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立紅 濟南報導
近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即墨區北安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原負責人王風昭(正科級)貪汙、挪用公款一案,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王風昭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王風昭貪汙、挪用公款一案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風昭在擔任青島市即墨區北安街道辦事處財政所負責人期間,於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開發票、偽造領導籤字、通過他人銀行帳戶走帳及提取現金等方式,分42次貪汙公款共計人民幣2069.707842萬元,用於包養情人、炒股、購買理財產品、進行期貨交易及日常揮霍。王風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2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249.999萬元,用於公司註冊登記驗資、購買理財產品等營利性活動。
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風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均應予懲處。鑑於王風昭在辦案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交代本案犯罪事實,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有坦白表現,且王風昭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經追繳,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故法院對王風昭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責令王風昭退賠貪汙違法所得2069.707842萬元,退賠挪用公款違法所得755.48元。
記者了解到,該案於7月底開庭審理,當地各鎮街黨(工)委書記、鎮長(主任)及區直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130餘人,以同步遠程觀看的方式,旁聽庭審直播實況,「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