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僅提交複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對,該證據不予採信

2020-12-23 徐振亮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勞保基金的問題。根據查明事實,隆天公司經過招投標程序中標代建局開發的北塔中學1#實驗樓、2#、3#教學樓、4#風雨操場工程,之後隆天寧夏分公司將該工程交由強金柱具體施工建設。2013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5年9月,確定案涉工程審核定案值為55920008元,勞保基金為1569452元。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為57489460元(55920008元+1569452元),事實依據充分,並無不妥。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案涉工程的勞保基金與強金柱無關,工程造價不應包含勞保基金,一、二審判決將勞保基金1569452元計入工程款錯誤。經審查,案涉工程中標通知書中明確,中標價包含勞保基金及四項措施費,即勞保基金屬工程造價的一部分,應計入工程總造價。本案中,代建局作為發包方,已按照相關規定交納了案涉工程的勞保基金,工程竣工後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可依據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退還。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認為勞保基金不屬於工程造價的一部分,不應計入工程總造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已付工程款的問題。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申請再審認為強金柱向其借款220萬元及利息307917元合計2507917元已衝抵工程款,故在計算已付工程款時應予扣減。同時其提交強金柱借款200萬元借據一份,附有轉帳支票、進帳單及對公明細分戶清單,強金柱借款20萬元借據一份作為新證據,擬證明其向強金柱提供的借款本金220萬元及利息307917元合計2507917元已衝抵工程款的事實,一、二審判決未將該款計入已付工程款錯誤。經審查,一、二審訴訟中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曾主張以借款抵頂應付工程款,並向法庭提交共計455萬元的借款憑證,一、二審判決在計算已付工程款時已就該455萬元予以處理,其向本院提交的220萬元借款憑證不包括在455萬元之內,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在本案訴訟前已客觀存在,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向一、二審法院提交,不構成再審階段的新證據,亦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採信。就該部分證據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張。

另,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認為代建局將160萬元履約保證金已支付給強金柱所屬材料供應商,應視同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已向強金柱支付160萬元工程款,二審判決未將此款計入已付工程款亦屬漏項。經審查,二審中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向法庭提交《關於北塔中學新建工程由甲方代付證明》複印件一份,該複印件載明代建局從履約保證金中向案涉工程的材料商分四筆共計支付160萬元,其中三筆共計110萬元有籤字確認,50萬元無籤字確認,因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僅提交了複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對,故二審判決對該份證據未予採信,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妥。隆天公司、隆天寧夏分公司認為該證據涉及的160萬元未計入已付工程款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評析

本案案例中最高院的多個做法值得肯定與推薦,首先是勞保基金的問題,不但根據事件事實,還結合中標通知書予以論證,更令人信服。其次,是關於新證據的認定,對於證據在訴訟前已客觀存在,且未提供正當理由予以說明的,未予認定為新證據,要求當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未否定其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主張的權利。最後,就是本文的標題,僅提交複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對,該證據不予採信。本文採用這個標題主要是我在代理一個案件時,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交複印件,且無任何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直接採用關係不大的複印件將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所以還是很鬱悶的。現在我們已經提請再審申請,望一切順利。

重慶隆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隆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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