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出於對商業秘密的考慮,會在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時,同時籤訂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由於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都可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誤認為二者就是一回事。
法妞網友諮詢:
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
戴新進律師解答: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其它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在原單位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類似產品或業務。
並非所有的員工都必須籤訂競業禁止協議,只有會接觸到公司機密的員工,在離職時才有籤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必要性。
一般情況下,競業禁止的對象主要指由於工作關係可接觸到公司或企業的商業秘密或經營信息的員工,包括:公司的決策人員(董事、經理、股東及合伙人等)、文秘人員、財務人員、高級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處於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檔案保管人員、市場計劃與營銷人員、公關人員、以及曾經在上述崗位任職的在一定期限內的離退休人員,一般職位的員工,能在工作中有意或者無意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也可以與其籤訂競業禁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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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新進律師補充: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