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們的健康意識穩步提升,為防止因病返貧,很多人選擇購買健康險。然而,投保後身患乳腺癌的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收到了拒賠通知書。「切除乳房的手術給我帶來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保險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更使我的處境雪上加霜。」王女士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西湖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
買了防癌險 得了癌症卻遭拒賠
2018年3月,王女士通過代理人在保險公司處投保女性健康險1份,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20萬,乳腺癌10萬,其他婦科癌8萬,女性生殖系統惡性腫瘤住院津貼100元/天,保費為385元,保險期限為1年」,王女士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並當場通過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費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確認投保成功。
2018年9月,王女士被確診為(右乳)乳腺中級別導管內癌,醫院建議切除整個右乳。10月,王女士在醫院接受了切除手術,期間共住院20天。
手術後,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於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王女士所患屬於原位癌,未達到給付條件,拒絕支付保險金。
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法院:免責條款無效,要賠!
2019年2月,王女士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王女士認為,雖然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條款,但其從未收到任何保險條款和籤訂任何投保須知,保險公司也從未向其告知免責聲明,整個投保過程由保險代理人在線上完成。保險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且免除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同時,該保險最顯著的保障之一就是「乳腺癌」,對於一般的投保人,並不明確「乳腺癌」與「原位癌」的差異,保險公司所謂的「原位癌」也沒有在醫學中被廣泛採納,醫療機構確認王女士患有「右乳腺癌」,應當在本保險保障範圍之內。
被告保險公司答辯稱,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且原告王女士投保頁面中明確保險責任範圍「2.乳腺癌保險…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王女士所患疾病屬原位癌,不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因此不應支付保險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原位癌不屬於其承保範圍為由拒絕賠償,但對於何為原位癌,原位癌與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區別,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屬於原位癌的解釋權歸屬等問題,保險公司在王女士投保時均未向其解釋、說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險種的目的就是緩解患癌之後巨額醫療費的資金壓力,而該免責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
經西湖法院一審和杭州中院二審,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險金10萬元和相應住院津貼,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官提醒:免責條款不一定能「免責」
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多是格式合同,裡面通常會設置「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真的能免責麼?法官提醒,免責條款並不一定能免則,作為保險公司,在受理投保時,要對「免責條款」進行充分、明確的說明。
此外,作為投保人,為了避免理賠糾紛,購買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確認產品是自己想要的保障;了解除外責任,並要向保險公司詢問清楚;購買時需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籤署保單後妥善保管,出險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將索賠材料準備齊全。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月朦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