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正偉
買票乘車,這是婦孺皆知的道理。奈何總有一些人為了貪便宜,打起了「買短途票坐長途車」的歪主意,充斥著種種挖空心思的「小聰明」。近日,懷化鐵路公安處就查獲了一名「買短乘長」逃票旅客長沙男子劉某,從2018年10開始頻繁利用買短程票乘長途車的方式,累計逃票金額達1900餘元,「小聰明」的手段最終會咎於法繩的懲罰,該男子也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無心之過叫錯,有心之錯是惡。「買短乘長」其實本是我們在高峰節假日期間大家都會選擇的一種購票方式,加之高鐵的換乘和電子驗票高效便捷,在給旅客帶來舒適出行體驗的同時,也被一些無良之人鑽漏洞、動歪腦筋,像這種買最短途的進站票和最後一站的出站票,中途站的費用卻被逃了去,一次躲過是僥倖,終不能次次僥倖。如何懲治「霸座」「買短乘長」等公眾秩序事件,近年來也引來網絡輿論的大肆探討。
對於「小惡」有沒有懲戒能力,恰恰成為考驗一個社會微觀法制水平的標尺。公共秩序的文明標杆,當是惡小不可為,惡小亦會受罰。當事人劉某這是置公共秩序於不顧,還為自己的出行帶來了不必要的波折,更甚者影響個人社會誠信檔案,得不償失。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必然是注重規則的社會,我們需要多些「較真」,也要少些「差不多得了」。
以「小聰明」觸碰法律的界限,豈能僥倖逃脫!現代化治理體系下的法治社會,滲透於社會的方方面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就包括規制「霸座」「買短乘長」的法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規制「霸座」「買短乘長」...這些事,民法典都管!
【來源:華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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