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在與廣東科為健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過程中,擔任摩拜部門總監的朱某非法收受對方公司錢款共計70萬元。近日,海澱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2年。
今年42歲的朱某,案發前是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智能硬體部總監,主要負責為公司尋找選用供應商。去年9月至11月間,朱某與供應商開展商務溝通,在與科為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過程中,收受對方給予的錢款共計70萬元。據朱某供述,2019年,摩拜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尋找新的輪胎供應商,科為公司的負責人王某找到自己表示可以降價,並承諾公司進場後會給一條輪胎1元錢的好處費,希望朱某在促成雙方合同方面給予幫助。科為公司在最初的評分中沒有達標,朱某提出了對科為公司直接導入的意見,協助科為公司與摩拜公司達成合作。
庭審中,朱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懺悔。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作為非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朱某在法院審理期間退繳的全部贓款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指出,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導致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企業在謀求機會和發展空間的同時,要嚴格遵守法律紅線,依法依規有序競爭,堅決杜絕為了謀求競爭機會的商業賄賂行為。同樣,作為甲方的企業工作人員,應恪守規範,在公平公正環境中提供競爭機會,任何利用職務便利謀求的個人利益、侵害職務廉潔的行為,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務必警鐘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