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在A公司工作了近三年,因為與公司的一些糾紛,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係。在協商了數次之後,雙方確認由A公司支付唐某25000元補償款,糾紛就此了結。在籤訂協議後,A公司立即向唐某支付了全部款項。次月,因為交接工作不到位,A公司財務室的工作人員在集中支付員工工資的時候,沒有刪除唐某的信息,通過銀行向唐某支付了一個月的工資8500元。A公司發現轉帳錯誤後,聯繫唐某要求返還,結果遭到唐某拒絕。
聶律師認為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本案中,A公司在唐某離職且結算完畢之後,因為工作疏忽而另行支付了8500元。該款項支出行為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唐某取得該款項屬於不正當獲利。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將該款項返還給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