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設計師離職收2400補償,隨後賠公司18萬,競業協議你籤嗎?

2020-12-14 科技新智造

文|張思思

編輯|軟體課代表

有個程式設計師拿著公司微薄的工資,熬著最晚的夜。

終於在某一天,他把心一橫,起身一跳,跳槽到新的公司,並收到原公司的突然打款2400元。

正得意的他本以為可以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巔峰,而迎接他的卻是35萬巨額賠款。

離職後收到原公司2400元,而後被索賠35萬

近日,知乎網友@程式設計師的那些事兒 爆料,河南洛陽的程式設計師小程,在2019年10月31日從原公司正常離職,並在11月4日入職了新的公司。

在之後的12月12日左右,小程收到了原公司打來的2400元,並備註這筆錢是競業協議補償款。正在小程為這不知什麼原因而降下來的「巨款」而竊喜時,殊不知真正的巨款正在後面等著他。

沒過幾天,原公司以小程「違反競業協議」為由,而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35萬元。原公司在2020年4月勝訴,小程需賠償原公司183378元。

爆料稱,小程在2019年,從原公司離職時籤署了一項保密協議,其中要求,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有同行競爭關係的工作。勞動仲裁認為,小程在原公司從事軟體開發工作,屬於原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符合競業限制範圍。

但是小程對此存有困惑,因為原公司是做城市規劃等測繪相關軟體的,而新公司是做礦山管控系統軟體的,他覺得這兩家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競爭關係。

法院認為,小程的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軟體技術開發、軟體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和新公司的經營業務重合,兩者均從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故而存在競爭關係。所以認定小程違反了競業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並且法院還採信了原公司關於小程「是公司研發核心人員」的說法。根據調查了解發現,所謂的競業協議,其實就是對公司企業的一種保護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根據201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的第八條表示: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原公司在小程離職一個半月後,打來這筆補償款,無疑是「坐實」了小程的罪責。與此同時,和小程一樣被告的前同事還有三個。截止到2020年9月3日,其中兩人已敗訴,另一個在等仲裁結果。

30%工資鎖定兩年「冷板凳」

2019年12月31日,聯想集團的副總裁、聯想手機業務中國區負責人常程宣布自己從聯想離職的消息。聯想公開表示,常程是因為承受巨大的業務壓力,家庭聚少離多,基於個人身體健康所以提出離職。而後在2020年1月2日,小米創始人雷軍發微博宣布,常程加入小米,擔任小米集團副總裁,負責手機產品規劃。自家的副總一轉身調頭去了競對公司,這個消息無非是給了聯想一記重棒。

但對於常程的離去,聯想和小米各執一詞,聯想方面聲稱,公司與所有高管均籤有競業禁止條款,如確有違約,公司將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小米方面的聲音則是,常程離職並沒有拿競業補償款,不存在競業協議。

復聯班主任發現,多數網際網路企業在員工合同中,均添加了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 一般競業籤訂後,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有同行競爭關係的工作,但是原公司會在合同終止後的前12個月,按照員工在職時30%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據統計,有的網友認為,離職是為了去更好的地方,不然離職有什麼意義?但這項協議對於將要轉行,未來不從事自己原來行業的人來說,無非是一件天大的美事,有的人甚至強制自己的公司給予競業協議上的補償。

有網際網路公司員工對復聯班主任表示,一半以上的人是不願意和公司籤競業協議的,但是如果公司強制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因為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選擇,所以很多人選擇被迫接受。也有人認為,要看公司的環境如何,值不值得自己冒風險去跳槽。還有的人認為,追求更好的是人之常情,保密協議就夠了,沒必要非要強制員工去籤競業協議。

但是,隨著協議的「泛濫」,一個個弊端也漸漸露出水面。

競業協議漸漸成為了部分公司壓榨員工的籌碼,有網友在知乎上吐槽,公司強制加班,不加班到十點不讓打車,電腦被全程監控,離職有競業協議,大公司基本去不了。

有網友在知乎爆料稱,自己曾在網易工作多年,因為和主管在會議上爭吵而被辭退,並被啟動的競業協議,自己待業在家,生活陷入困境。而後網易在2019年11月29日發出公告稱,已與該員工達成和解,並對涉事的4名主管和1名員工進行了不同層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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