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 【原選舉法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二十名;】
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原選舉法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九萬的鄉、民族鄉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名;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名。】
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本決定重新確定。
本決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本站解讀:這次選舉法的修改主要是縣鄉兩級代表名額基數增加,縣級代表名額基數由原來的120名調整為140名,鄉鎮代表名額基數由原來的40名調整為45名。為什麼要增加縣鄉代表名額的基數呢?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說,關於適當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的問題,最初是由地方人大特別是基層人大的同志提出來的。在調研中,一些城鎮化進程比較快的省市首先提出了這個問題。比如,浙江省人大同志提出,近年來大量鄉鎮改設街道、撤鄉並鎮,其中改設街道的情況更多一些。鄉鎮是我國一級基層政權,但是街道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不是一級政權,所以鄉鎮一級設人大,改設為街道之後就不設人大了。原來選出的鄉鎮人大代表,一般是在街道人大代表聯絡站繼續發揮作用,但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到換屆的時候也就不再擔任代表職務了。這是隨著我國社會改革發展實踐而產生的,也是最近20多年尤其是最近10多年來在代表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由於鄉鎮人大代表數量減少,我國五級人大代表總數從1997年的312.5萬名減少到2017年的262.32萬名,總共減少了50.18萬名,降幅為16.05%,且呈現逐屆減少的趨勢並一直延續至今。這個問題怎麼解決?究竟多少數量的人大代表合適?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不能簡單下結論。總體而言,我國人口數量是增加的,除去名額基數,人大代表數量根據人口數量按照一定比例確定。在人口數量增長的情況下,人大代表數量應該適當增加。再者,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很快,各個領域都在不斷發展完善,人大代表數量卻在下降,這也是與形勢不相適應的。
這次選舉法修改,增加的基數名額怎樣分配呢?王晨說,這次修正選舉法主要是為了解決增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數量這一問題。怎麼增加呢?第一,根據選舉法規定,人大代表名額由基數加按人口確定的代表數來確定。過去也是這樣來確定代表名額的,有相應的計算方法。此次對選舉法進行修正,一方面把縣鄉人大代表名額基數加大,另一方面由於縣鄉行政區域的人口數量增加,因此按人口確定的代表數也會增加。二者都有所增長,總體測算縣鄉人大代表數量大約會增加31萬。第二,鄉鎮改設街道後,有一些地方同志提出,能否在街道也設立人大。這涉及到我國基層政權建設的構成,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目前可行的辦法是,增加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大代表名額,並在分配時向由鄉鎮改設而來的街道適當傾斜。在選舉法(修正草案)的說明裡特別有這樣一段話,就是「在分配這些增加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時,重點向由鄉鎮改設的街道傾斜,進一步優化縣級人大代表結構」。現行體制下街道不設人大,但可以增加縣級人大代表名額,這些增量要往街道上多分配一些。這樣,我們就能從兩頭髮力,一是原來的縣鄉人大代表名額要增加,二是將增加的縣級人大代表名額重點分配給由鄉鎮改設的街道。在我國五級人大代表中,1997年每名代表所對應的人口數是390人,現在每名代表所對應的人口數是530人,差了140人。考慮到未來一段時間全國鄉鎮數量還會有一定的減少,預計按照此次修正後的選舉法選舉後,屆時每名代表所對應的人口數約為490人。這雖然還沒有達到1997年的水平,但是已經比2017年好了很多。
這次選舉法修改的亮點是:用增加縣級代表名額的辦法,不改變我國基層政權建設的構成,解決鄉鎮改設街道後,代表監督力量薄弱的問題。之前,我市人大在街道探索嘗試了街道人大監督員制度,但由於沒有法律依據,只是一種嘗試探索研究,這次選舉法修改很好回應了這個問題。作為縣級人大常委會要充分理解修法意圖,把增加的代表名額全部或大部分用於街道縣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上,切莫搞平均主義,切實保障街道的人大監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