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頂樓卻屢遭「水漫金山」,鄭州業主這樣維權!

2020-12-23 大河客戶端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陳俊南

買房是人生大事。不過,如果購買的房屋沒幾年就出現漏水的情況,該如何維權?現實中,房屋漏水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是因為房屋本身質量問題,有些則是鄰居操作不當導致,有些則是水管爆裂等。因此,房屋漏水維權過程中,舉證至關重要。11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房屋漏水引發的案件,該案近日還入選了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

【案情】購買頂樓屢次漏水,室內裝修、物品均受損

2011年8月,謝某玲購買某公司開發的商品住宅一套,並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99608元,某公司於2012年10月31日將房屋交付謝某玲使用。房屋是頂層,開發商出具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顯示:屋面防水的保修期限為5年。

然而,住進去沒多久,房屋出現漏水情況。2014年9月26日,因涉案房屋漏水問題,謝某玲和某公司籤訂《具結書》,某公司針對室內損失向謝某玲一次性補償12000元,用於業主自行維修漏水造成的物品損壞及所有損失,某公司承諾在2014年10月15日前對房屋漏水問題維修完畢。

此後,雖經多次維修,但房屋仍存在漏水問題,故謝某玲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對涉案房屋漏水問題進行修復至不再漏水,同時請求判令某公司賠償損失53508元。

經鑑定,屋面漏水系因屋面防水層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引起。

為啥索賠5萬餘元?謝某玲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顯示:室內損失18748元、誤工損失7363.64元、交通費損失500元、乾洗受汙衣物損失1470元;針對剩餘25426.36元損失,其並未提交相應證據。

謝某玲為證明其室內損失數額向法庭提交其本人製作的《賠償明細》一份、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謝某玲籤訂的《裝修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某公司對此質證稱屋內損失與其沒有因果關係,對謝某玲主張的重新裝修的標準和依據均不認可。

【判決】開發商應為漏水損失擔責,修復並賠償業主1萬餘元

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應當按照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承諾,在保修期內對屋面防水承擔保修責任。但《房屋司法鑑定報告》能夠證明在《具結書》籤訂後,謝某玲房屋仍存在漏水問題,系某公司施工的屋面防水層質量不符合要求導致,故某公司未完成對謝某玲房頂漏水問題的維修義務,構成違約。法院對謝某玲要求某公司對涉案房屋漏水問題進行修復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針對謝某玲的室內損失,鑑於房屋漏水給謝某玲造成的房屋及室內物品損失真實存在,並因長期得不到解決而給謝某玲生活造成諸多不便,故在庭審中,針對舉證責任分配,法院向某公司釋明,但某公司仍堅持其原答辯及質證意見。

中原法院認為,本案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圍,在作為消費者的謝某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室內損失系由某公司行為所致且損失數額為18748元的情況下,作為經營者的某公司亦負有對客觀存在的損失數額進行概括性陳述並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義務,但其未盡該義務,故本院對謝某玲提交的《賠償明細》和《裝修施工合同》予以採信,認定謝某玲室內損失數額為18748元。結合本院在事實查明部分認定的誤工、交通費及乾洗受汙衣物損失,因房屋漏水等質量問題給謝某玲造成的損失共計21969元,該金額系本案中能夠認定的自謝某玲接收房屋至今的全部合理損失,將某公司已賠償的12000元扣除後,某公司仍應當向謝某玲賠償損失9969元。此外,還應支付鑑定費4000元,共計13969元;

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說法】消費者維權時往往處於弱勢,法院遂將舉證責任分配開發商

針對此案,中原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人格平等原則同意思自治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自己責任原則並稱為近代民法的四大原則。隨著人類步入工業社會,各國立法逐漸對該四大原則進行了修正,民法亦從近代民法逐步進入了現代民法時代。以人格平等原則為例,現代民法並不強調民法中各類主體人格的絕對平等,逐漸在勞動、消費等法律關係領域,側重對勞動者、消費者的保護,並形成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特別法。

本案系自然人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謝某玲作為消費者從作為房地產開發商的某公司處購買商品房。雙方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同時,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謝某玲為消費者,某公司為銷售者。雙方之間所發生的雖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但基於雙方在信息、能力、知識佔有量等方面的差異,導致作為消費者的謝某玲在維護自身權益時,往往處於弱勢。

審判中,法院應當充分注意到訴訟雙方法律人格實質上的不平等,在舉證責任分配、釋法答疑等方面應當充分注意保護作為消費者的謝某玲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某公司向謝某玲交付房屋的時間是2012年,至謝某玲提起本案訴訟已長達4年時間,涉案房屋是謝某玲居住權的基本保障,某公司作為開發商,在得知謝某玲房屋漏水且嚴重影響居住的情形下,應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全面履行維修義務,以確保謝某玲能夠正常居住。但訴訟中,經鑑定已經確定房屋漏水系某公司交付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情況下,其仍不積極履行維修及賠償義務,進而導致謝某玲房屋繼續長期處於漏水狀態,使作為業主及消費者的謝某玲最基本的遮風避雨的居住需求得不到保障。

法院為避免鑑定耗時、司法程序拖延,組織雙方對房屋因漏水所致的損害情況進行了詳細的勘驗,在勘驗的基礎上,指導雙方針對損失數額大小進行陳述並舉證。謝某玲依據法庭舉證責任的分配,對損失數額進行了詳細陳述,並提交其與裝修公司籤訂的裝修合同,合同清單中對每一項維修費用均予以了明確。至此,謝某玲已經完成了其對損失數額的初步舉證責任。某公司作為具有房屋開發、維修專業知識的企業,拒絕對客觀存在的損失數額進行陳述,且未提供任何反證證據。

法院基於對處於弱勢人格的業主的保護,逕行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某公司,進而對謝某玲主張的合理損失數額予以支持。具備強勢人格一方的某公司在本案中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違背了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在加重其舉證責任的同時,法院亦通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定,判決全部訴訟費由其承擔,凸顯了對違背誠信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綜上,法學理論本來源於法律實踐,審判中,應充分尊重並敬畏人類幾百年來對各項法學理論的總結,運用各項法學理論來指導審判實踐。

【背景】該案成功入選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2020年度案例》評選活動中,承辦此案的中原區法院員額法官陳俊南根據此案編寫的《現代民法不平等人格制度下的舉證責任分配——謝某玲訴鄭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案》案例成功入選。

近年來,中原區法院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效,培養專家型法官,建設學習型法院為目標,優選調研骨幹成立調研專班和調研小組,形成領導、骨幹帶頭,人人參與的濃厚學習調研氛圍。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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