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蘇佳/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一份裁判文書,安徽金種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種子公司」)拖欠工程款被訴,結果該工程商更是有重大違法行為。
金種子公司被訴未按時支付工程款
裁判文書顯示,原告天津宇昊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宇昊公司」於2014年1月14日與金種子公司籤訂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宇昊公司承建金種子公司發包的金種子生態產業園(釀酒基地)二標段1#、2#釀造車間工程;開工日期暫定2013年12月26日;工期240天;價款20610924.99元。
2018年4月27日安徽欣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金種子生態產業園(釀酒基地)二標段(1#、2#釀造車間)工程審核書」,金種子公司和宇昊公司在該審核書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蓋章確認,審定金額為19709121.56元。
宇昊公司認為其自身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但金種子公司未按照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於是上訴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宇昊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查明,宇昊公司擅自將上述工程轉包給了王某,王某又將該工程肢解分包給多人施工,因王某拖欠分包合同工程款,引發多人訴訟,訴訟民事判決書均認定宇昊公司違法轉包,且金種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529073.52元。
雖然宇昊公司違法轉包是事實,但金種子公司目前尚欠宇昊公司工程款1180048.04元(19709121.56-18529073.52),事實清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雖然在2015年11月10日作出,但「工程審核書」在2018年4月27日完成,合同中表示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工程審核書」結算資料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第28天不付,才視為違約,從第29天支付利息和支付違約金。
2018年4月27日安徽欣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金種子生態產業園(釀酒基地)二標段(1#、2#釀造車間)工程審核書」,即使金種子公司當天收到,在排除正當抗辯理由的情況下,金種子公司應在2018年5月25日前應支付18723664.53元(19709121.56×95%),但事實上未達到支付標準194591.01元(18723664.53-18529073.52),如果金種子公司沒有正當的抗辯理由,就具有違約行為,應以此為基數從2018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和違約金,而金種子公司辯稱宇昊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竣工資料,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理由正當。
5%作為質保金(即19709121.56×5%=985457.03),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後10日內付清,即應在2016年11月20日前付清。綜合考慮金種子公司雖有延期支付的事實,但宇昊公司事實違約在先且是重大違約,非法轉包分包和逾期付款相比,宇昊公司先違約且過錯較大,金種子公司具有不安抗辯的合理事由。
法院酌定金種子公司應及時支付下欠工程款不再另行支付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金種子公司給付宇昊公司工程款1180048.04元。
工程商有錯在先,反訴金種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誰對誰錯呢?金種子公司董事長賈光明如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