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貝利真不愧是法庭上公認的盤問高手,他用一盤錄音資料,擊潰了富爾曼的心理防線之後,接下來,他就是一連串的發問:你的證詞是否完全屬實?你是否參與了栽贓和捏造偽證?你寫的偵察報告中有沒有虛假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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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法官一般對待證人也有雙重標準,第一個標準是:證人雖然是一個不誠實的人,但他即使撒了99次謊,但他在本次法庭上的證言,卻不見得不是真的。
第二個標準是:證人因為人品不誠實,故此,他做的證詞,法庭不予採信。
富爾曼雖然是個一個警探,辦案多年,可是他撒謊在前,被揭露在後,面對李貝利連珠炮般的發問,他竟然丟出了這樣一句:我有權保持沉默!
上天留給富爾曼的最後一次的辯解機會,竟被他借用米蘭達條款當「擋箭牌」而拒絕了。
要知道,美國的憲法有明文規定,美國的警察是執法者,為了保證執法的公正,在庭審階段,他們必須要如實回答律師和檢方的質詢。富爾曼拒絕回答提問,絕對是不可想像的愚蠢行為。
富爾曼提供的證詞,因為他拒絕回答律師的問題,故此,已經從法理上,失去了證據的效力,這在以前庭審的時候,是從來也沒有發生過的事情。
辯方律師卡克倫在做總結陳詞中,這樣說: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令美國法律蒙羞,是一個可怕的魔鬼化身。
1995年10月3日上午10時,法庭做出了終審判決,因為警方提供的證據不足,辛普森被無罪釋放。
辛普森被無罪釋放——這一消息從法官的嘴裡發出後,真好比一盆涼水,倒進了熱油鍋,美國媒體當時就炸鍋了。
有媒體稱:辛普森有罪,可是本來是鐵案,卻被無能的警察給辦糟了。
有媒體稱:辛普森無罪,所謂的證據,都是別有用心的警察的栽贓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