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經理勸說投資者繼續持有基金致虧200餘萬,平安銀行大連分行...

2020-12-23 界面新聞

近年來,銀行的基金代銷業務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會選擇在銀行購買基金產品。如果投資者在銀行購買代銷的基金產品發生虧損,銀行有沒有責任?近日,裁判文書公開了一個案例。

2015年6月,在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理財經理的推薦下,孫某麗購買了包括「民生穩健成長」、「鵬華醫療保健股票」、「添富外延增長」三款理財產品,金額共900萬元。

需注意的是,上述三種產品均為股票型基金,內部風險評級均為高風險。不過,平安銀行大連分行並未向孫某麗充分披露購買基金的風險,並在其想贖回時,被理財經理勸說繼續持有,結果碰上「股災」,不到二十天虧損200餘萬元。為此,孫某麗向法院提起上訴。

在一審和二審中,法院均判定投資者承擔主要損失責任,但再審時出現大反轉,判定銀行不僅要賠80%的本金,還要倒賠利息。

理財經理勸說繼續持有而加大虧損

自2014年起,於1963年出生的孫某麗就開始在平安銀行大連分行購買金融理財產品。

判決書顯示,2014年1月16日,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為孫某麗進行了購買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填寫了書面的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是孫某麗屬於平衡型的投資者,該風險評估報告由孫某麗本人和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的理財經理共同籤字。之後,孫某麗一直通過理財經理購買風險評級低、年化收益率也較低的理財產品。

2015年6月10日,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的理財經理向孫某麗推薦理財產品並建議孫某麗立即購買,但並未向孫某麗以書面形式告知本次購買的產品內容、風險提示以及購買和贖回方式等事項,也沒有對孫某麗做書面的風險承受度評估。

當日,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理財經理在其電腦上為孫某麗購買了三種理財產品,金額共900萬元。分別為「民生穩健成長」,金額為300萬元;「鵬華醫療保健股票」,金額為300萬元;「添富外延增長」,金額為300萬元。上述三種產品均為股票型基金,內部風險評級均為高風險。

購買後的第六天,孫某麗到平安銀行大連分行處表示該三種理財產品不符合其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向,要求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理財經理為孫某麗贖回上述三種理財產品,當日孫某麗上述三種理財基金帳面資金為8528863元。

也就是在這時,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理財經理亦未能適時告知風險,而是繼續勸解孫某麗不要贖回,繼續持有,導致孫某麗遭受了更大的經濟損失。

2015年6月29日,孫某麗再次到平安銀行大連分行,要求該分行為其贖回全部的理財產品,當日孫某麗上述三種理財基金帳面資金為6942312元,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為孫某麗辦理了贖回,贖回後的回款金額為6342370.91元。

根據上證指數發現,孫某麗購買基金的節點正好是在2015年股市暴漲後的高峰,隨後指數大幅度回撤。

法院再審判銀行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在一審中,法院認為,平安銀行大連分行沒有對投資者進行書面風險評估,在銷售過程中沒有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投資者本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自己的民事行為具有完全的認知能力,有義務對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進行了解和關注。

至於損失數額,法院認為,孫某麗曾於2015年6月16日向平安銀行大連分行提出贖回案涉基金的請求,但實際結果並未贖回,在此之後直至孫某麗最終贖回案涉基金期間所產生的基金市值的貶損,應屬於孫某麗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擴大。

一審法院判定,平安銀行大連分行賠償孫某麗損失141341.1元,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二審維持原判。

但孫某麗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而再審得判定結果也與一審二審截然不同。

再審法院指出, 在金融服務法律關係中,投資者相對於銀行而言,自身的金融知識和能力有限,對理財產品的信息掌握能力有限,往往不能真正理解理財產品的風險,主要依賴於金融機構的推介和說明。

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只能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理財產品。

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的理財經理在向孫某麗推介上述基金時,並未重新對孫某麗做書面的風險承受度評估,亦未告知孫某麗上述產品的風險等級,而是推薦孫某麗購買了不適宜其投資的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

在孫某麗發現虧損要求贖回時,平安銀行大連分行的理財經理亦未能適時告知風險,而是繼續勸解孫某麗不要贖回,繼續持有,導致孫某麗遭受了更大的經濟損失。平安銀行大連分行對孫某麗購買上述三種理財產品並出現虧損存在重大過錯,對於孫某麗購買上述理財產品所遭受的本金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孫某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購買理財產品時,輕信理財經理的推介,未對案涉理財產品做全面了解,在發現理財產品存在虧損時未能及時贖回止損,存在僥倖心理,其對於本案的損失亦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平安銀行大連分行對孫某麗的理財本金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孫某麗自行承擔20%的責任。平安銀行大連分行承擔的具體數額為2126103.27元及對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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