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麼保護少年的你,七種監護制度齊上陣

2020-12-22 陝西法制網

作者:李穎珺 律師

來源法律讀庫

《少年的你》中,花樣年華的陳念和小北,猶如兩隻迷失在黑暗森林中的小獸,默默忍受著孤獨和恐懼,獨自舔著滴血的傷口。這部高口碑電影再次引發人們對校園欺凌、少年犯罪的關注和反思。

多少青蔥少年,在愛的沙漠中流離失所,為孩子們構築起一方遮風擋雨的天空,才能保護孩子們茁壯成長。

在我們國家,《民法典》構築了監護的基本體系,《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某些補充和細化。兩者加起來,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監護體系,盡一切可能對未成年人進行全面的保護。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列舉的十種監護,並非按照統一的標準劃分,而是把法條層面規定的監護制度和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監護情況儘量列舉全面。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最普遍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為四個順序: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典》第27條)

注意,必須是上一個順序的監護人不存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才能考慮下一順序的監護人,必須按順序依次確定。

二、遺囑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民法典》第29條)。

注意,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仍在世且有監護能力的,由生存一方繼續擔任監護人,死者遺囑指定的其他人沒有監護權。

三、意定監護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民法典》第33條)。

廣義的意定監護分為兩種,為自己指定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後面這種,就相當於遺囑監護。

對於遺囑監護和意定監護,建議進行公證,由公證員審核並確認行為人的身份和真實意思,形式上更加嚴格完善,避免以後產生糾紛。

四、約定監護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第30條)。

注意,在這種情況下,全體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最好共同籤訂書面協議,寫明約定的監護人及其職責,還可約定監督條款,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五、指定監護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民法典》第31條)。

六、委託監護

(一)長期完全委託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

委託監護的報告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託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周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被委託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幼兒園等關於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幹預措施。

上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23條的「委託監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一定期限內將監護權完全委託給第三人。在生活當中,還存在大量的「臨時委託」和「部分委託監護」。

(二)臨時委託監護

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將監護的職責臨時委託給親人、鄰居等,比如在假期將孩子送到爺爺奶奶家或者姑姑舅舅家,比如委託鄰居或者保姆看管、照顧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受到傷害,或者造成他人的損失,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錯的,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三)部分委託監護

監護人將未成年人送入幼兒園、學校和託管機構,相當於將監護權部分轉交給這些教育機構。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有管理、教育的職責,也有照顧、保護的義務。如果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裡受到傷害,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即如果教育機構盡到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對於八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舉證責任由教育機構承擔。對八周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舉證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法典第1199條、1200條)。

七、國家監護(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長期監護)

民政部門的監護,是代表國家的監護,屬於「兜底」性質的,任重道遠。

(一)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民法典》第31條)。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什麼情形之下,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做了詳細規定(第92條) 

1、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3、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4、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5、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政部門的長期監護: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民法典》第32條)。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什麼情形之下民政部門承擔長期監護責任做了詳細規定(第94條):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2、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3、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4、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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