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駕駛一輛小轎車沿大武口區世紀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工人街路口處時,與一輛皮卡車相撞。據當事人李某回憶,會車時,由於自己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導致皮卡車駕駛員產生瞬間致盲,最終兩車發生了碰撞。
「幸好當時兩輛車的車速都不快,要不然後果不堪設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宣傳科張曉龍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若在探明路況或者對向車道有來車的情況下,應提前150米將遠光燈切回近光燈模式。
張曉龍介紹,夜間違規使用遠光燈,不僅不會提高行車安全,反而會增加危險事故的發生機率。因為夜間行車遭遇遠光燈,相當於蒙住雙眼駕駛車輛,非常危險。同時,如果後車開啟遠光燈,前車後視鏡中會出現大面積光暈,併線或拐彎時,前車駕駛人很難從後視鏡中觀察到後方情況,容易發生事故。因此,夜間行車,一定要文明行車,科學使用遠光燈。(記者 狄彥冬)
【來源:石嘴山文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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