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1-01-10 網易

2020-12-24 03:12:00 來源: 證券時報

舉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洲管道」或「公司」)於2020年12月2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孫進峰、沈淦榮、蔡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07號)(以下簡稱「警示函」),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內容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進峰、沈淦榮、蔡超:

  我局發現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2019年4月25日,金洲管道披露《關於投資建設年產3萬噸高品質薄壁不鏽鋼管材管件項目的公告》,公告顯示上述項目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投資估算3億元。但上述項目已於2018年12月正式備案並開工建設,且項目備案總投資金額為54,695萬元。金洲管道存在未及時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對外披露且披露金額不準確的情形。

  (二)、2019年11月12日,金洲管道披露《關於與萬科集團籤署鍍鋅鋼管集中採購協議的公告》,公告顯示公司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籤訂了《2019-2021年度萬科集團鍍鋅鋼管集中採購協議》。但公司在《2019年年度報告》「公司已籤訂的重大銷售合同截至本報告期的履行情況」欄目中未對上述協議的具體履行情況進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度報告》「報告期內正在進行的重大的非股權投資情況」欄目中亦未對年產3萬噸高品質薄壁不鏽鋼管材管件項目具體投資情況進行披露。金洲管道存在《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的規定。金洲管道董事長孫進峰、總經理沈淦榮、董事會秘書蔡超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此外,金洲管道還存在合同審批、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募集資金使用等方面不規範的問題。金洲管道應當對上述所有問題進行整改並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議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相關說明

  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警示函後,高度重視警示函中指出的問題,將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堅決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範要求;同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認真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杜絕上述事項再次發生,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公司將按照要求,儘快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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