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語培訓機構「學為貴」與「小站教育」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判決結果出爐。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小站教育網站的三家共同經營者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需在小站教育網站首頁公開刊登聲明,為學為貴消除不利影響,且需向學為貴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28198元。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星飛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學為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訴人星飛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飛公司)、上海易而宜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易而宜公司)、上海業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業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學為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學為貴公司)、原審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一審判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學為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全部訴訟費用由學為貴公司承擔。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共同使用「貴學雅思」以及學為貴公司教師的圖書名稱、課程名稱、課件名稱等作為百度競價排名關鍵詞用以推廣其共同經營的kecheng.zhan.com(小站教育)相關網站,致使網絡用戶誤認為上述網站為學為貴公司經營或與學為貴公司存在關聯關係,是利用他人享有權益的經營資源增加自身交易機會的行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時,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共同經營的小站教育相關網站提供學為貴公司教師劉洪波、王陸所編書籍、二位教師的講義、音頻課件等教學資料的下載服務,亦是利用他人享有權益的經營資源獲取競爭優勢、充實網站內容吸引用戶點擊進入網站,增加自身交易機會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應共同向學為貴公司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共同於涉案網站首頁公開刊登聲明,為學為貴公司消除影響;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共同向學為貴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28198元。
二審法院認為,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共同使用「貴學雅思」以及學為貴公司教師的圖書名稱、課程名稱、課件名稱等作為百度競價排名關鍵詞用以推廣其共同經營的小站教育相關網站,致使網絡用戶誤認為上述網站為學為貴公司經營或與學為貴公司存在關聯關係,實際是利用用戶對「貴學」品牌的認知,將本欲了解「貴學雅思」等相關信息的用戶分流至其經營的網站,從而攫取商業機會和競爭優勢。同時,星飛公司、易而宜公司、業霆公司共同經營的小站教育等網站提供學為貴公司教師劉洪波、王陸所編書籍、二位教師的講義、音頻課件等教學資料的下載服務,亦是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市場成果吸引用戶點擊進入網站,增加自身交易機會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還認為,三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上述行為存在正當理由或有合法依據,主觀上難謂善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三上訴人的相關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