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偵破命案時所收集主要證據的結構特點,按繁簡程度分類,大致可以將命案分為四種類型:現場目擊型、現場留痕型、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及拒不認罪型。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是指既無現場目擊證人,又未發現重要留痕,而是依據個別偵破線索找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隨後供述犯罪事實,並相繼取得現場情景證據等印證,從而告破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搶劫致人死亡等類型案件。
實踐中,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中較為常見的破案線索,有被害人死於嫌疑人住處、嫌疑人與被害人同住後去向不明、證人證明嫌疑人與被害人失蹤前同行、監控錄像證明嫌疑人接近犯罪現場,以及嫌疑人自首等五種情形。
上海法院近五年的統計結果顯示,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在所有命案中佔比超過40%。準確把握該類型命案證據的特點、明確其審查步驟和方法,釐清證據,綜合分析認定思路,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防止事實誤認,準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本期刊發《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
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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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對先供後證情形的審查
2011年3月1日,邱某向公安機關投案並供述稱,2011年2月23日其與女友王某在租住房發生爭執,邱某用雙手掐住王某脖子致其死亡後將其平放在床上,把被子蓋到頭部以下做成睡眠狀,整理房間並鎖上門窗後離開。偵查人員前往其供述地點,砸開門鎖後進行勘驗,發現案發地床上躺一具女屍,面向上、身蓋一條棉被,屍體臉部露出且呈青黑色。經辨認,死者系王某。經屍檢,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例二:涉及對先證後供情形的審查
徐某報案稱鄰居女兒汪某死在家中。經屍檢,死者頭部、面部有多處鈍器傷,系生前被他人扼壓頸部,用鈍器打擊頭面部等致機械性窒息合併顱腦損傷死亡。偵查人員通過走訪發現徐某手背、手腕處有多處新鮮抓痕,有作案嫌疑。首次訊問中徐某否認作案,訊問期間發現徐某皮帶、鑰匙均有血跡。經鑑定,該血跡均系被害人所留。之後徐某逐步承認其為強姦而用磨刀石將汪某砸暈後拖入汪某家中。後汪某甦醒,徐某因怕事情敗露又用磨刀石多次擊打汪某頭、面部致汪某死亡的事實,並指認了拋棄作案工具及所穿衣服的地點。後在其供述地點打撈到所稱衣服和工具。
案例三:涉及被告人先供認後翻供情形的審查
偵查人員接報警稱在地鐵站附近發現一具男屍,附近居民和親屬辨認死者為李某。經屍檢,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面部等處致顱腦損傷死亡。偵查人員通過排查死者社會關係,發現趙某與死者之妻羅某有不正當關係,遂傳喚趙某。趙某到案後否認作案,後又改稱為與羅某長期姘居,遂與羅某密謀後用鐵管擊打李某頭面部致其死亡。羅某到案供認多次與趙某商量後,讓趙某將李某殺害的事實。後趙某又翻供稱案發時間段其回宿舍睡覺,同事白某為其開的門,但白某對此予以否認。庭審中,趙某重新作認罪供述。
案例四:涉及被告人主觀內容供述的審查
劉甲報案稱其母劉乙駕駛私家車跑出租,徹夜未歸且失聯。劉甲報案當日另有人報警稱在某地發現一輛可疑車輛停在路邊。經勘驗,偵查人員發現該車與劉甲所報失蹤車輛相符,副駕駛躺一女子,已死亡,隨身財物被劫。經親屬辨認,死者系劉乙。經屍檢,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切割頸部傷及左側頸動脈等處致使失血性休剋死亡。經偵查,發現黃某活動軌跡與劉乙一致,據此判斷黃某具有作案嫌疑。後偵查人員將黃某抓獲歸案,並在其住處查獲被害人的首飾等財物。黃某到案後供述稱因打車過程中與劉乙發生爭執,遂用美工刀捅刺劉乙頸部等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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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審理難點
實踐中,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在審理時存在以下難點:
(一)證明標準把握難
刑事案件中長期適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比較原則和抽象,具體適用中的理解會存在差異。在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中,被告人供述是串起整個證據鏈的關鍵,但對其供述的印證方法並不統一。在「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要求下,如何判斷該類案件中以言詞證據為主的證據鏈條已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存在一定難度。
(二)翻供審查判斷難
被告人供述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決定其供述易趨利避害。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容易出現供述前後不一致或翻供的現象。被告人供述一般表現為訊問筆錄和當庭供述。筆錄證據會存在口語轉化、內容取捨、歸納總結等情形,容易造成口述信息的缺失或失真,出現筆錄前後不一致情形時需認真核實。被告人的當庭供述也容易出現反覆或翻供等現象。在物證不充足時,如何有效甄別被告人的謊言和正確判斷事實是審理此類命案的難點之一。
(三)證據綜合分析難
在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中,排除第三人作案、排除第三人配合作案和冒名頂替等情形是構建完整證據鏈條不可或缺的環節,需要法官對被告人的供述與查證的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分析和綜合判斷。既要確保各個證據所印證的事實不存在矛盾之處,也要確保諸項證據印證事實串聯之後指向的結論事實具有唯一性,還要確保完全排除嫌疑人通過其他途徑獲知相關作案細節後予以供述的可能。因此,有必要針對本類命案構建包含單一證據審查和關聯證據分析在內的綜合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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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要點
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特點是,案發現場沒有目擊證人,沒有提取到重要痕跡,通常需通過梳理被害人社會關係、排摸多種犯罪線索鎖定嫌疑人。取證的重點在於及時獲取嫌疑人的完整供述,並著重查明先供後證的事實,再與犯罪現場進行細節比對,形成被告人非親歷作案無法說明與現場細節高度吻合事實的判斷後,再依據查證的事實進行定罪量刑。對該類命案證據的審查要準確把握司法真實與客觀真實的辯證關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遵循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基本要求,在確認單項證據合法、真實、有效的基礎上,注重審查口供與關聯證據的印證性、邏輯性、全面性。具體可分六步進行審查。
(一)審查案發經過的完整性
案發經過是案件發現及偵破的完整過程,是偵查階段運用證據查明嫌疑人及案件事實的證明過程。通過審查案發經過可以全面知曉偵查機關的偵查思路、直觀了解案件與嫌疑人的關聯,大體掌握案件的由來過程、證據情況。司法實踐中的案發經過通常表現為《案發經過》《破案經過》等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證據材料。審查時要注意相關書面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涵蓋偵查機關如何獲知案發、如何鎖定被害人、如何抓獲嫌疑人、嫌疑人到案後的供述情況等,重點關注供述內容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是否符合情理邏輯。具體可以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來源及被害人身份的查明過程
案件來源主要有報案、投案兩種方式,報案案件主要審查報警記錄、案件接報回執單等材料與案發說明材料在報警時間、出警地點等方面是否一致。投案案件主要審查報警手機號與投案人手機號是否一致、投案人的首次供述情況等。對報案人或投案人與被害人熟識的案件,可根據報案人陳述或投案人供述確定被害人身份,如案例一、案例二即屬此種情況。對被害人身份無法直接確定的案件,要審查偵查機關查明被害人身份的過程,並審核DNA鑑定書、相關工作情況等材料。如案例三中,被害人的身份系通過附近居民和親屬辨認得以確認,偵查機關也提供了相關材料予以說明。
2、鎖定嫌疑人的過程
除嫌疑人自首外,偵查機關會通過各種偵查活動鎖定嫌疑人。鎖定過程大體可分為三類:偵查機關通過排摸案發現場附近監控等客觀證據鎖定嫌疑人,對此可審核監控視頻等證據與案發經過表述是否一致;偵查機關通過走訪知情人員查清被害人人際關係,並加以分析鎖定嫌疑人,對此可審查偵查人員的推理是否符合邏輯、嫌疑人供述的起因是否與案發經過表述一致;偵查機關運用技術手段鎖定嫌疑人,對此可以審查相關報告等。如果技偵證據因保密需要無法出示時,要詢問技偵材料在鎖定嫌疑人中發揮了何種作用等,確保鎖定嫌疑人的過程完整。
3、抓獲嫌疑人的過程
審查該部分內容時,要注意查看案發經過是否寫明嫌疑人被抓獲時的狀態,如是否在投案途中、是否準備投案等。因為這些因素與嫌疑人到案後的供述情況會共同決定其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節。同時,還需審查案發經過是否遺漏鎖定嫌疑人所在位置的途徑方法等,如有遺漏可通過詢問偵查人員補充完善。
(二)審查被告人認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對供述合法性的審查,需重點關注供述是否有全程錄音錄像、供述的取得過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是否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等。
1、審查有無全程錄音錄像
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錄音錄像反映的時間、地點、內容是否有與供述活動相應的、不間斷的時間、地點信息;
(2)是否全程錄音錄像;
(3)清晰度是否達到可當庭播放予以質證的標準,無法達標的應有相關說明;
(4)是否系原始內容;
(5)是否附製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說明,製作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製作方法的說明;
(6)是否能排除刑訊逼供等。
2、審查歷次認罪供述的過程
被告人認罪供述的取得過程決定了該供述的可採信程度。
(1)如果被告人到案後即作完整認罪供述,歷次供述對犯罪事實的交代前後一致、較為穩定時,其認罪供述的可採性相對較高。
(2)如果被告人到案後不供述或僅作部分供述,後逐步作完整認罪供述的,需對其供述進行重點審查,查明被告人態度變化的原因。
(3)如果被告人作認罪供述後翻供、變供,在庭審中又供認的,需查明口供變化的時間、分析變化原因,結合最初的認罪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認罪供述能否採信。
如案例三中,趙某到案後先拒絕認罪,後改作認罪供述是因偵查活動取得突破(在其房間查獲帶有被害人李某血跡的皮靴)。之後趙某又翻供稱案發時自己回宿舍睡覺,室友白某能夠證明,但白某對此予以否認,趙某的辯解不存在事實依據。趙某描述的作案工具為事先準備的鐵管,作案方式為多次砸擊死者頭面部,被害人被砸後仰面倒在草叢,該類細節與法醫所說「作案工具為中空有質量的鈍器」、勘驗報告中「男屍仰面躺臥,頭面部有多處擊打痕跡和血跡」、屍檢報告中「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面部等處致顱腦損傷死亡」等細節高度吻合,其認罪供述可以被採信。
3、審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是否提出非法證據排除
被告人或辯護人提供線索、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應召開庭前會議進行審查。審查時可要求檢察機關出示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如果發現違法取證行為足以導致證據失真的,相關證據一律予以排除;如果違法取證行為不足以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應進行法益衡量,在被害人權益更為重大時,相關證據也可採信;如果證據存在筆誤等瑕疵,可要求偵查機關進行補正或合理解釋,經審查符合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審查被告人認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性
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需比對被告人供述與現場客觀事實及其他在案證據之間是否高度符合,對其中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內容,須逐一研判、說明,確保排除合理懷疑。
1、對先供後證的證據重視細節比對
該種情形中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證據或掌握不充分,相關證據能否與被告人建立可靠的印證關係,關鍵在於是否基於該口供查證了非親歷無法知曉的細節事實,是否根據口供查到了作案工具、找到較為隱蔽的作案現場、提取到關鍵物證等。
如案例一中,案發現場雖然沒有提取到邱某指紋、生物性物質等,但邱某自首後先供述「用雙手掐王某的脖子致其死亡」「將其平放在床上,把被子蓋到頭部以下」「一周前作案」等細節,後來的屍檢報告說明「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勘驗筆錄記載「床上躺一具女屍,面向上、身蓋一條棉被,屍體臉部露出且呈青黑色」,該內容與邱某的供述高度吻合,其供述可以被採信。
2、對先證後供的證據重視合法性審查
該種情形中偵查機關事先查獲相關證據,被告人事後供述犯罪事實。對此要避免誘供等情形,注重對口供自願性和真實性的審查。
如案例二中,鎖定被告人的線索是其身上出現多處新鮮抓痕、有證人證實其案發前後曾有換衣服等可疑行為,這些線索多在徐某供述前查證。徐某被列為嫌疑人後在首次訊問中拒不認罪,後在次日改作認罪供述。經審查發現,首次審訊當日從徐某身上查獲了帶有可疑血跡的鑰匙和皮帶,經鑑定系被害人血跡;當晚也排除了徐某辯解的事實基礎,徐某曾辯稱其身上的傷痕系發生交通事故所致,經排查在其供述的時間、地點並無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徐某對傷痕的形成未再作出合理解釋。在偵查活動取得突破後徐某供述發生變化符合常理,查閱審訊錄像也未發現違法取證情形,足以形成徐某系自願、真實作出認罪供述的判斷。
3、審查供述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
具體證據分析應以被告人供述為基礎區分犯罪事實要素,組織證據比對,判斷口供與特定證據是否在交叉事實上相互印證:
(1)作案時間和地點。可將口供與訊問筆錄、查獲的手機數據、監控視頻、現場勘驗筆錄等比對;
(2)作案人員情況。可將口供與訊問筆錄、戶籍證明、監控視頻、身份證件、DNA及指紋鑑定書等比對。
(3)作案手段和經過。可將口供與屍檢報告、現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物證檢驗報告、辨認筆錄等比對。
(4)加害程度和死因。可將口供與屍檢報告、物證照片、現場勘驗筆錄等比對。只有當供述與其他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對矛盾能夠進行合理解釋或排除合理懷疑時,才能認定相關事實。
供證印證性審查
如案例三中,被告人趙某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得到報警人及證人的印證,與根據監控錄像查到李某出門時間後推測李某到達案發現場的時間大體吻合。趙某供述的具體作案方式和屍體的肢體形態,與現場勘查中發現的屍體樣態及屍檢報告中的被害人死因等相互印證。趙某供述的作案工具雖未找到,但其供述的用鐵管作案及擊打部位與法醫說明的「中空類的鈍器」相符,也與屍檢報告中被害人頭部被擊打造成的傷勢情況相吻合。綜上足以判斷,趙某故意殺人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
4、對能夠印證被告人認罪供述的其它證據補充查證
本類命案中,也需查證在案證據之外是否有其他可以印證認罪供述的證據。尤其是當被告人供述中提到了某一具有重要價值的實物證據,但卷宗材料中沒有出現時,需進行及時補充查證,以避免直接承載或附著特定犯罪痕跡或信息的證據滅失。
如案例二中,徐某供述自家車庫的磨刀石系作案工具,且該工具與屍檢報告確定的鈍器相符,但卷宗材料中並未出現磨刀石。庭審後,經法官與相關部門溝通,最終在被告人供述的區域通過築壩抽水的方式發現了作案用的磨刀石。徐某的認罪供述可予採信。
(四)審查排除其他人參與作案的可能性
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得以定案的關鍵,是以言詞證據為主的證據要形成完整的鏈條,要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因此對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後,還需查證是否有第三人作案可能,判斷全案證據在指向犯罪人時是否具有內在聯繫、是否指向一致的作案人。
1、審查案發現場是否有第三人的痕跡以查證是否系第三人作案
通過審查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現場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DNA鑑定書及物證檢驗報告等材料,梳理案發現場是否存在第三人痕跡。若沒有發現第三人痕跡,或雖在案發現場發現第三人痕跡、但能夠對此進行合理解釋的,一般可初步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如案例二中,被害人死於浴室,但在被害人臥室和客廳提取到兩枚H牌菸蒂,無法檢出生物性物質。經查被告人平時不抽菸,被害人父親雖抽菸但並非H牌。該兩枚菸蒂屬第三人留在現場的痕跡。為排除第三人作案,法官對全案進行梳理發現,被害人母親曾在證言中說明,案發後其叫鄰居親戚等多人來現場幫忙送醫。偵查機關隨後提供《補充說明》,案發後有多名鄰居進入客廳,協助家屬將被害人送醫。據此,可以判斷該兩枚菸蒂很有可能系救助群眾所留。
2、審查供述是否存在非親歷無法供述的細節以查證被告人是否系替人頂罪
查證被告人供述的犯罪過程是否完整、犯罪細節是否充分且屬於非親歷作案無法供述的內容、是否依據其供述查證了隱蔽性較強的書證或物證等,以此排除未參與者替人頂罪的情形。
如案例二中,徐某到案後供稱,其為了實施強姦使用磨刀石將被害人砸暈後拖入被害人家中,後在強姦過程中被害人甦醒,就用手掐住被害人脖子,再用磨刀石砸被害人的頭面部。該供述與屍檢報告記載的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扼壓頸部,用鈍器打擊頭面部等致機械性窒息合併顱腦損傷死亡的死因相符。之後,偵查人員也在被告人供述的地點查獲其作案時所穿血衣及作案工具磨刀石。據此,足以認定本案系徐某所為。
3、審查犯罪是否可由在案的被告人獨自實施以查證是否系共同犯罪
當被告人為一人時,需審查犯罪行為能否由其單獨實施;當被告人為數人時,需審查相關犯罪是否還需有其他人輔助方能完成。如果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後發現,當前查清的犯罪事實需要由其他案外人配合方能實施的,應要求檢察機關或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或作出合理說明,以做到完全排除遺漏同案犯的可能。
如案例三中,趙某對被害人並不熟悉,不能完全掌握被害人的行蹤。趙某供稱在被害人妻子羅某的幫助下,方才獲知被害人的活動軌跡及其電動車特徵等情況。該供述具有較高的可採性,羅某參與作案的可能性也較大。經後續審查,羅某亦供稱因欲與趙某共同生活,多次與趙某商量後將李某殺害的作案事實。本案最終確定系趙某與羅某共同作案。
(五)審查被告人關於犯罪起因供述的合理性
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起因對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關鍵影響,有必要對被告人供述的犯罪起因進行重點審查。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明,需要根據客觀證據進行推斷和認定,不能輕信口供,要審查供述中說明的作案起因是否與客觀證據相符、是否與常理相符,供述的作案起因與案件查實的作案工具選擇、犯罪暴力程度、具體作案方式等事實是否匹配等。如果其供述的作案起因與客觀證據存在矛盾或明顯與常理不符,不能適用存疑有利於被告人規則,而應以查證的證據為基礎,根據常理合理推斷真實的作案起因;對於真實作案起因確實無法查明的,可對作案起因不作明確表述,但需在判決中對作案過程進行客觀表述,並根據證據的證明程度認定行為性質和判處刑罰。
如案例四中,黃某到案後供稱,其因被害人索要車費較多,故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後臨時起意對被害人行兇。然而黃某供述的作案起因存在諸多疑點:如其供述案發當晚隨身僅攜帶80多元,與其供述欲前往較遠的目的地存在矛盾;其供述因被害人不識路故由其代為駕駛,但被害人系有經驗的客運駕駛員,通常不會讓陌生乘客代為駕駛;其供述行兇的美工刀系在車內拿取,但多名證人均證實車內沒有刀具。因此,黃某供述的作案起因與其供述的其他內容存在矛盾,且明顯違背常理不足採信。黃某的暴力程度、作案方式等與搶劫殺人行為較為類似,但在無充分證據證明黃某係為圖財而搶劫殺人的情況下,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較為妥當。在其真實作案起因無法查明時,可在判決中客觀表述作案過程,並作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六)審查其他影響定罪量刑證據的可採性
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在查清上述事項之後,還需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及全案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其他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以實現對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進行充分完整評價的目的。
(1)有關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的證據;
(2)有關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的證據;
(3)有關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的證據;
(4)有關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證據;
(5)其他影響量刑的證據。
發現既有證明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的證據,又有證明從重處罰等情節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對全部證據進行綜合考慮。此外,在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時,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在被告人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審理中,嚴格依照上述步驟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核實、補充調查和分析論證,就能確保此類案件事實認定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使命案審判質量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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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現場目擊型、現場留痕型、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拒不認罪型四類命案的證據結構雖然繁簡不同、各有側重,但在證據鏈條的構建及證據綜合分析方面仍具有共性要求。即所有命案的審查均要查清案件線索來源、查找被害人確認死者身份、鎖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經過、查證犯罪事實、進行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查證罪前罪後表現等量刑情節等內容。因此,其他三類命案在審理時,除了要兼顧各自證據結構特點外,在案發經過查證、供證印證性審查、證據充分性及排他性說明、罪前罪後表現等量刑情節審查方面,也可借鑑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審理思路,以確保個案的證據審查達到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餘劍、吳亞安
編校:侯文靜
原標題:《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類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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