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美國,土生土長的印第安人反倒成為了少數族裔,印第安人為什麼從「主人」變成「客人」呢?這裡面究竟有什麼說道?
印第安人的服飾
美洲的印第安人至遲約於1萬年前從東亞遷徙至美洲,他們與現代東亞人有著共同的祖先,印第安人到達美洲之前,人類還處於原始社會階段,農業在當時並未誕生,因此,印第安人是在美洲大陸獨自發明的農業,受美洲當地自然環境的限制,印第安人一直沒有馴化大型的牲畜,這就導致了印第安人的文明一直處於農業文明的原始階段,在北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甚至一直處於原始社會的階段,北美印第安人一直以採集和漁獵為生,採集和漁獵所能養活的人口數量非常少,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規模都不是很大。
歐洲人到達美洲之前,印第安人的人口總數在2500萬至5000萬左右,而當時的歐洲人口大約是在6000萬至7000萬之間,新航路開闢以後,歐洲人之所以能夠徵服美洲,主要是因為印第安人的技術水平太落後了,當然,印第安人也可以學會歐洲人的技術來抵禦歐洲人的入侵,但是,歐洲人從舊大陸帶來的天花、麻疹等病毒給了印第安人致命的一擊。
19世紀,以採集狩獵為生的北美印第安人
北美的印第安人一直處於原始社會的階段,以採集和漁獵為生的印第安人組建的部落,規模非常之小,所以,有大量的土地處於未開墾的狀態;在南美,雖然有強大的阿茲特克帝國和印加帝國,但是,因為他們沒有大型的牲畜,生產力水平十分的落後,在西班牙人的入侵下,很快就迅速被摧毀,在帝國被摧毀的同時,他們還遭受了天花病毒的襲擊,人口數量銳減。
因此,整個美洲處於既沒有「國家」,也沒有「人口」的荒野狀態,絕大多數的印第安人的部落,處於原始社會的階段,他們沒有領土的概念,自然也就沒有把歐洲人的入侵視為「徵服」,所以,後來美洲各國的獨立戰爭,反而是土生白人反對宗主國的統治,而不是印第安人反抗歐洲國家的侵略。
北美洲
為了合理化歐洲人佔領大洋洲、美洲的行為,18世紀中葉,法國著名的法學家瓦特爾提出了「無主之地」的概念,當時的歐洲人根據「無主之地」的概念,將美洲和大洋洲的土地,分為「已墾殖的」和「未墾殖的」兩大類,瓦特爾認為人類只有對土地進行了開發和墾殖,才能在國際法上被視為佔有,「未墾殖的」土地屬於「無主之地」,「無主之地」應當根據先發現、先佔有的原則確定主權,美洲的印第安人,已經在美洲生活了兩三萬年了,但是,他們仍然不被視為美洲大陸的主人,因為整個美洲大陸被歐洲人確認為了「無主之地」。
庫克發現澳大利亞的船隻,圖為仿製
如此一來,歐洲人就從「客人」變成「主人」了,印第安人反而從「主人」變成了「客人」,所以,在美國歷史上,美國的白人一直視自己為主人,因為他們認為自己首先發現、佔有了美洲大陸,並首先對美洲大陸進行了開發與墾殖。
19世紀,美國人為了把美國的領土擴張到太平洋沿岸,提出了「昭昭天命」的理論,美國人認為美國人被賦予了將美國領土擴張至整個北美大陸的使命,美國的領土應該包括整個北美大陸,而不僅僅是北美十三州之地,美國人向西擴張領土,其實是佔據印第安人的土地。
美國關於「昭昭天命」的漫畫
因為之前歐洲人已經把美洲確定為「無主之地」了,所以,印第安人的土地權利是非常有限的,這樣一來,美國人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佔據廣袤的西部地區,與此同時,美國人還鼓勵印第安人從事農業,北美地區的印第安人主要是以採集和狩獵為生,採集和狩獵需要有大量的土地提供採集和狩獵的場所,而印第安人一旦從事農業,就意味著可以空出更多的土地給歐洲人。
18世紀歐洲法學家瓦特爾提出的「無主之地」的概念,其實是荒謬的,被現在的法學家認為是「法律神話」,因為這本來就是當時的歐洲人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的法律原則。現在澳大利亞的法律已經確定澳大利亞是「徵服地」而非「定居地」了,澳大利亞的原住民對於土地擁有地權,但是,在美洲國家仍然沒有正式確定美洲大陸為「徵服地」而非「定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