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1月18日電 臺灣「太陽花」學運攻佔臺行政機構案中,魏揚等7名被告在去年二審中被判有罪。該案經上訴,臺灣「最高法院」18日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2014年3月18日,臺北爆發持續20多天、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太陽花」學運。其間,魏揚等人曾呼籲他人佔領臺行政機構,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該案一審判無罪後,臺灣高等法院去年二審改判魏揚等7人有罪,判2月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臺灣媒體報導,二審判決時,臺灣高等法院以7人煽惑他人非法侵入及妨害公務,不具必要性也非言論自由範疇,改判有罪。
該案再次上訴後,臺灣「最高法院」今年1月18日宣判,合議庭認為原審有判決理由及調查不備之處,以所謂「公民不服從行為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判決宣布後,臺灣「最高檢察署」表示,本案不符抵抗權要件,尊重判決但感到遺憾。檢方認為,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都屬未明文規定的概念,均需有嚴謹定義,不應僅憑「最高法院」單一審判庭以過分簡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認定。
據報導,「最高檢」蒞庭公訴檢察官朱朝亮曾在去年「最高法院」辯論庭駁斥,若本案適用抵抗權,人民便可以反萊豬、反空汙等為名,號召民眾進入臺行政機構「吃餅乾、喝飲料而不可處罰」。檢方可以認同從輕處罰,但不宜判無罪,否則是特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