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八大關鍵詞與業務場景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

2021-01-19 澎湃新聞

來源:上海律協(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戴健民、鄧志松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 歡迎大家踴躍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觀點 ·

·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立場 ·

2020年10月21日,備受矚目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後,正式向社會公布並徵求意見。草案有著「中國版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之稱,被廣泛認為將對傳統行業、新興領域乃至整個數字經濟的長遠發展,產生重大而深刻的影響。

本文將通過八大關鍵詞與八個典型業務場景,幫助讀者直擊草案核心內容,一窺「個保法」時代的重要特徵。

關鍵詞一

域外適用(「長臂管轄」)

考慮到數據流動性的現實,在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做法的基礎上,草案賦予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增添了中國特色的「長臂管轄」條款。根據草案第二條的規定,除了在中國境內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當然地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外,在中國境外處理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也可能適用本法,具體情形包括:

(1)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2)為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

基於該等規定,外國公司(無論在中國是否設有分支機構)、中國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均有可能受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管轄。對於這類境外主體,其還應當在境內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代表,負責個人信息保護相關事務。

案例1

某歐洲小眾奢侈品牌,在中國並未設立子公司,但其運營的全球網站提供中文在內的多語種界面,並支持在線下單、支付寶付款與跨境配送。

——根據草案,該公司很可能受到管轄,並應履行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關鍵詞二

同意vs無需同意

草案沿用了《網絡安全法》與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告知+同意」的合法性基礎,即「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授權的意思表示」是處理個人信息的首要規則。同時,就同意而言,草案也首次區分了「單獨同意」與「書面同意」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草案還借鑑了GDPR中規定的其他合法性基礎,在同意的基礎上,增設了五種無需同意的例外情形:

(1)為訂立或者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3)應對公共衛生事件和緊急避險所必需;

(4)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所合理必需;

(5)其他法定情形。

這種更加科學的「同意+例外」規制方式,給予了個人信息處理更靈活的空間,並可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降低合規成本。

案例2

某跨境物流公司為提升用戶體驗,擬推出「一鍵式」下單計劃,減少各類彈窗、提醒,但苦於法律對用戶同意的強制要求,遲遲無法落地。

——根據草案,對於為履行物流合同所必需收集的個人信息(如收寄件人地址、聯繫方式等),該公司將無需取得用戶同意,即無須設置勾選或點擊等繁瑣操作,僅履行告知義務即可。

關鍵詞三

跨境傳輸

中國法下的個人信息跨境傳輸,始終是企業合規實踐中的痛點與難點。草案在《網絡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並突破了現有的跨境傳輸規則。

首先,對於本地化儲存的範圍:對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CIIO)」或「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其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中國境內。以信息數量作為本地化義務的標準,這一規定大幅突破了現有的法律框架。

其次,對於前述兩類主體之外的一般處理者,跨境傳輸應當至少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監督其達到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

其他法定條件。

前述(1)項條件可能部分借鑑了GDPR下的認證機制(certification mechanism);

(2)項條件延續了《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做法,提供類似「標準合同條款(SCCs)」的保護機制。

案例3

某日資企業(日本公司的中國分支)需要將境內B2C業務收集到的個人信息,以及中國員工的詳細績效報告,通過網絡發送給位於境外的總部。假設該企業並非CIIO且個人信息數量較少,該如何操作?——根據草案,其可以選擇:與日本總部籤署數據傳輸協議,或者尋求專業機構的認證;同時,還應當向客戶與員工告知並徵得同意。

關鍵詞四

主體權利

相比於《民法典》和《個人信息安全規範》,草案以專章立法的方式,貫穿個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全面規定個人信息主體的五大類權利,高度重視權利保護。這些權利包括:

(1)知情權、決定權、限制和拒絕權;

(2)查閱、複製權;

(3)更正、補充權;

(4)刪除權;

(5)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解釋說明處理規則的權利。

這些權利並非形式性的存在,草案專門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建立個人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說明理由。從實踐角度,草案為企業施加了保障用戶行權的強制性義務。

案例4

某私立教育機構通過「智慧成長系統」長期追蹤學生的學業表現、日常考勤、興趣愛好等。某15歲學生向機構提出,希望了解並查閱所有和她有關的檔案記錄。該機構以不合內部規定為由,拒絕請求。

——根據草案,該教育機構應當向學生解釋說明處理規則,並保障其知情、查閱等權利。

關鍵詞五

「DPO」

草案提出「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制度性要求:即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定數量的處理者,應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負責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以及採取的保護措施等進行監督;並且,還應將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予以公開,並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從任命條件、職能、公開和報送要求等方面來看,這一概念與GDPR下的數據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存在相當的相似性。鑑於目前的規定相對籠統,已經任命全球或中國DPO的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可待後續配套規定釐清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具體義務和負責事項等後,另行決定是否需要另行任命或內部兼任。

案例5

某中國民營航空公司,同時運營歐美至中國的國際航線與大量國內航班,已在歐盟當地派駐由本地人士擔任的GDPR-DPO。公司擬新設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崗位,並由集團風控總監兼任。

——根據草案,暫時無法確認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的任職資格與條件。但出於有效履責的角度,專人專崗或許是最佳實踐。

關鍵詞六

風險評估

草案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進行特定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前,應進行風險評估,並予以記錄。具體而言,「特定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主要是指對個人有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例如涉及:

(1)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2)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

(3)委託處理、向第三方提供或公開個人信息;

(4)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風險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個人信息處理目的、方式的合法、正當、必要性;對個人的影響及風險程度;以及所採取的安全保護措施的適當性。

這一規定在適用條件和評估內容方面,能夠看到GDPR下數據保護影響評估制度(DPIA)的影響。與《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下的「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PIA)相比,風險評估制度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範圍。

案例6

某B2C網際網路企業的App端產品,擬引入人臉識別功能,進行用戶年齡的確認、帳號安全性改進以及改善服務體驗。公司合規部門擬就該計劃是否可行給出意見。

——根據草案,處理包括個人生物特徵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關鍵詞七

洩露通知

《網絡安全法》要求,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草案則在此基礎上細化,規定需要通知的內容包括:

(1)個人信息洩露的原因;

(2)洩露的個人信息種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3)已採取的補救措施;

(4)個人可以採取的減輕危害的措施;以及

(5)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聯繫方式。

此外,草案還明確如採取措施能夠有效避免信息洩露造成損害的,可以不通知個人。與GDPR相比,草案中的個人信息洩露通知要求並未涉及通知時限、受託處理者的配合義務以及是否可以分階段提供等實操性問題,未來有待進一步澄清或在配套規定中明確。

案例7

某美資公司要求,員工必須使用公司分配的移動硬碟、辦公電腦,某次內部盤點發現一臺加密移動硬碟丟失,其中存有大量用戶帳號與地址,但具體丟失時間不詳。

——根據草案,硬體丟失是否應視作「洩露」並無規定,但域外經驗則通常視作洩露事件。此時,公司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與行動。

原標題:《從八大關鍵詞與業務場景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名師講堂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專家看點交流會
    名師講堂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專家看點交流會更新時間:2020-11-13 15:4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在中國人大網上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 關於《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重要細節
    上個月19號,我國首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完成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流程,我們相信通過各方的不斷努力,中國老百姓關心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將得到妥善解決。同時,由於該法層級較高,屬於國家法律,將直接影響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成立,因此,颯姐有必要同業內老友一起學習新法,未雨綢繆,提前做好數據刑事合規。
  • 肖颯:《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十三個重要細節
    來源 | 零壹財經專欄作者 | 肖颯 陳立彤上個月19號,我國首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完成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流程,我們相信通過各方的不斷努力,中國老百姓關心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將得到妥善解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第二條就對大家關心的法律適用範圍問題做出了明確回答:在中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活動,適用本法。請注意,這裡的個人新不僅包括中國公民的個人信息還包括其他國家公民甚至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也就是說,我國對於跨境數據非法加工、交易等是嚴肅規制的。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處理「人臉識別」信息前要進行風險評估
    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上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充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的義務,進一步增強法律規範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 ...丨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處理"人臉識別"信息前要進行風險評估...
    今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上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充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的義務,進一步增強法律規範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布 擬進一步規範公共場所人臉識別應用
    10月21日,備受矚目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對於公共場所中的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問題,草案第二十七條作出了進一步規範。該條款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 評論: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徵求意見稿已經發布,根據筆者最近幾年辦理個人信息相關案件遭遇到各種對個人信息的誤解和望文生義來看,很有必要研究清楚《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個人信息是什麼?為什麼要保護個人信息?第一,個人信息包含廣義和狹義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保護的是狹義的個人信息。
  • 中國青年報:用個人信息保護法揮別"信息裸奔
    10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記者會上介紹,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將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將進一步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保障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各項權利,強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管職責,並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即將亮相丨新聞早資訊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將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持續深入融合,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為廣泛。雖然近年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侵擾人民群眾生活安寧、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等問題仍十分突出。
  • 從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修訂大綱談疫情下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
    本文試圖通過對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修訂、修訂大綱的主要修訂事項等的介紹,淺談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幾點思考,希望為企業在與日本經濟文化交流中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工作提供參考借鑑。1988年,日本發布《關於行政機關保管電子計算機處理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是日本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開端,但是涉及範圍只限於行政機關。
  • 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列入明年立法計劃
    據介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擬由常委會決定提出議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行政處罰法(修改)、動物防疫法(修改)、鄉村振興促進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海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反食品浪費法、反有組織犯罪法、監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改)、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爭取早日出臺。
  • 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概念迷宮 | 中國的GDPR...
    草案很難說有什麼概念創新,當然審查的部分不在討論範圍之內。唯一的創新還是一個民法典帶來的毒瘤:第28條關於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在沒有法律基礎的情況下處理個人信息,甚至可以完全忽略第13條的規定。這個第三人理論的不當使用可追溯自民法典,我之前的評論曾有提及。當然,GDPR第9(2)(e)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但考慮概念的彈性和語境,二者的範圍和影響不可相提並論。
  • 溼地保護法(草案)徵求意見及解讀
    (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溼地保護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溼地保護法草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徵求意見網址:可點擊文尾閱讀原文直接跳轉,或直接複製網址連結!
  • 專家呼籲:建議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確立個人信息權
    來源:第一財經作者: 劉春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條第一句話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這裡的「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並沒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民法典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 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未能通過,鸚鵡養殖戶:上岸改行不養鸚鵡了!
    北京動物園裡面的鸚鵡一部分,前幾天收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未能通過,也沒有心思寫文章了,通俗來說之前說開放一些鸚鵡品種,現在還是按照以前的來,小太陽鸚鵡依然屬於國家二級,這對鳥友和鸚鵡養殖業都不是一個好消息。下面就和大家聊一聊,關於鸚鵡法律法規上的一些問題。
  • 英烈保護法草案二審 對英烈範圍進行界定
    中國網新聞4月25日訊(記者魏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進行二審。草案二審稿中對英雄烈士範圍的規定為,包括近代以來,為國家、為民族、為人民作出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重點是中國共產黨、人民軍隊和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湧現的無數英雄烈士。
  • 兩會觀察|個人信息保護是法律文明的重要體現
    就信息文明時代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民法典總則編強調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將這一規則進一步具體化。
  • 個人信息待價而沽,二手交易平臺難辭其咎
    「提供任何信息查詢服務」「可查任何信息」……只有想不到,沒有查不了。這樣任性而霸氣的措辭,令人不寒而慄。移動網際網路已經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盡情享受網絡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洩露事件頻繁發生,不僅傷害了個人權益,而且破壞了網絡秩序。當個人信息被待價而沽,意味著個人被粗暴地剝去信息外衣,隨時都有能遭受別有用心者的羞辱與傷害,堪稱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一大「公害」。
  • 邢會強:大數據時代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與利用
    法律需要明確信息和數據的權屬,對個人金融信息實行特別保護,完善事中和事後保護機制,完善保密規則的例外情況。我國應發展數字信譽評分業務,推動數據開放共享。關鍵詞:大數據 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金融信息 金融隱私權 金融消費者 GDPR近幾年來,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
  • 個人信息保護力度空前
    5月份全國人大表決通過的《民法典》中就明確了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市場期待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先後於7月、10月進入了徵求意見階段。郭樹清在前述講話中表示,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金融數據安全保護條例,構建更加有效的保護機制,防止數據洩露和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