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AI財經社 鄭亞紅
編丨趙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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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七千程式設計師因違反競業協議判賠公司18萬
近日,網上一則爆料,讓職場中的競業協議再次引起了關注。
爆料稱,一名程式設計師從原公司離職入職新公司後,一個多月後收到原公司2400元競業協議補償款,沒過幾天又收到原公司的勞動仲裁,理由是該員工違反競業協議,並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35萬元。最終勞動仲裁結果為原公司勝訴,該程式設計師賠償公司18萬多。
這則消息同時釋放出的幾個細節,包括這名程式設計師在原公司的平均月工資7641元,原公司做城市規劃等測繪相關軟體,新入職的公司則主要做礦山管控系統軟體。原公司根據該程式設計師的社保轉移記錄發現他入職新公司。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名程式設計師在原公司從事軟體開發,屬於原公司高級技術人員,符合競業限制範圍。而雖然兩家公司業務範疇看上去並不是直接競對,但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由於兩家公司都從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當地法院認定兩家公司存在競爭關係,故認定他違反了競業協議。
圖:網上爆料裁決書
以往,競業協議面向的對象更多是對高管和核心技術骨幹,而該案例中的程式設計師月收入不足萬元,也讓一些網友感到困惑。有人在評論中留言,認為該程式設計師被公司套路了,也有人表示疑惑:「程式設計師找工作肯定做軟體啊,這競業協議限制程式設計師跳槽了,那兩年不工作嗎?」
根據目前披露的細節,一位不願具名的在網際網路公司從事法務工作的律師告訴AI財經社,在她看來,目前這個判決問題不大。
「儘管在離職的時候,該程式設計師並沒有籤署專門的競業協議,但是在入職時的勞動合同以及離職時籤署的保密協議中,都有關於競業協議的條款。而且在他離職3個月之內公司支付了他符合要求的補償款,那麼競業協議就會生效。」上述律師表示。
她認為,唯一比較存疑的是,該員工月薪7000餘元,這樣收入水平的技術人員是否真的是公司高級技術員工。
該律師稱,競業協議通常來說是為了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不被侵害。主要涉及到三個環節,即在職期間不得在有競爭關係的公司兼職;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去競爭公司入職;離職後創業範圍不得與原公司屬競爭。
因此競業協議一般情況下針對的是高級管理者、高級技術員工,以及可能接觸到商業機密的員工。但她也表示,這個薪資水平也不能排除他是能接觸到核心商業機密的工作人員。
網際網路行業競業協議成常態,普通員工更被動
實際上,在網際網路公司中,高管籤署競業協議的例子並不少見。甚至往往,由於高級管理者在行業中積累厚重、社會關係發達,公司在對高管發出競業協議後,處於被動地位的反而是公司。
近日,百度搜索業務的高管吳海峰和孫雯玉離職一年後加入字節跳動。據了解,2019年5月,吳海峰和孫雯玉離職百度後,共同創立了么零貳肆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主要涉及的業務是醫療信息。離職時,百度對其有競業協議,為期一年。隨著禁業期結束,該公司整體併入字節跳動。
根據媒體報導,吳海鋒在字節跳動或將負責醫療行業,包括醫療信息和網際網路醫療。百度幾大廣告收入核心——醫療、教育、遊戲、金融,除醫療外都已被字節拿下。這次吳海鋒可能會補足字節跳動在醫療這部分的業務板塊。
這條消息或多或少顯示出公司高管在規避競業協議限制時,由於自身具備的資源和社會關係,可以採取一些方法,規避掉競業協議給自己職業生命帶來的不便。
2020年更早些時候,聯想手機業務原負責人常程「因家庭原因」離職1天後加入小米,任小米集團副總裁,負責手機產品規劃。這條消息發出後,聯想集團發聲明稱,公司與所有高管籤訂競業禁止條款,如確有違約,將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而後小米集團方面回應稱,「沒有競業條款,競業補償沒拿。」
此後,聯想集團董事長楊元慶出面回應,人才進進出出很正常,當然希望符合規則,不要涉及到法律上的問題,聯想手機業務不會因為一個人的離開而改變。聯想集團對常程的放馬,有猜測認為,與雷軍和柳傳志、楊元慶私交密切相關。
高管能規避掉競業協議的同時,近年來競業協議大有泛濫之勢,從高管逐漸蔓延到普通員工,甚至是實習生,這與公司在當下人才流動較大的背景下,為防止公司員工遭到競對公司惡意挖人的情況有關。
在網際網路行業競業限制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後,對於普通員工來說,在競業協議的較量上,員工往往更加被動。據媒體報導,在頭部的幾家網際網路公司中,互相將對方列為競業公司。比如騰訊與字節跳動之間的競業協議,將彼此寫在競爭公司第一欄;騰訊與拼多多籤署互不挖角協議;淘寶的競業協議中則包括拼多多和京東。
競業協議籤與不籤,理論上是雙方協定的結果,但實際中,員工往往在入職的勞動合同中就包含了有關條款,因此比較被動。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細節仍然可以與公司進行談判。
實際上,如果離職後三個月內公司並未對員工發放補償款,那麼員工可以申請自動解除競業限制。
律師建議,為了不在離職後被競業協議限制工作,最好在離職前與公司就這一問題談好。「如果你不是核心員工,或者不在能接觸到商業機密的範圍中,其實可以跟公司談取消這個限制;此外真的要籤,也可以談一些更詳細的條件,為自己爭取利益。」
她舉例,比如與公司協商,對之後去的公司、地域等進行具體的限制,要列清楚不能去同行業的A、B、C公司,而不是僅僅做一個泛泛的「不得去競爭對手公司」;或者要求公司提高對自己的競業協議補償款標準,為自己爭取儘可能多的利益。
法律規定每月的補償標準是由用人單位要按照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來定,當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真的不能取消競業協議,你又必須要遵守的時候,可以跟公司談以提高賠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