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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共同犯罪人的分類
共同犯罪人,根據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分為主犯、從犯與脅從犯;根據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將其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
在同一分類下,人物之間是排斥關係,例如,主犯本身不可能是從犯;同樣,教唆犯不可能是實行犯。不同分類下面,人物之間可能存在交叉,例如,教唆犯可能是主犯。
02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通常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主犯,還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成員單獨實施的集團犯罪計劃以外的犯罪行為,由實施者本人承擔罪責,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擔罪責。
其他主犯,也應當對其所組織、指揮、參與的全部罪行負刑事責任。
03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7條第1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幫助犯都是100%的從犯,幫助行為獨立化,有的情況下刑法將幫助行為、從犯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協助組織賣淫罪),這種情況下,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就不再被認為是組織賣淫犯的幫助犯(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沒有從犯的情況也存在,但不會只有從犯沒有主犯。例如在盜竊罪中,所有共犯都是望風,沒有人去實施主要的盜竊行為,那將是不可思議的。
關於從犯的處罰,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從犯仍然應當對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04教唆犯
《刑法》第29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是點燃他人犯意,使他人犯罪意圖從無到有,他們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實質是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
一般認為被教唆者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年滿14周歲),否則教唆者是間接正犯,二者不是共犯關係。
如何區分教唆和煽動行為呢?教唆針對的是特定的人,而煽動針對的不是特定的人,除非是刑法的特別規定,如果煽動分裂國家,則成立相對應的煽動分裂國家罪。
一般情況下,教唆犯是主犯,亦可能是從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從重處罰。
所以「話」不能亂說,尤其是唆使別人從事犯罪活動的話更不能說,那是本人的犯意流露,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05幫助犯
幫助犯,是指幫助正犯的情況。幫助行為必須是實行行為以外的行為,對實行行為起促進作用。包括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前者有提供兇器、排除障礙。後者有改進作案方針、撐腰打氣、吶喊助威。
幫助行為包括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例如:公司法務經理甲與公司客戶乙相勾結,欲詐騙公司財務,乙提供陷阱合同,甲審查時未作說明,甲便是不作為的幫助犯。
幫助行為包括事前幫助和事中幫助,不包括事後幫助。事後幫助,也即既遂後幫助,屬於窩藏、包庇罪,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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