嘗粗窺五四時文《孔子與中國》,陳獨秀所作。其文語及「……韓非、李斯都是荀子的及門弟子,法家本是儒家支流,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名雖不同,其君尊臣卑、父尊子卑、男尊女卑之義則同,故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司馬遷謂韓非『歸本於黃老』,真是牛頭不對馬嘴的胡說,這是由於他不懂得尊禮法與反禮法乃是儒法與黃老根本不同的中心點……」(1)斯立論之舛,頗可詫焉。尤可詫者,此等劣文憯載諸《北京大學百年國學文粹》哲學卷,寧百年間無甚學人乎?
昔者所謂五四新文化運動,以為若時中國欲納「賽」、「德」於廳堂,則必當先懸國學於高閣,甚而雖棄之如敝履可也。儒學之為國學主流,自首當其衝。於焉訾孔即為鬥士,詆儒便是俊乂。五四時文,大凡以此為「旨趣」,固非百年間真無學人也,亦非北大裒輯之誤也,蓋時勢使之然。及念此,雖釋然猶不快。陳氏是為五四主將,更有謂其波及最劇,「不失為運動的頭號代表,居於『總司令』之職」(2)者。彼輩矯枉過正,侈然有失。此段正陳氏反孔非儒所持論點之一,尤以「法家的法既儒家的禮」之論謬甚,今就該段略辯一二。
陳氏曰「韓非、李斯都是荀子的及門弟子,法家本是儒家支流」,此說誠是。學界考疏理周諸子師授淵源,學者大底持如是見。如錢賓四先生於其《國學概論》中謂「韓非學於荀卿,而《漢志》韓子入法家。司馬遷稱其本於黃老,則法家與儒家、道家均相通」,(3)同章另兩處,直謂法家出於儒家。熊十力先生云:「其最偉大者,當推六家:曰儒、曰墨、曰道、曰名、曰農、曰法。儒家宗孔子,為正統派,其餘五家,其源皆出於儒。」(4)雖法家源自儒家,而觀陳獨秀語脈,有以此論證「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之意。實則以兩家之淵源,豈為兩家學說異同之據哉?
陳氏又非太史公說,曰「司馬遷謂韓非『歸本於黃老』,真是牛頭不對馬嘴的胡說,這是由於他不懂得尊禮法與反禮法乃是儒法與黃老根本不同的中心點」。法家集大成之書《韓非子》有《解老》、《喻老》二篇,大率亦崇黃老之學,故太史公謂其歸本於黃老,不為無見。章炳麟於其《國學講演錄》云:「道家所以流為法家者,既老子、韓非同傳可以知之。老子云:『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此二語是法家之根本,唯韓非能解老喻老,故成其為法家矣。」(5)並嘗三致意。不獨韓非子,便申不害,太史公亦謂之「本於黃老而主刑名」。(6)夫以太史公之殫見洽聞,豈不知儒法尊禮法而黃老反禮法耶?退而言之,陳氏若謂尊禮法與反禮法乃儒法與黃老之塙然之別,則輕仁義和重仁義又何嘗不是法老與儒家之塙然之別耶?
設謂上雲無非偏頗卮言,則該段中「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之論的然繆矣。
其一,且看陳氏所言「故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其用故字,是指因「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而推之,然則毋寧言之乃陳氏為「法家的法既儒家的禮」所引之據也。
荀子此言之「禮」字是指《禮》經,一如「盡信《書》,則不如無《書》。吾於《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7)中「書」字本是指《書》,但覘原文可知。《荀子•勸學》篇載:「《書》者,政事之紀也;《詩》者,中聲之所止也;《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禮》之敬文也,《樂》之中和也,《詩》、《書》之博也,《春秋》之微也,在天地之間者畢矣。」(8)按其上下文,足見「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中「禮」字及另兩「禮」字與上文所及《書》、《詩》、《春秋》、《樂》同指儒家經典。
陳氏以「禮」為「禮」,而非《儀禮》一書。不爾,應不致以「《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為據,蓋此不足為「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之據也。
姑不論陳氏引荀子此語,能否為「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之據,縱能,「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亦未足以立。因荀子雖出自子夏一系傳經,儼然晚周儒家殿軍,然所以終不入兩廡先賢先儒之列,遑論四配十二哲者,蓋非醇儒,其學自成一家,最著者莫過性惡論。其《荀子•性惡》篇即謂:「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 (9)伊川先生曾評鶩云:「荀子極偏駁,只一句『性惡』,大本已失。」 (10)韓退之創道統說,宋儒因之,鹹將其摒諸外。近、當代學界,常有不以荀子為儒家者。如郭沫若在其《十批判書》中謂:「公正地說來,他實在可以稱為雜家的祖宗。」(11)錢世明著《儒家通說》,全書皆不以荀子言論為儒學之據。荀子以其「性惡論」及所處時勢之異,故於禮之解說,亦異於孔孟,其以法釋禮,以禮納於法,甚而禮法並提也。
用是,言「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也罷,言「法家的法非儒家的禮」也罷,悉不宜引荀子所及之「禮」論。
上所及者,駮陳氏「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其據之紕也。而「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此說當否,猶待另論。
其二,「法家的法」與「儒家的禮」兩者有別,起源即有先後。
夫禮之先,與史前祭祀有涉。初為上古祭神祈福之儀,後始為社稷日常之制度,生人言行之規矩。《詩》云:「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12)此歌堪見時人之重禮也。《禮記•禮運》篇中:「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裡,以賢勇智,以功為己。」(13)此所謂「大道」,係指大同世,大道既隱,惟退而求其次。小康起於禹,小康之不如大同,需禮義以為紀正為其一端也。時禮已初具雛形。周興,周公即制禮作樂,隱括使就繩墨,以之治天下。《禮記正義•明堂位》載:「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14)禮於是備矣。
至若法者,實起於後。《左傳》載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15)是禮義以為紀,亦已有刑罰。然「孔子曰:「古有禮,然後有刑。」(16)意為刑教乃是輔禮。刑教在於弗刑,帝舜所云「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17)孔子所云「必也使無訟」。(18)又如《周禮》載:「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19)實以相佐也。刑教自不能謂之法,逮春秋戰國之際,法家之法厥具。
時周若贅旒,禮崩樂壞,王室衰而諸侯成勢,於是何以富國強兵,曾為要道。《管子》書云:「法出於禮。」(20)管仲厥以法相小白,春秋第一霸齊桓公是以出。西曆前五百三十六年,子產執政於鄭,將刑法鑄於金屬鼎之上,示於眾,「三月,鄭人鑄刑書」(21),嗣後,李悝於魏倡「盡地力之教」;(22)吳起於楚「明法審令」;(23)申不害於韓「內修政教」,(24)俱相率公佈刑法。及戰國早期之公孫鞅於秦變法,「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25)此數人與鄧析、慎到皆法家先驅者。
以是可知,禮先於法,法家唱法實乃乘患而入。
其三,「法家的法」與「儒家的禮」之別,蓋首在仁義。
乍視之,「儒家的禮」與「法家的法」同為一種外在之規章制度,實則「儒家的禮」自有其道德文化之精神,即禮以行仁。《論語•八佾》篇,孔子有云:「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26)正謂禮非徒玉帛、樂非徒鐘鼓而已,中有仁矣。禮先孔子而有,孔子之功在明其內在,援仁入禮。禮依於仁而用,仁亦求諸禮而張。《禮記》云:「道德仁義,非禮不成。」(27)禮為文、為表、為外,仁為質、為裡,為內,兩相益彰。禮者,立足於仁,亦自來成就仁,故曰 「克已復禮為仁」。(28)若必謂禮為法,則禮為道德之法也。
而法或法家,如《商君書•說民》「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徽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奸之鼠也」、(29)《韓非子•說疑》「故有道之主,遠仁義,去智能,服之以法」(30)等,胥斥仁愛而詆禮義。唯《管子》不毀,如《管子•牧民》篇謂「不恭祖制則孝悌不備,四維不張,國乃滅亡」,(31《管子》雖稱法家巨著,梁任公亦謂管仲為法家先驅,然猶之荀子為儒家中之法家,管仲實為法家中之儒家,或言之荀、管皆儒法雜用之人物。故管仲此論,洵非法家學說之主流。
法家不特斥仁愛而詆禮義,尤重法、術、勢。商君任法,申子用術,慎到重勢,而韓非集其法、術、勢,皆求治而立論,強定規矩於外耳。
要之,儒家之禮特具內在道德,與法家之法但重強制刑賞,相去甚遠。
其四,禮與法之別另四。
一者,以哲理追溯禮治與法治之因,蓋在於儒家以為人性本善,法家以為人性本惡也。孟子嘗言:「仁義禮智,非外爍我也,我固有之也。」(32)兩千年以還,奉為正統的論。人性既善,禮治可也。法家則不然,《管子•樞言》「人之心悍,故為之法」, (33)《韓非子•六反》「故父母之於子也,猶用算計之心相待也,而況無父子之澤乎」。(34)此一性惡論,遂為法家力主嚴刑峻法之由。人性既惡,自當法治。
二者,禮與法同為制度,雖皆外在加於人,然禮實則在由內塑人,自願自覺,《禮記•曲禮》云:「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禮聞來學,不聞往教。」(35)以世人之靳,斥其無禮者,亦輔之法。法則在由外塑人,《韓非子•有度》云:「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36)以法定之罰,制其犯法者。惟是「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37)故人常隆法而輕禮,殊不知禮之用在前,在暗;法之用在後,在明。
三者,以禮教人與以法治人,其效不同。孔子就禮治與法治恆有名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38)人因依法而無犯,所以依者,懼刑罰也;人因守禮而有序,所以守者,知榮辱也。無榮辱之心,但有刑罰之隙,便有為非者。有榮辱之心,自無為非之念,終其身不犯。是故以禮教人方為杜惡勸善之道,非法之所能及。
四者,除法與禮皆能治國安邦外,禮之用亦遠非法所能及。《禮記•曲禮》篇云:「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39)《禮記•喪服四制》篇云:「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 (40)又如「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41)「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42)是以儒家之禮非但異於法家之法,迥非法所能代焉。
及,班固《漢書•藝文志》之論儒家與法家,良持中正見,且亦可謂之「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之反證也。
「法家的法即儒家的禮」,本不待辯而迂誕彰,所以作者,葢恐陳獨秀輩爚亂人心也。由是可見,儻謂文革宵小之評法批儒,是以階級鬥爭為志而信口胡諏,則五四豎子乃是抱反孔非儒之鐵律,妄解全經,厚誣往聖耳。用吾人今讀此等五四時文,宜淨拭冷眼,毋為所亂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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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
(1)《北京大學百年國學文粹》哲學卷,陳獨秀《孔子與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八年版第五四頁。
(2)蔡尚思《中國禮教思想史》第五章,《中國儒家禮教思想開始走向崩潰的時代——五四時期》,第一節《陳獨秀是『五四』反孔反禮教運動的『總司令』》,上海古籍出版社,西曆二〇〇六年版第一九八頁。
(3)錢賓四《國學概論》第二章,《先秦諸子》,臺灣商務印書館,西曆一九九七年版第三四頁。
(4)熊十力《原儒》,《原學統第二》,中國人民出版社,西曆二〇〇九年版第二四頁。
(5)章炳麟《國學講演錄》,《諸子略說》,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五年版第一六六頁。
(6)《史記》卷第六十三,《老莊申韓列傳三》,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版年版第四〇二頁。
(7)《孟子正義》卷二十八,《盡心下》,中華書局,西曆一九八七年版第九五九頁。
(8)《荀子集解》卷一,《勸學》,中華書局,西曆一九八八年版第一一、一二頁。
(9)《荀子集解》卷十七,《性惡》,中華書局,西曆一九八八年版第四三四頁。
(10)《二程集》,《河南程氏遺書》卷十九,中華書局,西曆二〇〇四年版第二六二頁。
(11)《民國叢書》第四編1,《十批判書》六,《荀子的批判》,上海書店,西曆一九九二年版第一八五頁。
(12)《毛詩正義》卷三,《墉風•相鼠》,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二〇五頁。
(13)《禮記正義》卷二十一,《禮運》,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六六〇頁。
(14)《禮記正義》卷三十一,《明堂位第十四》,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九三四頁。
(15)《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四十三,《昭公六年》,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二二八頁。
(16)《孔叢子》卷二,《刑論》,上海古籍出版社,西曆一九九〇年版第一三頁。
(17)《尚書正義》卷四,《大禹謨第三》,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九一頁。
(18)《論語集釋》卷二十五,《顏淵》,中華書局,西曆一九九〇年版第八六一頁。
(19)《周禮註疏》卷三十四,《秋官司寇第五》,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九〇二至九〇四頁。
(20)《管子校注》卷四,《樞言第十二》,中華書局,西曆二〇〇四年版第二四六頁。
(21)《春秋左傳正義》卷第四十三,《昭公六年》,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二二五頁。
(22)《史記》卷第七十四,《孟子荀卿列傳十四》,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版年版第四二〇頁。
(23)《史記》卷第六十五,《孫子吳起列傳五》,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版年版第四〇四頁。
(24)《史記》卷第六十三,《老莊申韓列傳三》,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版年版第四〇二頁。
(25)《史記》卷第六十八,《商君列傳八》,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版年版第四〇九頁。
(26)《論語集釋》卷五,《八佾上》,中華書局,西曆一九九〇年版第一四二頁。
(27)《禮記正義》卷一,《曲禮上第一》,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四頁。
(28)《論語集釋》卷二十四,《顏淵上》,中華書局,西曆一九九〇年版第八一七頁。
(29)《商君書錐指》卷二,《說民第五》,中華書局,西曆一九八六年版,第三五頁。
(30)《韓非子集釋》卷十七,《說疑》,上海人民出版社,西曆一九七四年版,第九一四頁。
(31)《管子校注》卷一,《牧民第一》,中華書局,西曆二〇〇四年版第三頁。
(32)《孟子正義》卷二十二,《告子上》,中華書局,西曆一九八七年版第七五七頁
(33)《管子校注》卷四,《樞言第十二》,中華書局,西曆二〇〇四年版第二四六頁。
(34)《韓非子集釋》卷十八,《六反》,上海人民出版社,西曆一九七四年版第九四九頁。
(35)《禮記正義》卷一,《曲禮上第一》,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三頁。
(36)《韓非子集釋》卷二,《有度》,上海人民出版社,西曆一九七四年版第八八頁。
(37)《大戴禮記解詁》卷二,《禮察第四十六》,中華書局,西曆一九八三年版第二二頁。
(38)《論語集釋》卷三,《為政上》,中華書局,西曆一九九〇年版第六八頁。
(39)《禮記正義》卷一,《曲禮上第一》,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四頁。
(40)《禮記正義》卷六十三,《喪服四制第四十九》,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六七二頁。
(41)《禮記正義》卷一,《曲禮上第一》,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五頁。
(42)《禮記正義》卷一,《曲禮上第一》,北京大學出版社,西曆一九九九年版第一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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