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餘年前我在拙著《曾鞏評傳》中,曾提及曾鞏在南宋寶祐年間因陳宗禮之請而賜諡「文定」的問題。限於當時特殊的歷史條件,許多圖書館中線裝書籍還處於封存狀態,資料的搜集非常困難。我所依據的,主要是《建昌府志》所載「理宗時賜文定,邑人陳宗禮所請」一語,及《南豐縣誌》卷5所載陳宗禮《曾南豐先生祠堂記》所說的一段話:「餘嘗竊祿中秘,偶當陛對。嘗述先生之文之道,請賜諡立祠以光往哲,以範後學。朝廷既以文定易名,賢太守又為祠以從眾欲,餘適需次與觀規畫,邑之士請書其本末,遂不敢辭。」並據陳宗禮此文末尾所署寫作時間,將賜諡時間定在寶祐四年。2008年第3期《文學遺產》雜誌發表了張燕嬰先生《稿本<故中書舍人南豐先生曾公諡議>述略》一文,介紹了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南宋末年劉漢弼撰寫的為曾鞏議定諡號的奏書文稿,並對我和學界此前所認為的寶祐四年賜諡之說提出了質疑。這大致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請賜者並非陳宗禮,二是請賜和賜諡時間不當在寶祐四年。主要理由是,劉漢弼曾於嘉熙二年(1238)八月至十二月間和淳祐二年(1242)兩度兼任考功員外郎一職,此文當作於淳祐二年第二次任職期間,後三年劉漢弼即已去世。而陳宗禮則在劉漢弼去世那年方進士及第,8年後的寶祐元年(1253)至寶祐二年(1254)才供職於秘書省,劉漢弼不可能在去世後再應陳宗禮之請諡奉命為曾鞏作諡文。其次,劉漢弼在曾鞏諡議稿中說,曾鞏的賜諡,是應南豐旴江學舍諸生所請,朝廷頒付有司核議的。所以曾鞏賜諡文定,既非因陳宗禮之請,也不應是在寶祐四年。
在學術討論中,有新材料發現並引發對研究對象的更深入的討論,這是很值得高興的事。從這個意義上講,稿本《故中書舍人南豐先生曾公諡議》的發現並面世,確實有著很重要的學術價值。但劉漢弼這份稿本被發現之後,原南豐縣博物館邱模楷館長和我,經過搜集和查閱相關資料,覺得有些問題仍舊是值得討論的。本文擬就這些疑點,談談我的看法。
曾鞏諡文定,曾有朝廷頒發的諡文,這是無疑的。但學界一直沒有找到撰稿者及諡文的確鑿的線索,所以有關論著多隻簡單提及。我在寫《曾鞏評傳》之前,於上世紀70年代搜集曾鞏資料時,曾在四部叢刊本的《金華黃先生文集》卷21和卷16中,發現了《跋南豐曽公諡文定覆議》和《劉忠公奏議集序》兩篇文章。這兩篇文章亦見於四庫全書所收黃溍《文獻集》卷4及卷6。後一篇不涉及曾鞏諡議問題,前一篇全文如下:
宋制:文臣光祿大夫,武臣節度使以上,法當定諡者,皆太常博士議之,考功郎中覆之,乃以上於朝而降勅。紹興初,欲旌死節之臣,始有賜諡。徑令中書舍人行詞給吿,太常、考功鹹不與焉。由是應得諡者,亦援以為比。幹道末,臣寮言其非故事而申明之。淳熈中,遂詔特命諡者,並經有司議定,取旨出勅。曽公官止四品,因鄉郡之請而賜諡。其議於太常,覆於考功者,用近制也。然其發揚褒美,雖書贊之辭,殆不是過。豈以降勅給吿為輕重哉?劉公自嘉熈戊戌訖淳佑壬寅,凡兩兼考功,又真除員外郎,不知此議作於何時?今言者方建白重修《宋史》,考其歲月,上之有司,以補曽公列傳之闕可也。
此即張先生所發現的劉漢弼《故中書舍人南豐先生曾公諡議》稿本上黃溍的題跋。我當時曾按文中所謂「劉公自嘉熙戊戌訖淳祐壬寅,凡兩兼考功,又真除員外郎,不知此議作於何時」一語,試圖查找到這位「劉公」的具體材料,但鑑於當時的條件,惜其未果。出於慎重,只好在書中附帶提及,而未展開討論。數十年過去,看到張先生所發現的這個稿本,作為曾鞏的研究者,我是很高興的。至於我將賜諡時間定在寶祐四年,則是參照了方志研究中確定郡縣設立時間的慣例。在歷史上,大凡設立新的郡縣,一般都有一個從倡議,到寫出呈文上報有司,再到有司核議,朝廷批覆,下達地方,再由主管部門選派長官,直至首任長官正式上任,並組建相關政府機構行使權力,才算完成。所以學界多以最後一道程序的完成作為確定設立時間的依據。對已故官員中屬於追諡一類官員的賜諡,與此有些相似。從提出請賜要求,到太常寺和禮部分別作出諡議和複議,再到批准,然後頒發告詞,所在州郡建祠祭祀,同樣有個過程。我當年將曾鞏賜諡時間定在寶祐四年,就是在請教了有關歷史學家後,參考了設立新郡縣時間的劃分慣例而定的。
今天看來,我的這種選擇可能是有些不妥。但正如我在前文所說的,將劉漢弼撰寫諡議文稿定作賜諡時間,我覺得也同樣是值得商榷的。事實上,陳宗禮為曾鞏請賜一事,現在我們已發現的材料,遠不止於他那篇《曾南豐先生祠堂記》。邱模楷先生在南豐《二源曾氏族譜》中,發現過一篇曾鞏從裔孫曾淵子寫的《重建南豐先生曾文定公祠堂記》。此文亦見於同治《南豐縣誌》。全文如下:
聖賢之道,流行天地間,而其神氣,則無所不知(《縣誌》作「不之」,族譜誤)也。吾七世祖曾文定公,蓋傳聖賢之道為世儒宗。而生居南豐,其神氣尤顯。邑東之奉親坊與秋雨堂之在城西者,實世居之第,與安禪寺跬步而近。公嘗有《贈懃上人詩題寺壁》(《元豐類稿》作「《贈安禪懃上人》」)云:「詎知瀟灑吾廬近(《縣誌》作「舊」),卻有高明此寺鄰。水竹迸生剛節老,秋山迴(《元豐類稿》作「過」,誤)抱翠嵐新。誰(《元豐類稿》作「惟」)憐季子歸來困,自笑原思久更貧。深識幽人風誼(《元豐類稿》作「義」)厚,掃軒開榻最相親。」予少時讀書其中,建(當為「見」字之誤)公手譯(當為「澤」字之誤),不勝感慨,乃為摹刻,藏之《全(當為「金」字之誤)石錄》中,經今幾載矣!寶祐間,予友千峰陳君立之居官中秘,為公請諡得賜文定,而郡守楊公為之立祠於迎旴門外一裡許,仍復近窠(按:《縣誌》作「祠」,族譜誤)之族一家,俾領祀事,甚盛舉也。然寺(《縣誌》作「祠」)距邑治稍遠,凡四方士君子來者,欲瞻諸公,多不便於行。餘奉命西巡,過家拜祖壟,族眾以為言,欲以當邑之中重立公祠,且得為諸子姓聚學計,適當餘心。則憶當時讀書,僧院之外多空地棄(應是空棄地),乃出資二十金輸之官以易其地。以丈計者,周圍皆六有奇。於是族眾之富者出財,貧者效力,其有心計而勤者督工。以茲歲之秋八月興作而十月告成焉。視迎旴之祠雖若少隘,然憶公嘗寓此,則公神氣當益顯於此。而吾子姓學道於此者,又皆樂有所依歸,不特士君子瞻諸者之為便也。於是族眾皆喜,而又語餘曰:「祠建矣,公德以專祀矣,不有叔茂、安仁、湘潭、文肅、文昭為諸宗之祖乎?固皆公手足至戚也,獨不可以並祀於此乎?」餘時愴然者久之,乃府(應為「俯」之誤)而思,曰:「祀公之專者,有眾平時之公議也;欲並祀諸祖者,吾家一本之私情也。祀不以專則弗尊,而於公議有咈;不並諸祖而祀之則弗親,而於私情為不申,是謂難為兄難為弟者也。」於是酌公私之間有權焉。乃於室之內設為諸祖神位,而六位以次列於上,若生平聚食於斯者然。特於中堂立公像位,以慰其來瞻諸者。若夫歲時祀事,則並舉於室中。而牲醴品儀則取諸寺田之入,更不以費於官,庶幾公私曲盡,可垂永久。於是族眾乃欣然色喜曰:「如是則尊尊親親之道備矣!」遂礱石碑,餘次其言為記而刻之。時宋鹹淳十年甲戍歲冬十月望立石曾淵子,生卒年月不詳,字廣微,又字留遠,理宗淳祐十年(1250)進士,歷官右正言、監察御史、權戶部尚書,浙西制置使,同知樞密院、參知政事,廣西宣諭使。這篇記是為鹹淳十年(1274)南豐重建曾鞏祠堂所作,一是說明何以將祠址由城郊遷入城內,二是說明和族人商討如何處理曾鞏與曾氏諸祖共祀的問題。對我們的討論來說,有價值的是文中這句話:「寶祐間,予友千峰陳君立之居官中秘,為公請諡得賜文定,而郡守楊公為之立祠於迎旴門外一裡許」。這位千峰先生陳立之,就是陳宗禮。這段話中,關於曾淵子和陳宗禮的關係,陳宗禮之請諡,曾鞏之賜諡,地方官員建祠以落實諡議的過程,記錄得非常明白。這裡所說的「楊公」即楊瑱,寶祐年間曾知建昌軍事,《江西通志》、《建昌府志》記載了好幾起他在南豐和南城主持對曾鞏、李覯等地方文化名人的建祠祭祀活動。
此外,還有一個材料也是應該注意的。這就是劉壎在其《隱居通議》卷9的《陳文定公詩句》一則中,也說及曾鞏的賜諡過程:「初,南豐先生曽公以碩學鴻文師表一世,歿且一百年,易名禮缺。公(陳宗禮)寶祐立朝,因轉對,為穆陵言之,得諡文定。其後公薨,亦諡文定,異哉!」陳宗禮去世後也被賜諡為「文定」,劉壎覺得很巧合,所以在文中說及這件事。劉壎(1240——1319),字起潛,南豐人。宋亡時,已三十六歲,對曾鞏被賜諡、南豐建祠堂祭祀,應當是很清楚的。
我們現在所能看到的曾鞏諡議問題的材料,除劉漢弼的文稿之外,其餘幾乎都是出自南豐本土或鄰邑學者之手。這些作者有的甚至還是曾氏的後人,陳宗禮、曾淵子還都是有著相當高的政治地位的官員。朝廷給一位已故前朝官員賜諡,是相當嚴肅的事。無論從禮儀上講,還是從這些官員的身份講,都是不容弄虛作假的事。陳宗禮和曾淵子官位顯赫,他們在各自所作的曾文定公祠堂記中,都言之鑿鑿地說是因陳宗禮之請而賜諡,說他們有假,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楊瑱作為地方行政長官,也決不可能假造聖旨、欺君罔上,在朝廷沒有賜諡的情況下,在南豐主持修建文定祠堂來落實朝廷頒賜的諡號。更何況劉壎還特別說到是陳宗禮在陛對時對「穆陵」說的,「穆陵」即理宗。所以,以劉漢弼稿本及此諡議文稿的寫作時間為依據,來全盤否定陳宗禮與曾鞏諡議的關係,顯然也是不妥當的。
以此,我覺得我們在對這一歷史疑案作出判斷時,在研究方法上,可能走入了一個「非此即彼」的誤區。確實,劉漢弼為曾鞏諡議的最初起草者應是無疑義的,這有黃溍的跋文為證。但這並不足以否定陳宗禮之請諡,因為這裡存在一個劉漢弼作出諡議之後,是否即已頒行告詞的問題。而且陳宗禮之為曾鞏請諡,也不一定非得到他任職秘書省時。張先生文章發表後,一些學者似乎誤解了這種區別,在介紹張先生文章時,將這兩者混為一談了。縱觀所有材料,沒有任何一處說陳宗禮是諡議的起草者,而只說他是請諡者。如果考慮到劉漢弼起草的諡議可能沒能及時頒發的因素,我們就沒有理由去否定陳宗禮的再次請諡的可能性。更何況,劉壎已說得很明白,陳宗禮是在應詔陛對時,向理宗提出這個請求的。其次,古代的諡議,通常為三類,一是去世後即予賜諡的。這一般是適用於當朝符合賜諡條件的官員。但也有個請諡和議諡到最後頒發的過程。如歐陽修於熙寧五年(1072)去世,頒諡「文忠」則在兩年以後的熙寧七年(1074)。楊萬裡於開禧二年(1206)去世,詔令賜諡則在兩年之後的嘉定元年(1208),但真正頒發諡告,卻是在其去世八年之後的嘉定七年(1214)。二是對已故所謂「罪官」,在去世多年後得以昭雪,然後給予諡號的。如黃庭堅於北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逝世於宜州貶所,一直到南宋恭宗德祐元年(1275),才被太常寺諡議為「文節」。三是如曾鞏這類官階品級不夠但又有深遠影響的官員,在若干年後經地方或子弟請諡而追諡的,其諡議過程可能就更複雜一些。但不管哪類,其中存在一個時間差是可以肯定的。這最典型的例子是楊萬裡。從《誠齋集》卷133所附《諡文節公告議》中可看出,早在開禧三年(1207),其後人即已向朝廷上呈了議諡的申請,次年(即嘉定元年)就已詔令賜諡,下禮部評議。同年四月十九日,禮部收到太常寺博士陳貴誼所撰諡議及四月十三日考官郎官李道傳所撰諡議。但一直到嘉定六年(1213)十二月八日,才確定諡號,嘉定七年(1214)正式頒發《諡文節公告議》。從起草諡議到最後頒發,相隔了七年。這中間也可能和上層官員對其評價有異議有關,也可能和職能部門辦事效率有關,甚至還可能有某些不為人知的因素在內。總之,在古代官員賜諡中,這類情況不在少數。象曾鞏這類品級不及的前朝官員的追諡,是否也存在這種被一再延遲的情況呢?淳祐年間朝廷依旴江學舍諸生之請,由劉漢弼撰寫了曾鞏的諡議文稿,但是否當時就獲得批准並下達,恐怕是值得存疑的。黃溍既然為劉漢弼的奏議集寫過序,他在那裡邊並未看到這篇諡議,而恰恰在這篇諡議稿本的跋文中又特別指出此諡議不知作於何時,這中間應該是感覺到了有某種原因存在的。
以此,我想我們不妨作這樣一個推斷,即早在淳祐年間,朝廷接到過旴江學舍學子為曾鞏請諡的申文,由劉漢弼起草了諡議,但出於某種原因而被擱置。直到寶祐年間,陳宗禮在陛對時,再次向理宗提出了這一請求,終於得到批准,頒發了正式的諡告,於是由知建昌軍事楊瑱主持了南豐曾文定祠堂的修建,以落實朝廷的諡告。其頒賜時間,大致可推定在著手建祠的寶祐三年夏天之前。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理解,提出來和學界共同商討,更為準確的判斷,自然還有待於新材料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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