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霑益區人民法院延伸審判職能,案外調解了一起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於調解當日即領到了工程款20000元,實現案結事了。
案情回顧
2015年2月,董某與荀某籤訂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約定董某承包荀某家的房屋建設工程,合同還約定了施工單價、工程款支付方式等。2016年9月8日,經結算,荀某還應支付工程款36000元,荀某的女兒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後荀某一直未支付款項,董某於2020年4月將荀某及其女兒訴至法院。
糾紛解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董某將荀某的女兒列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在向董某釋法明理後,董某決定撤回起訴。董某撤訴後,法院的案件審結了,但董某的糾紛並未得到解決。於是,承辦法官嘗試給被告荀某做工作,荀某對董某建蓋房屋的事實及價款無異議,提出房屋質量方面有瑕疵,應扣減部分工程款;後法官又給原告董某做工作,告知房屋質量問題需要由專業部門出具鑑定意見才能確認,所需鑑定時間較長,希望雙方能夠協商解決,儘量減少訴累。最終,經過法官耐心調解,雙方互諒互讓,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荀某支付董某工程款20000元(款項已當庭支付)。
小編有話說
對辦案法官來說,原告申請撤訴是審結案件最快捷的方式,但關鍵要看是否為當事人解決了糾紛。人民法院處於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第一線,在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時,更要立足於化解社會矛盾,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原告雖提出撤訴申請,但雙方的糾紛並未得到實際解決,承辦法官本著案件事實給雙方當事人案外調解,並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不僅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還最大程度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真正將司法為民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