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廣東律師之家 ,作者律家君
廣東律師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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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廣東省兩會上,律師界的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圍繞法治建設、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律師維權、改善執業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設性的議案、建議及提案,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積極建言獻策。
一起來回顧今年廣東省律師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的履職風採!
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省律協副會長劉濤
劉濤常委參加第二次「代表通道」
集體採訪
劉濤常委首次走上「代表通道」接受媒體採訪,作為廣東人大立法的親歷者,他認為,廣東省在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方面有三個非常顯著的特點:
一是大力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立法的規範化水平。近年來,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了立法前的聽證制度、立法過程中的公開制度和立法後的評估制度,對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積極搭建新平臺,推動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建立了各類平臺擴大社會各方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例如,組建立法諮詢專家庫,與高校、社會組織合作,委託起草法規草案、開展立法後評估等。
三是堅持求真務實,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省人大常委會用認真負責的態度來聽取人大代表、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及時進行研究吸納和反饋,用「說了不白說」的效果來鼓勵群眾能說、敢說、會說。
此外,他認為,地方立法最大的價值就在於地方性,「它區別於國家法律的最大特點是,地方立法只要能在一個地方解決一個問題就實現了立法目的,達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效果。在這一方面,廣東已經有了許多成功的經驗,比如說2019年制定的養老服務條例、農村公路條例、化妝品安全條例等,這些法規都是地方立法小切口立法、一事一法、一地一法的典範。」
省人大代表、省律協副會長張杰
省人大代表陳純
張杰代表和陳純代表在審議省檢察院工作報告時,對檢察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分別提出「如何把好批捕關,批捕錯就成了錯案,希望把好批捕關」 「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有什麼審批程序?怎樣監督量刑標準」的意見,均獲得省檢察院檢察長林貽影的親筆回復。
省人大代表、省律協副會長吳興印
省人大代表曾學智
建議保障律師
調查取證權
律師調查取證權在《律師法》《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均有相關規定,目前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吳興印代表、曾學智代表共同建議:
1、由省委政法委牽頭形成聯合發文。《實施意見》不僅對律師收集證據制度予以明確規定,同時還明確了落實該制度的責任主體。根據《實施意見》有關「省委政法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律師收集證據相關工作制度」規定,建議參照天津、江蘇等地做法,由省委政法委牽頭,省法院、省司法廳積極參與,市場監管、公安、海關、金融、不動產登記等律師調查取證事項較多的部門,就落實《實施意見》《實施辦法》中有關調查取證、規範調查取證工作形成共同意見和措施,形成聯合發文。
2、加強執法檢查。請省委政法委牽頭相關部門,對相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確保《實施意見》《實施辦法》規定的律師調查取證權落到實處。
3、暢通救濟途徑。對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遇到的執業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建議請各部門明確專門的投訴處理部門或投訴渠道,切實暢通律師的救濟途徑,維護律師調查權的正常行使。
此外,吳興印代表在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時,對政府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增加「加快建設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內容的修改意見獲得採納。
吳興印代表提出增加「加快建設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內容的修改意見獲得採納
省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會長邢益強
邢益強代表在審議省法院工作報告時,對法院工作給予充分肯定,提出「加強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加強欠發達地區法院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案件審判效率」的意見,獲得省法院採納並回復。
省人大代表、廣州律師協會副會長黃建水
關於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討論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省人大代表們也關注到「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問題。省人大代表、廣東百科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建水反對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他表示,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確實有所增加,可降低刑責年齡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反而可能導致更低齡的犯罪。
黃建水表示,社會治理不能動不動就靠刑罰,應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只能有針對性地解決。首先應當全面提升教育素質,尤其是家庭教育質量。不少留守兒童因為缺乏父母關愛導致心理問題,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誰都不願意讓孩子留守,可經濟壓力大、入學難、入戶難等問題,又讓他們無可奈何,這些都需要逐一解決。」黃建水表示,現在廣東將放寬除廣深以外的城市落戶限制,能讓更多留守孩子來到廣東與父母團聚,讓更多未成年孩子感受到家庭關愛。
省人大代表、深圳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韓俊
設立廣東企業海外維權及國際法律服務中心的提案
為發揮深圳作為我國民營經濟建設的前沿陣地、對外開放窗口,且毗連港澳的獨特優勢,建立廣東企業海外維權及國際法律服務中心更好為廣東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
韓俊代表建議:
1、整合律師、財務、稅務、人力資源、商務顧問、翻譯等多領域的中外專業人才建立各領域的人才庫。
考慮到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會面臨各種困難,如對國際慣例不熟悉、語言不通,對當地的政治制度不了解,對當地的法律、財務、稅務、人力資源制度了解不深等情況,為了切實有效解決這一系列的問題,建議建立各領域的中外專家人才庫,人才庫的信息除包含中外人才的資質、履歷、過往案例業績、工作語言等方面的信息介紹外,還應包含可證明其業績能力的部分文件,如:法律意見書、盡職調查報告、併購協議等,以便為企業服務提供各類有針對性的專業支持。
2、設立提供一站式服務的海外維權及國際法律服務中心。
為了方便企業隨時根據需求進行選擇,應建立集上述資源於一體的海外維權及國際法律服務中心,為企業提市場開拓、設立分支機構、進行股權投資、產品研發、品牌合作等各方面的專業服務資源。
3、由律師主導,以中外律師等專業人才庫為基礎,幫助廣東企業海外維權和防範法律風險。
4、充分發揮深圳毗鄰港澳及作為大灣區核心引擎和法律樞紐的作用可將該中心的辦公地點設置在深圳開辦和設立在深圳前海。
深圳的前海是中國「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樞紐,也是中國首個社會主義法治示範區,在國際法律服務方面具有特殊優勢:
(1)特殊的地理優勢
前海藉助毗鄰香港的獨特區位優勢,不斷深化深港合作,充分借鑑香港國際爭端解決等經驗。
(2)匯聚大量國際化的各領域服務專業人才
A.國際法律服務人才:積極推進香港或澳門律所與內地律所設立聯營律師事務所,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目前前海已經有13家粵港聯營所;積極推進外國所在前海設立分所;深圳律協在律師的國際化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已先後與東歐英國、中歐波蘭、中東以色列、美洲美國、澳洲澳大利亞、東南亞新加坡、東亞日本和韓國、南亞印度,以及香港等17個國家和地區的知名律師協會籤署了合作協議或備忘,建立了系統的法律合作平臺。
B.聚集各類國內外優質人才
前海的人才政策吸引了各類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就業、生活等,儲蓄了大量的國際國內人才。
(3)建立了多渠道、規範化的香港及域外法律查明機制,解決香港及域外法律的查明問題
如深圳市藍海現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國家級「一中心兩基地」等。
(4)積極探索建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為保障
目前深圳國際仲裁院、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前海法院、前海一帶一路法律服務聯合會、大灣區法律研究院等機構,都能很好地與國際接軌,並起到良好的支撐作用。
加強涉外人才培養的建議
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是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應對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新挑戰的需要,加強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培養是推動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的重要保障和關鍵環節。
韓俊代表建議:
1、充分利用我省涉外經濟先發優勢、比鄰港澳地緣優勢和粵港澳大灣區政策優勢,利用現有人才政策,大力引進境外和港澳法律服務高端人才來我省就業,打造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高地。
2、參照江蘇、浙江、北京等外省、直轄市做法,將涉外律師領軍人才納入省委、省政府的人才培訓計劃,依託在廣外建立的廣東涉外律師學院和廣東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基地,有步驟、分類別、多層次地加快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育步伐,重點培養應用型、複合型、國際型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培養。
3、參照浙江等外省做法,由省司法廳、商務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省政府外辦等部門聯合實施有針對性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訓工程。
根據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瞄準與我省經濟活動頻繁的國家和地區,開展專門針對涉外法律服務行業的貿易摩擦、「雙反雙保」、涉外智慧財產權、國際合規等涉外培訓項目,全面提升廣東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專業化、國際化水平,為全省重大涉外項目和事項培養和貯備人才,以更好地服務全方位對外開放大局。
4、推動落實我省重大涉外經貿活動聘請中國(我省)律師機制,有效促進涉外法律服務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
5、參照浙江等外省做法,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通過政府支持、相關單位(組織)資助、律師協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負擔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完善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培養的常態化機制,實施律師「走出去」發展戰略,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及涉外業務相關國家、地區交流合作。
6、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參照上海市等省、直轄市做法,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省發改委、教育、財政、人社、商務、外辦、國資委、貿促會等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實施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涉外法律服務包括涉外律師隊伍建設在內的重大問題。
制定《外商投資法》實施辦法的建議
2020年1月1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同步施行,這是中國外資立法的重要裡程碑,將成為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據。而因為這兩部法律在相關細分領域內容還不是非常具體和詳細,為了便於操作和可執行性,以保障外商投資法在廣東的高效全面實施。
韓俊代表建議:
1、儘快出臺配套措施和配套規章。
2、對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中規定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內容,包括外商投資形式等予以明確。
3、就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特殊經濟區域」的適用在實施辦法中應當予以明確。
《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施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實施條例》規定特殊經濟區域,是指經國家批准設立、實行更大力度的對外開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區域;實施辦法應當對此予以明確。
4、就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政策承諾」在實施辦法中應當予以明確。
《外商投資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實施條例》對「政策承諾」雖有解釋「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就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地區投資所適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優惠待遇和便利條件等作出的書面承諾,政策承諾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具體實踐中還需要通過實施辦法予以明確。
5、《外商投資法》確立了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等,為確保這些制度和規則的有效實施,《實施條例》雖作了一些細化,但實施辦法應當更加予以具體化。
6、《外商投資法》關於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
7、《外商投資法》規定的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需要進一步明確。
8、《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對原「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及原企業組織形式保留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
9、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銜接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10、通過實施辦法將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在投資促進方面的內容進一步落到實處。
在投資促進方面,《外商投資法》相較於原先的「外資三法」有了顯著的突破和創新,主要體現在從企業組織法轉型為投資行為法、強調對外商投資的促進和保護、全面落實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原則以及更加周延地覆蓋外商投資實踐;
《實施條例》規定:一是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包括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政策、人力資源政策等。二是明確了各類規範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徵求外商投資企業意見的「適當方式」,即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三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待遇,包括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四是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還可根據需要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五是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阻撓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不得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六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的類型,包括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公共服務提供等。
11、通過實施辦法將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在投資保護方面的內容進一步落到實處。
在投資保護方面《實施條例》規定:一是明確外國投資者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及其相關所得的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三是為落實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的規定,明確此處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並明確「行政手段」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四是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依法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五是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不得作為毀約違約的理由;六是中央層面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地方層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的投訴。
12、通過實施辦法對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在投資管理方面的內容進一步落到實處。
在投資管理方面,外商投資法確立了外商投資準入管理基本模式,《實施條例》則明確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布或者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國家將根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調整程序同上,這些都需要通過實施辦法予以落實。
省人大代表賴曉靜
關於完善執行異議相關規定以構建誠信社會的建議
為防止執行異議權被濫用,提高執行效率,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充分的保障,進一步構建誠信社會。
賴曉靜代表建議:
1、省法院出臺指導意見,規定對執行異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立案。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必須提交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對只提交申請書但逾期認不提供證據材料的不予受理。對超期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期限的不予立案。對在抵押後或查封後才承租或購買拍賣財產提出執行異議的,不予立案。
2、省高院出臺指導意見,規定申請執行人提供相應保證的,執行異議期間不中止執行。參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異議和複議審查期間,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以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和執行效率。
3、按照異議標的預收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費或責令當事人提供相應保證金,以確保因錯誤異議給申請執行人造成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彌補。如果異議成立則退回,異議不成立則需承擔一定的費用。
4、建立濫用異議制裁製度。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涉嫌虛構事實、惡意串通等提起執行異議的行為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彰顯法律尊嚴,維護司法權威,形成打擊規避執行的高壓態勢。
5、加大懲戒案例宣傳力度。對通過惡意串通、虛構事實規避執行被處罰的典型案例及時報告、廣泛宣傳。在進入審查程序前對提出執行異議的當事人言明虛假提出執行異議的後果及懲罰措施,並發放相關宣傳單,倡導誠信訴訟。
制定新的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的建議
由於我省現行的《廣東省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制定時間為2005年,補貼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及時出臺新的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來解決。
賴曉靜代表建議:
1、省財廳、省司法廳加快聯合出臺新標準。按當前我省各地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規定三類地區的最低補貼標準。直接規定辦理一審刑事審判階段案件的最低補貼標準為一類地區為1800元,二類地區為1600元,三類地區為1400元,方便各地市執行。對已經制定標準的地市採取就高不就低原則。
2、增長《關於明確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法律援助事項服務參考工作日天數的規定。對於審判階段法律援助的服務天數增長為3.5個工作日,跨縣市區案件4個工作日,跨市案件5.5個工作日。
3、規定各地市的基礎補貼水平的基礎上,規定動態調整機制。在《關於明確法律援助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後補充一款為:每年3月根據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重新核定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4、推動建立受援人付費制度,通過法援局與受援人籤署協議,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條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暫時沒有能力支付費用的受援人,應向受理法援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全額或分期繳付法律援助費用。
5、規定被指派律師事務所與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是跨縣(市區)的,應按跨縣市區案件的服務參考天數計付,並據實核算和支付其發生的交通費等直接成本費用。
省人大代表徐凌
關於將成年罪犯文化教育納入地方教育規劃的建議
我省未成年罪犯的義務教育工作已於2015年納入地方國民義務教育體系,但成年服刑人員的文化教育至今仍未納入地方教育整體規劃中。
徐凌代表建議:
1、明確我省成年罪犯的文化教育工作納入社會成年人再教育工作體系。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配套建設監獄成年罪犯文化教育支持體系,從規範師資、教育資金、課程設置、教材配備、學歷堅定、證書發放等方面有針對性的對監獄成年罪犯文化教育予以支持。
2、由教育廳牽頭,將我省監獄成年罪犯文化教育納入我省教育「十四五」規劃工作。規範地方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相對固定的地方學校,對監獄成年罪犯文化教育的監督、指導、培訓、發證等工作程序。將監獄警察中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納入地方教師培訓體系中,夯實監獄教育師資隊伍基礎、人才基礎,並發放相應的警察教師執業(或結業)證書。
3、由省財政廳配合,按照義務教育和監獄在押成年罪犯教育等有關規定,提供成年罪犯文化教育資金支持。
4、監獄做好成年罪犯文化教育的組織協調工作,及時提供受教人員名單、落實教育場地,做好教學秩序維護與監管安全工作。
省政協委員
省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歐永良
關於大力加強廣東省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培養的提案
我省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非常緊缺,涉外法律服務能力水平不夠,國際國內競爭力不強,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高端涉外法律服務需求。
歐永良委員建議:
1、參照江蘇、浙江、北京等外省、直轄市做法,將涉外律師領軍人才納入國家和地方人才培訓計劃,依託在廣外建立的廣東涉外律師學院和廣東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基地,有步驟、分類別、多層次地加快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育步伐,重點培養應用型、複合型、國際型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培養。
2、參照浙江等外省做法,由省司法廳、商務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省政府外辦等部門聯合實施針對性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培訓工程,根據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瞄準與我省經濟活動頻繁的國家和地區,開展專門針對涉外法律服務行業的貿易摩擦、「雙反雙保」、涉外智慧財產權、國際合規等涉外培訓項目,全面提升廣東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專業化、國際化水平,為全省重大涉外項目和事項培養和貯備人才,以更好地服務全方位對外開放大局。
3、推動落實我省重大涉外經貿活動聘請中國(我省)律師機制,有效促進涉外法律服務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
4、參照浙江等外省做法,加大資金扶持力度,通過政府支持、相關單位(組織)資助、律師協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負擔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完善涉外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培養的常態化機制,實施律師「走出去」發展戰略,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及涉外業務相關國家、地區交流合作。
5、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參照上海市等省、直轄市做法,由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組織省發改委、教育、財政、人社、商務、外辦、國資委、貿促會等相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涉外法律服務包括涉外律師隊伍建設在內的重大問題,制定實施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措施。
省政協委員譚日興
繼續追蹤破產領域法律問題
在去年省兩會時,譚日興委員建議推動設立全省統一破產專項資金,為「執轉破」案件提供經費保障;建立全省統一的破產費用保障機制,為無產可破企業退出市場提供保障。當前有關部門已撥專款為「殭屍」企業破產費用設立專項帳戶,並為其退出市場出臺了簡化程序。
今年,譚日興委員仍然會繼續追蹤破產領域法律問題。譚日興表示,他將在加快「殭屍企業」退出市場方面進行延續和深化,立足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出「將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個人股東」方面的建議。
「對於還有重生機會或有一定價值的破產企業,我們會鼓勵重組。但根據現有政策,如果這個破產企業的股東是企業,會享有特殊稅收優惠,可是這一優惠還沒有推及到個人股東。」譚日興表示,他建議通過為破產企業個人股東減負的方式,鼓勵更多投資者積極參與到破產企業重組過程中。
省政協委員王靜巍
關於加強政府對青年律師培養的建議
加強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對於推動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有著廣泛而深遠的積極影響意義。
王靜巍委員建議:
1、增強青年律師對律師職業的認同感,樹立青年律師的法律信仰。律師事務所在承辦業務時,應當根據案件難度合理分配給青年律師,鼓勵青年律師通過合法的法律手段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樹立法律信仰。各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應當適當給予青年律師鼓勵表揚,激發其對律師職業的熱愛與自豪感,增強職業認同感。
2、提高青年律師的政治素養。各律師事務所通過以黨建帶團建的青年律師教育培養工作機制,促進落實對青年律師的政治教育,指引青年律師在政治道路上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3、增強青年律師專業素質的培養。各市律師協會和各律師事務所設立青年律師專項業務培訓制度,對青年律師進行專業培訓,同時定期進行業務考核,促進其快速掌握專業知識。
4、提高青年律師的其他綜合素質。各律師事務所應為青年律師提供更多的學習交流機會,如學習研究疑難案件、針對案件進行內部辯論交流等。這有利於提高青年律師的理論功底,增強青年律師執業實踐能力,促使青年律師綜合素質得到有效提升。
5、增加青年律師專項培訓的政府投入。政府應加大對青年律師培訓的補貼力度,如各市律師協會或各律師事務所組織或提供給青年律師的各項專業培訓、課程培訓等,青年律師可降低費用或免費參加培訓。政府制定推進專業律師培訓工作的激勵機制,對相關培訓機構提供多種優惠政策。
來源丨廣東省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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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東兩會丨回顧律師代表委員履職風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