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記者還能橫行否?香港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2020-12-11 騰訊網

綜合港媒報導,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電臺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消息指,有關修訂最快明天生效。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臺及電臺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意味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向4個傳媒組織發信,表示自去年6月本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在過去不同活動中,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而警隊傳媒聯絡隊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能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警方說,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更明確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儘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

港臺4集《左右紅藍綠》被發警告違守則

通訊事務管理局審議4宗投訴個案,其中香港電臺的港臺電視31及港臺電視31A臺播放的4集電視節目《左右紅藍綠》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通訊局今日(22日)向港臺發出警告,敦促港臺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

《左右紅藍綠》被投訴的4集在2019年9月4日、10月7日及15日和11月13日播出,分別圍繞去年8月31日港鐵太子站、10月1日荃灣、10月7日馬鞍山,以及11月11日在西灣河和葵芳發生的社會事件。投訴主要稱主持評論警察執法行動欠持平、屬一面之詞、以偏概全,沒給警方適當機會在節目內或其他時間響應。

通訊局認為,港臺沒有表明曾否聯絡警方就該四集的主持評論作響應,亦沒有就該四集討論的特定事件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未能遵守《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第17(d)段的規定,因此認為投訴成立。

商臺節目損警方聲譽 通訊局發強烈勸喻

另外,2019年7月8日在商臺雷霆881商業一臺播放的電臺節目《晴朗早晨全餐》,以及2019年7月8日、8月12日叱咤903商業二臺的《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亦接到投訴,涉違反《電臺業務守則-節目標準》。

投訴主要稱在「萬佛朝中」環節中,主持就去年7月7日旺角的事件發表的言論歪曲事實、有損警方聲譽、污衊警方、美化犯罪活動,把犯罪活動描述為可接受行為;以及就去年8月11日在多區發生的事件發表的言論等同作出未經核實的指控,具誤導成分,有損警方聲譽。通訊局認為有關節目的準確性、公平和個人意見節目中真實資料的投訴成立,向商臺發出強烈勸喻,敦促商臺嚴格遵守《電臺節目守則》。

對於通訊局的裁決,港臺機構傳訊組總監伍曼儀響應稱已知悉,該4集《左右紅藍綠》節目已從網站移除,今年7月底開始,該節目時段已有其他節目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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