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立意定監護制度 老人可書面指定監護人養老

2020-12-22 瀟湘晨報

內容提要:趙奶奶已經86歲高齡,曾患腦梗,有兒女三人,近期卻為子女贍養照顧自己的問題犯了難。因老人名下有房產,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爭相贍養自己,並且矛盾越來越尖銳,甚至訴訟到法院,要求鑑定老人無行為能力,並爭奪老人的監護權。

天津北方網訊:趙奶奶已經86歲高齡,曾患腦梗,有兒女三人,近期卻為子女贍養照顧自己的問題犯了難。因老人名下有房產,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爭相贍養自己,並且矛盾越來越尖銳,甚至訴訟到法院,要求鑑定老人無行為能力,並爭奪老人的監護權。其實,趙奶奶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人,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紅橋區人民法院法官馮曉飛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是對我國傳統監護制度的重大變革,允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本人的意願,以書面的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被委託的監護人無需經過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同意或批准,被選中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生效條件是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因為事關個人的重大利益,要求雙方必須書面協商確定。此外,如果被監護人對他人不再信賴或者出現了其他新的情況,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撤銷或者終止被委託人的監護資格。(津雲新聞編輯孫暢)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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