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2021.1.1)

2021-01-08 陝西法治網

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

(法釋〔2020〕17號修改的司法解釋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此復。

【解讀】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故本條的修改,實際上是表述上的規範化。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作者/來源:南大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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