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執行案件中,家事糾紛、相鄰權糾紛等類型案件的辦理可謂難上加難。這些案件中,許多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矛盾激烈,如果採取機械性的執行手段可能會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容易造成被執行人進一步抗拒執行,加劇案件雙方矛盾。
比如撫養權、探視權執行案件,若直接強制執行,可能會對當事人的子女心理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並使案件雙方陷入對撫養權的無盡爭奪,更不利於保障探視權的實現;又如相鄰權糾紛,大多因房屋的通行、採光、排水等瑣碎問題引起,案件雙方為「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近鄰,處理不當可能加大雙方敵對情緒;一些執行案件的標的雖然是金錢,但是因涉及婚姻、贍養、撫養等家事糾紛,也不適合強硬執行。
為破解這一難題,順德法院引入執行的「另一種力量」——人民調解員,並於近日建立「執調1+1」工作機制。
該機制依託人民調解員對家事糾紛、相鄰權糾紛等類型的執行案件進行調解,利用其第三方身份及豐富調解經驗優勢,有力消除群眾心中疑慮,化解雙方矛盾,促成執行和解。
該機制一是適用範圍明確化。機制將相鄰權糾紛、家事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涉及民生、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以及其他以行為為給付作為執行標的,適宜引入調解的案件,納入適用範圍。
二是運作流程規範化。引入關口前移,在立案時將上述類型案件篩選出,移交訴訟服務中心進行調解準備工作,並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發送文書時一併發送《引入調解告知書》。在取得案件雙方一致同意前提下,引入調解程序。
三是實施過程專業化。根據案情與案件類型,選派社會經驗豐富、溝通能力強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對情緒波動較大的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委託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專業人士對其進行心理幹預。
舉個例子!
案例一
案件三方涉及兩起執行案件
人民調解員一併調解到位
萬某與胡某原為夫妻關係,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向萬某的母親陳某借款29萬餘元。二人離婚後,陳某將萬某、胡某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萬某與胡某向陳某清償本金29萬餘元及利息。但期限屆滿後,二人遲遲未向陳某還款,陳某遂向順德法院申請執行,然而執行過程並不順利......
一方面,陳某向承辦人劉德劍聲稱萬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而胡某名下有自住房產一處,陳某反覆要求法院對該房產進行拍賣。另一方面,胡某稱欠有陳某的債務其只應承擔一半,不願配合執行。
要求胡某履行義務無果後,劉德劍決定前往胡某家中,當面做其思想工作。
在胡某家中,劉德劍見到胡某及其父母。胡某父母表示,該處房產為其二人出錢購置,只因二人無購房資格,才以胡某名義購買,因此,不同意法院對該房產執行。劉德劍耐心向胡某及其父母釋明,案外人需要通過異議程序主張權利,但三人對此置若罔聞。
此後,劉德劍多次前往涉案房產做胡某一家的思想工作,但都無功而返,執行一度陷入了僵局。
劉德劍認為,該案系家事糾紛,且胡某對法院工作有一定牴觸情緒,如果強制執行,將涉案房產拍賣,可能激化案件雙方矛盾。劉德劍遂申請順德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安排該案的調解工作。
接到申請後,訴訟服務中心迅速指派兩位家事調解經驗豐富、溝通能力強的特邀調解員參與介入案件。調解員先是邀請人在順德的胡某及其母親到調解室,對其展開疏導工作。
交談中,調解員得知,除該案外,胡某起訴萬某離婚糾紛中涉及2.9萬餘元的撫養費履行已進入執行階段。調解員認為,萬某、胡某因撫養費問題,雙方心裡都心存不滿,可以先從胡某入手,勸其向陳某履行還款義務,在此基礎上,再約萬某前來進行調解。
經過調解員先後與胡某面談及電話的多次溝通,終於說服胡某答應先行籌錢履行義務。
隨後,調解員迅速和萬某取得聯繫,告知他胡某已同意履行還款義務,因萬某離婚後已離開順德,調解員勸其「來一趟順德,把糾紛擺在檯面上解決」。得知胡某承諾履行義務,萬某及其母親接受了調解員的邀約,乘坐火車來順德接受調解。
因調解員已做了一定前期工作,且胡某已承諾還款,因此在萬某、胡某、陳某三人同坐一桌時,不再是對峙局面,氛圍沒有意料中的緊張。調解員開門見山,表示希望三人達成和解,並勸萬某、胡某各自履行義務,如此一來,不僅能夠了結三方當事人的經濟糾紛,也化解了三代人之間情感恩怨,更有利於保障萬某探視權的實現及小孩的健康成長。
在調解員的耐心引導下,萬某也認識到,如果自己拒不支付撫養費,不但會激化與胡某的矛盾,更會影響與孩子之間的感情,於是他當場表示同意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
見此情形,調解員趁熱打鐵,馬上主持萬某、胡某、陳某就執行款數額進行協商,並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胡某向陳某支付28萬餘元欠款,萬某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隨著三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兩起執行案件均成功辦結。
案例二
執行過程中撫養權變更
數次調解終妥善處置
因離婚糾紛,何某將歐陽某起訴至法院,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何某與歐陽某自願離婚;婚生兒子小志(化名)由何某攜帶撫養,歐陽某每月定期支付撫養費並對小志享有探視權;何某當場退還8500元禮金。同時,雙方約定,小志的撫養交接工作擇日在法院工作人員和調解員的見證下完成。
2018年9月17日,何某在家人的陪同下,與調解員相約前往歐陽某家裡,由調解員見證並主持小志的撫養交接工作。
一開始,交接的過程很順利,當何某抱著小志準備出門時,她提出向歐陽某拿取孩子的尿布、奶瓶和奶粉,不料想,這一行為卻激怒了歐陽某的母親。原本,她就不願交出孩子,這下,她叫罵著從何某手裡搶過了孩子,拒絕讓何某把孩子帶走,撫養權交接工作無功而返。
之後,歐陽某及其父母再也不願意交出小志的撫養權,何某遂向順德法院申請執行,該案於2018年9月18日立案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承辦人李偉生在要求歐陽某履行義務,交出撫養權未果後,馬上對案件展開充分分析。李偉生認為,該案系家事糾紛,案件標的為撫養權,且被執行人及其家人態度強硬,如果通過採取對被執行人拘留、罰款、限制消費,或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迫使其交出撫養權,不但效果不夠直接,且會激化雙方矛盾,使得兩個家庭陷入長期對孩子的爭奪,甚至可能影響孩子的正常成長。在請示領導後,根據順德法院「執調1+1」工作規定,李偉生果斷啟動調解員介入執行工作機制,因歐陽某一直規避執行,李偉生決定先約何某及調解員到庭。
調解在李偉生主持下進行,調解員從何某作為一個母親的角色出發,幫她分析如何做才有利於孩子日後的成長。調解員耐心開導何某,要冷靜對待歐陽某及其父母,不宜將雙方矛盾再激化,並勸導何某充分衡量由誰撫養孩子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在調解員的耐心勸解下,何某經過慎重考慮,從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同意變更撫養權,同時要求對方予以適當補償。
何某方面的工作有了進展,但歐陽某仍然繼續規避與法院聯繫,鑑於此,李偉生決定組織調解員上門調解。
2018年11月16日,調解員及3名心理諮詢師在當地居委會主任帶領下,前往被告歐陽某家裡開展調解工作。
此次調解,歐陽某未在家中,經幾人輪番做歐陽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歐陽某的父母答應做兒子的工作,讓他同意將撫養權變更及對何某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之後,李偉生又再次去到歐陽某家中,與其父母就執行和解方案進行進一步商談。在之前調解工作的基礎上,歐陽某父母的態度有了明顯的轉變,但就補償款問題仍未明確表態。
目前,雙方爭議的焦點已由撫養權的爭奪轉變為補償款的數額,這樣一來案件形勢就簡單多了!李偉生決定一鼓作氣,再次邀請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共同到庭協商。
2018年11月30日,由杏壇法庭副庭長謝賢濤和李偉生牽頭,並邀請調解員到場,主持案件雙方當事人到庭籤署變更小志撫養權的協議。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小志由歐陽某攜帶撫養並由歐陽某自願承擔全部撫養費,歐陽某一次性支付何某1萬元補償款,案件自此執行完畢。2018年12月 3日,順德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兩起案件,均是在順德法院探索人民調解與執行和解的有機結合,並在建立「執調1+1」工作機制的背景下辦結。兩案的標的不但成功執行到位,更化解了案件雙方矛盾、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有力實現了司法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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