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小灰聊職場」,今天我們來聊一下:保密費跟競業限制是一回事嗎?
一個員工在入職的時候籤了競業限制跟保密協議,他在工作了十幾年之後,最近向公司提出了辭職。
在離開公司之前,他找到了HR,他有一些問題想來詢問HR,他跟HR說我離職涉及到這份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問題。所以說我現在有幾個問題想來跟你確認:
第一: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因為我之前聽說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後呢,有不少原來的協議都無效了,其中就包括競業限制協議。所以說我想知道,我們這份協議是否還有效?第二:在公司的薪資制度裡面提到,考慮到員工目前任職期間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為了保守這些秘密,公司在給員工發放的勞動報酬裡面已經包括了兩百元的保密費。這麼算下來呢,從入職到現在,我也拿了不少保密費了。那麼有這每個月兩百塊的保密費,我離職之後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不是會被做相應的扣減?第三:在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當中,如果出現單位不履行的情況,那麼我是不是可以單方解除這個協議?那我現在想問的主要就是這三個問題。
HR想了想回答道,這些限制是限制員工的就業範圍,所以法律也做了嚴格的限制,特別是對經濟補償金做了明確的規定。所以說我現在回答一下你提出的這三個問題:
第一:我們那份協議還是有效的,因為我們那份協議和勞動合同並不矛盾,公司和你都需要遵守相應的協議。第二:保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這一點由我們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規定當中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於保密呢,公司無需承擔其他責任,保密費,因此也就成了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待遇了,而且保密費一般是跟工資一起發放的。而競業限制不同,競業限制屬於單位跟員工約定的一種義務,完全是靠協議約定的,所以有協議才有經驗限制,不存在沒有協議的經驗限制。然後根據這次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呢必須要支付給員工,而且必須在員工離職之後按月支付。這也充分說明了保密不同於競業限制。保密費也不能作為競業限制補償的一部分。因此呢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因為在職期間支付過了保密費而做相應的扣減。我們公司也會依法執行,不會做跟法律相違背的事情。第三:在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的過程當中,如果出現了單位不履行的情況如何處理,可以按照我們之前籤訂的協議來確定。我記得我們在協議當中也約定了,如果單位連續兩個月沒有按時將經濟補償金達到員工的指定帳號,那麼員工有權解除這個協議。員工聽了之後點點頭,表示他了解了。
小灰總結
那對於今天的這個話題,我再提三點最後的總結。
第一:保密其實是員工的法定義務,無論員工在職還是離職,對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因此呢,保密費屬於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待遇,法律並沒有對此有強制性的規定。
第二:,競業限制是勞資雙方約定的員工義務。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呢也是屬於法定的,必須是在離職之後按月支付部分地方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呢,還有一些特殊的限制,因此保密費不同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不能夠相互取代。如果公司不需要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呢,建議公司在離職之前,在離職證明當中註明公司不需要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應義務。
第三:保密協議當中也可以約定保密費,同時約定員工一旦違反保密協議,需要返還已經支付的保密費或者相應的違約金。結尾
大家如果對我今天的話題有任何的問題或者建議,非常歡迎在我的音頻下方留言,也非常歡迎將我的文章轉發給所有需要的朋友,也許真的可以幫助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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