浙江在線11月13日訊 利用職務便利,為集團下屬分公司負責人、項目經理在分公司的設立、承包工程項目,為集團職工在人事安排、獎金待遇及子女就業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送給的現金、手錶、金條、金幣等財物……
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邵奇傑受賄案,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邵有期徒刑4年6個月,但邵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財物
據一審瑞安法院認定,溫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2008年6月13日至2010年4月7日,邵奇傑先後被任命為溫州建設集團的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2014年10月31日,邵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據瑞安法院一審認定事實,2008年至2014年,邵奇傑利用擔任溫州建設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19人送來的財物。
今年7月13日,瑞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邵奇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邵奇傑退出的贓款23.2萬元,以及手錶、紀念金幣、金條等財物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認為一審判決過重請求從輕改判
不過,邵奇傑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向溫州中院提出上訴。
邵奇傑上訴稱,他收受兒子結婚禮金低於3萬元的,以及春節期間收受禮金低於3萬元的,均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他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而且辦案機關未掌握案件線索的情況下,主動向市紀委領導匯報收取禮金的犯罪事實,並退還所收禮金,應認定自首;另外,他到案後提供他人犯罪線索並查證屬實,應構成立功。他認為,原判認定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認定其自首、立功,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判。
邵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一些未超過3萬元的財物,應認定為「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數額;邵交代的罪行,到案後提供他人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原判未認定自首、立功錯誤,導致量刑過重,建議二審從輕改判。
訴辯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據溫州中院判決書顯示,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邵奇傑及辯護律師人的相關訴、辯意見,溫州中院審理認為,關於受賄事實認定,在案證據證實,涉案各行賄人與邵奇傑均有上下級或管理關係等,送給邵財物都有具體請託事項,不是出於正常人情往來。同時,邵自認收受上述人員財物後並無回贈其他財物,也可印證所收財物均系賄賂,而非人情。
關於自首和立功的認定,溫州中院認為,邵奇傑到案前,紀委部門已掌握邵收受部分行賄人所送財物的犯罪線索,邵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罪行,依法不以自首論。邵到案後雖提供他人犯罪線索,但對案件偵破所起實際作用較小,且該案犯罪事實發生於舉報之後,原判不認定為立功並無不當。
所以,溫州中院認定,邵奇傑及辯護律師關於邵收受部分財物屬人情往來,應從受賄金額中扣減及原判未認定自首和立功不當的訴、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法律均不符,不予採納。
溫州中院認為,邵奇傑利用擔任國有企業領導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鑑於邵奇傑能坦白、退清贓款,已對其從輕處罰。邵奇傑及辯護律師要求二審從輕改判的訴、辯意見,不予採納。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為他人謀了哪些利益
邵奇傑到底為他人謀取了什麼利益?據法院認定事實,行賄者向邵提出的「訴求」主要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邵奇傑為溫州建設集團下屬分公司負責人、項目經理在分公司的設立、以溫州建設集團名義承包工程項目、向溫州建設集團借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在送去財物的行賄者中,比如:溫州建設集團青島分公司負責人王某是為了分公司設立、向溫州建設集團借款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杭州分公司(第三直屬工程分公司)負責人吳甲,為了對外承接項目、借款審批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第六直屬工程分公司負責人陳甲、馬某,為了承包項目的順利施工、借款審批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樂清分公司負責人鄭某為了分公司的設立、工程項目承接及借款審批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內部項目經理吳乙為了借款審批等方面得到邵的照顧……
第二部分,主要是邵奇傑為集團職工在人事安排、獎金待遇及子女就業等方面謀取利益。
比如:溫州建設集團總經理助理兼大羅山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包某,為了職務晉升、獎金待遇及兒子就業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生產經營處處長陳丙為了感謝邵奇傑在職務晉升、獎金待遇等事項給予的照顧,並為了繼續得到邵的關照;溫州建設集團建築分公司經理曹某為了獎金待遇及侄女就業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員工許某為了職務晉升及兒子就業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員工李某為了職務晉升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溫州建設集團人力資源處處長魏某為了職務晉升、獎金待遇等事項得到邵的照顧……
收了哪些財物,怎麼收
邵奇傑收受的財物有什麼?
據法院認定事實,邵奇傑收受的財物中,有溫州建設集團青島分公司負責人王某送去的1隻萬國牌手錶(購價7萬元)和6.5萬元現金;溫州建設集團杭州分公司(第三直屬工程分公司)負責人吳甲送去的軟中華香菸、香菸券和現金2萬元;溫州建設集團第六直屬工程分公司負責人陳甲、馬某送去的5000美元;溫州建設集團項目經理陳乙先後四次送去的銀泰百貨購物卡各1萬元;溫州建設集團建築分公司經理曹某先後四次分別送去的超市購物卡3000元、銀行儲蓄卡5000元、現金5000元及紀念金幣5枚等。
行賄者都怎麼給邵送去「感謝費」的?
據法院判決事實,19名行賄者中多人分別在於2008年至2014年春節或年底期間,給邵奇傑送去財物。另外,2012年12月,10多名行賄者借邵奇傑的兒子結婚之機,給邵送去財物。
據法院認定,邵奇傑收受王某等19人送給的現金、購物卡、香菸、手錶、手機、金條、金幣等財物,價值共計40餘萬元。
2014年3月至7月,邵奇傑向廉政帳戶等退出16萬元贓款,和手錶1隻、金條1根、紀念金幣5枚、22條中華香菸等財物,向王某等人退還共計15.16萬元。在一審期間,邵奇傑家屬代為退贓7.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