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應當在2021年1月1日實施新的收入準則?

2020-12-16 曉紅說稅

一、哪些企業應當在2021年實施新的收入準則?

新收入準則分三階段實施: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於條件具備、有意願和有能力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允許其提前執行本準則。

這裡我們看到,自2021年1月1日起,只要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都需要開始施行新收入準則了,也就是還有不到3個月的時間。那新收入準則發生了哪些變化呢?

二、新準則有哪些變化?

(一)「二合一」:將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新收入準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範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並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於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

(二)收入確認判斷標準改變: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並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實務中有時難以判斷。新收入準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從而能夠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三)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

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有助於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區分總額和淨額確認收入、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智慧財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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