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農業農村部法律服務中心發布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典型案例以大田作物的品種權維權和覆審案例為主,案例所涉法律問題的類型較以往更新,在合法來源抗辯、被許可人法律地位,共同侵權賠償責任認定、電子化證據認定等問題的判定上為維權帶來新啟示。
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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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案情摘要及案件解析
案例簡析
一、蔡新光訴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柚子「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認定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範圍,判決銷售蜜柚果實不屬於品種權侵權行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提出了判定特定作物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三個條件,屬於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和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徵特性相同;並明確「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種植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應當認定是侵害該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
二、安徽皖墾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壽縣向東汽車電器修理部侵害小麥「鄭麥9023」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在安徽省銷售「鄭麥9023」種子的行為構成品種權侵權,責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判賠付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侵權種子銷售商應對所售種子的合法來源承擔謹慎審查的注意義務,否則需要依法承擔侵害品種權的損害賠償責任;還明確了特定地域範圍內的品種權獨佔許可人屬於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需品種權人明確授權後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品種權侵權訴訟。
三、北京希森三和馬鈴薯有限公司訴商洛市泰安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侵害馬鈴薯「希森3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經審理認為偽造「希森3號」品種權授權證書用於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未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不構成品種權侵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被控侵權人未實際生產銷售受保護品種的,不構成品種權侵權。
四、黑龍江省北方稻作研究所訴綏化市天昊種子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北稻4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未經許可生產經營授權品種「北稻4號」的行為構成品種權侵權,賠償原告20萬元。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品種權人充分運用了農業行政執法程序中獲得的被控侵權方的內部帳簿、通過公證程序收集的侵權證據、品種權人自己收集由被控侵權人製作的宣傳冊、以及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證明被控侵權行為成立。本案還有一個啟示是,如果品種權人被註銷的,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申請變更品種權人。
五、河北兆育種業有限公司訴戴元民、睢寧縣桃園鎮朱美紅農資門市侵害玉米「蠡玉88」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依法責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蠡玉88」品種權、停止侵害原告圖文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停止仿冒原告公司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朱美紅門市賠償原告2萬元,戴元民賠償原告18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如果被控侵權人銷售的品種名稱與授權品種相同,被控侵權人明確不申請品種鑑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品種名稱相同,認定品種權侵權成立。本案還明確了,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情況下,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六、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舒城萬隆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小麥「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對庫存及尚未銷售的侵害「寧麥13」植物新品種權的小麥種子作滅絕活性處理,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30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如實記錄侵權種子購買過程的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視頻,以及反映侵權種子交接過程的公證書,不存在被脅迫的情況,反映的內容是被控侵權人的真實表達,屬於真實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錄音、拍攝視頻未經被控侵權方同意,而否定這些證據的法律效力。
七、張有全、張民閣訴沛縣胡寨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鳳傑門市部、江蘇沛星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水稻「臨稻16」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責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判決沛星公司賠償張有全、張民閣45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在DNA分子鑑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申請進行田間測試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本案還明確了,在侵權種子生產者和銷售者並存且銷售者不知道是侵權品種的情況下,由侵權種子生產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八、丹東登海良玉種業有限公司訴謝清德侵害玉米「良玉99號」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公證書》無法確認具體侵權地點,無法證明被告實施了侵害植物新品種「良玉99號」的行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運用公證程序進行品種權侵權取證的,要確保程序合法,公證事項真實有效,還要注意公證內容與需要證明事實之間的關聯。無法證實侵權地點的公證文書,有可能無法發揮應有的證明力。
九、安徽天勤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覆審小麥「皖麥203」駁回品種權申請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覆審委員根據DUS測試結果,判定申請品種不具備一致性,維持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駁回「皖麥203」品種權申請的決定,駁回覆審請求。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在品種審定、推廣、制種基地大田種植和引種試驗中表現出一致性和穩定性良好的品種,仍有可能不符合植物新品種審查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要求。
十、江西省超級水稻研究發展中心、江西滙豐源種業有限公司請求水稻「躍恢1573」新品種更名覆審案,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覆審委員會根據證據確認「躍恢1573」品種名稱已在2014年的江西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公告中使用,根據《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相關規定,判定請求人請求更名的理由不成立,駁回品種更名請求,維持「躍恢1573」現有名稱。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只有申請或者授權品種名稱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經植物新品種覆審委員會審查證實相關品種為同一品種並且更名後的品種名稱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才予以更名。育種者應遵守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的規則,確保「一品一名」,避免「一品多名」。
作者:農民日報、中國農網 記者 祖禕禕
編輯:暴佳然
監製:王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