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女孩子而言,
每一次理髮,
都是「冒險」。
對於男人來說,
每一次理髮,
都是「驚喜」。
在理髮道路上,
真是一把辛酸淚,
男女淚兩行。
因此,找到對的Tony老師、Kevin老師,簡直想把他綁回家!
有眼光的培訓機構就會看中商機,籤約有名氣的Tony老師來做招牌或者開設培訓課,以此賺取更豐厚的回報,但是已經籤約獨家的理髮師私下以更低的價格為其他機構講課,是否涉嫌違約呢?
籤訂獨家經紀合同 降價私接培訓課程
俗話說「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大宇在美容美髮行業摸爬滾打多年,練就了嫻熟的美發技巧,積攢了豐富的經驗,在業內小有名氣。
2019年2月21日,唯某公司與大宇籤訂《經紀合約》,約定大宇聘請唯某公司為經紀公司,全權代理大宇在華南地區涉及美發教育、培訓、代言等有關的商業活動,以及與大宇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
合同期限截止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唯某公司應通過媒體及其他宣傳方式,提高大宇的知名度,使大宇在美發行業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形象,同時未經公司同意,大宇不得為公司指定範圍外的個人或機構做美發相關的教育培訓,並約定了培訓費、分配方式及違約金。
1
課程培訓師費6000/天;
2
下店培訓費為實際收費金額×50%;
3
終止合約,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人民幣20萬元。
《經紀合約》籤訂後,唯某公司於2019年3月6日至7日舉辦主題連鎖沙龍戰略匯活動,由大宇擔任培訓活動的主持工作,為此唯某公司向其支付師資費1.2萬元。
同年5月13日至14日,唯某公司舉辦「自媒體營銷實戰班」培訓活動,由大宇負責講課,唯某公司向其支付1.2萬元。
隨後,唯某公司發現大宇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多次私接培訓課程,且學費遠低於公司相同培訓師課程收費金額,造成唯某公司的客戶誤解、流失,給公司的名譽造成損失。
唯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籤訂的《經紀合約》,大宇支付合作酬金4萬元及違約金20萬元。
庭審中,大宇確認曾以個人名義承接培訓課程,原因是唯某公司未按約定安排課程,其為保證收入來源對外承接課程。確認上課3次共收取課程費4.5萬元,同意按50%比例分配費用,但是20萬元違約金明顯過高,不同意支付此金額。
爭議焦點
1.大宇是否構成違約?
2.課程報酬如何確定?
3.違約金數額如何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
唯某公司與大宇籤訂的《經紀合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恪守履行。
1.關於解除《經紀合約》的問題。結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大宇在未告知唯某公司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接課程,大宇的行為構成違約。大宇抗辯稱因公司未依約為其安排課程,且公司對於大宇的行為知悉、默認,但未提交證據證實該主張,故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採信。唯某公司作為守約方要求解除《經紀合約》合理合法,且雙方均確認《經紀合約》於2019年6月12日解除,法院予以確認。
2.關於課程報酬分配問題。現唯某公司要求分配大宇在合約履行期間私下承接培訓的課程費,大宇亦同意支付,但雙方提交的證據均無法佐證大宇8天內的具體課程報酬,故法院依據唯某公司為大宇提供的課程報酬按0.6萬元/天計算,則大宇就上述課程可獲取的報酬酌定為4.8萬元,大宇應向唯某公司支付課程報酬2.4萬元。
3.關於違約金的數額。《經紀合約》的解除系因大宇的根本違約所致,大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合作期限為1年,大宇在合同籤訂後即在2019年3月便獲取了1.2萬元的報酬,在此情況下,大宇在合約僅履行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便對外承接課程,其行為明顯違反合同約定且無法認定為善意,而唯某公司作為開展商務服務、提供課程平臺的諮詢公司,其通過培養、提高講師的知名度安排課程而實現其經濟收益,現大宇以其個人名義就相同的課程內容對外低價承接課程,確實會給唯某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在綜合考量《經紀合約》實際履行期限、大宇已獲報酬、唯某公司的培養投入、宣傳力度、預期收益及大宇的違約行為可能給唯某公司造成的損失等因素,法院酌定大宇應向唯某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籤訂的《經紀合約》解除,大宇向唯某公司支付課程報酬2.4萬元及違約金10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沒有上訴。
法官說法
市場主體為提高產品和服務品質,從而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往往會購買培訓課程,這也催生了培訓產業的繁榮發展。
本案中,培訓師與經紀公司籤訂的《經紀合同》,實質為兼具行紀、中介、智慧財產權、勞動等法律關係特徵的委託合同。培訓師違反獨家經紀條款,未經公司同意私接課程獲取酬金,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金的數額,應綜合考慮經紀公司在培訓師的活動安排、形象提升等方面的付出,對授課酬金享有的期待利益,培訓師降價私接活動可能會給公司帶來的損失等。因此,結合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合作期限、具體違約情形、培訓師的獲利以及經紀公司的投入、損失等方面認定違約金數額。
法官提醒:在與經紀公司約定了獨家經紀條款的情況下,若私下參加商業活動獲取報酬,可能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供稿:民二庭 伍璇、劉明麗
圖片:網絡
原標題:《接私活的「託尼」老師翻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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