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礎知識——第一章 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宗旨

2020-12-22 法制視界

公安基礎知識——第一章 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和宗旨

第一節 公安機關的建立與發展

我國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是與世界警察相聯繫地,今天的警察是與歷史的警察相聯繫地。因這,要想深刻地認識我國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就必須了解世界的警察,了解警察的歷史。

一、警察的起源、發展和本質

警察的含義

「警察」一詞英文為police,它源於希臘語politi-cian。最初的含義是是指都市的統治方法或都市行政,現在的含義一般是指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安全的國家行政力量。

警察是階級統治的工具,自有階級以來,警察普遍存在於各個歷史時期的各種類型的國家。現今世界上的各個國家和地區,不論其大小、貧富、強弱和社會制度如何,有的國家甚至不設軍隊,但都毫無例外地建有自已地警察機構,設置專職地警察力量。

警察起源

在警察起源的問題上,不同的歷史觀形成了不同的警察起源觀。有的學者認為有了人類社會就有了警察,人類在原始部落時代就需要自衛,需要警察,並且認為警察永遠伴隨人類。這種觀點把警察說成是一種超階級的永恆的自然現象,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警察是一個歷史範疇,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警察和警察機關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長存的,它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必將隨著國家地消亡而消亡。在原始社會,既沒有國家,也沒有警察。人類社會進入奴隸制社會之後,隨著國家的產生,警察才應運而生。

在原始社會,社會結構是以血緣親族為基礎的氏族公社。在經濟上,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資料歸全體氏族成員所有,人們共同勞動,平均分配勞動產品,沒有剩餘產品和私有財產,沒有盜竊財物的犯罪行為,因而也就沒有必要設置保護財物的警察。在政治上,氏族公社的酋長實行選舉制或禪讓制,領袖是在同自然鬥爭中享有威信的人中形成的,因而也沒有必要設置保護統治關係的警察。

警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私有制,氏族社會逐漸瓦解,社會分裂為對立的階級。在階級矛盾發展到了不可調和的時候,就產生了國家這樣一種維護階級統治的政治形式。有了國家,同時也就有了警察。國家是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政治權利機構,而警察則是這個組織中執行國家專政職能的工具。當然,警察的產生還與社會的多種矛盾相聯繫,如統治階級內部,當權者為了對付政敵,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所以,決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會矛盾引起的犯罪、對抗衝突和社會秩序問題。總之,警察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警察是和國家—樣古老的。」

警察產生的條件

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地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

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

第三,維護統治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

第四,國家機器地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

二、警察的發展

由於警察所賴以生是不斷發展的,並呈現出一定的階段性,警察的發展史也隨之呈現出一定的階段性。一般分為萌芽期的警察、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

萌芽期的警察

從氏族公社向奴隸制國家過渡過程中,氏族武裝力量被用於幹預本族內部關係的功能逐漸增強,氏族武裝從全民不脫離生產的武裝,逐漸向著職業的、聽命於首領或貴族的、不參與生產的獨立武裝力量轉化,並與對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隊開始有了分工,這就意味著警察力量的萌芽和逐漸強化。在警察的萌芽時期,同時伴生的有監禁行為、審判行為的萌芽。

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種不同社會形態的漫長時期。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沒有專門的警察機關,也沒有專職的警察隊伍,警察職能是由軍隊、審判機關、行政機關的官吏分別掌管的。這種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和官吏,被稱為古代警察。古代警察有如下特點:一是軍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職能尚未能集中於一個統一的專門機關,是由軍隊、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分別掌管的。二是古代警察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是極不嚴格的,神權、皇帝或長官的意志起決定做用。三是私刑、私獄普遍存在。奴隸主對奴隸、莊園主對農奴、族長對同宗族的人有權使用私刑。

近代警察

近代警察是適應資本主義制度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專門執行警察職能的機構和官吏。近代警察發端於西歐,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是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和社會分工日益細密的必然結果。近代警察之所以在西歐國家最早產生,其原因在於:一是在這些國家,資本使社會形成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兩大對立階級,資本階級為了維護自已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殘酷剝削。二是資本主義商業的發展,使城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複雜化,城市需要專業警察的有效管理。三是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毒化了社會風氣,社會犯罪空前增長;城市貧民的赤貧化,擴大了鋌而走險者的隊伍。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對付犯罪,需要建立專職的警察隊伍。

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較早的國家是法國和英國。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國王路易十六的統治,建立了資產階級政權,根據制憲會議的決定,建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實行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警察制度。在每個縣設置了保安官,負責轄區的治安秩序。這時,警察不但與軍隊有了區別,而且與審判機關也有了區別。1790年,根據《人權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崙執政,建立了巴黎警察總局。英國在中世紀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針對資本主義社會階級矛盾的日益尖銳和治安問題的嚴重化,1829年英國首相威寧頓公爵說:「一個政權要依靠軍隊來維護國內秩序是很危險的,應組建一支不同於軍隊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隊伍。」同年,通過了《大倫敦警察法》,並由羅伯特·庇爾建立了首都倫敦警察廳。此後,資產階級國家紛紛實行警察行政。美國仿效英國,日本仿效法國建立了本國的近代警察制度。世界各國警察由於受英、法兩國警察制度的影響,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警政管理體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權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國為代表,警察受地方政府領導,中央政府只起監督做用;中央集權制以法國為代表,警察由中央政府統一領導。

中國的近代警察是帝國主義入侵中國之後地產物。鴉片戰爭以後,歐洲和日本的資產階級「警察行政」思想開始傳入中國。19世紀末期,中國許多地方開始試辦警政。1898年,湖南巡撫陳寶箴在長沙成立「湖南保衛局」,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專職警察機構。此後,清政府先後在保定、天津等地創辦「巡警局」、「警務學堂」、「巡警學校」。1905年,清政府為了維護其搖搖欲墜的反動統治,統一控制和領導全國的警察機構,在北京建立「巡警部」。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機關,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全國性的專職警察機構。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將「巡捕」和「巡警」改為警察。1927年,蔣介石為了殘酷鎮壓革命活動,迫害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維護國民黨的反動統治,不惜耗資擴充警察機構,設立「內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縣的警察機關改為「公安局」。1946年,設立「內政部警察總署」,各省、市、縣警察機關改為「警察局」。舊中國近代警察的歷史,是軍隊、警察、特務結合在—起,鎮壓革命、迫害人民地歷史。

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相比,有以下幾點區別:

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於警察機關。古代警察的職能尚未能集中於一個統一的專門機關,而是由行政官吏、軍隊、審判機關分別行使的。

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層次的專門工作系統,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古代警察則軍警不分,警政合一,沒有專門地組織。

第三,近代警察強調法制。警察機關的建立及其體制和職權,均以憲法或法律為依據。古代警察執法極不嚴格,私刑普遍存在。

第四,近代警察穿著統一的警察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三、警察的本質和基本職能

警察地的質

世界各國儘管社會制度不同,警察的階級基礎和政治屬性不同,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和種類各異,但是,它們地本質是共同的,即警察是國家政權中按照統治階級意志,依靠暴力的、強制的、特殊的手段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的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質特徵

第一,鮮明的階級性。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警察必須與國體一致,必須與政體一致。

第二,手段的特殊性。警察是擁有武裝強制、行政強制和其他特殊手段的行政力量。警察機關為了完成法律賦予自已的職責,保障強制力的權威性,配有一定的武器和械具,成為一支重要的具有武裝性質的行政力量。

第三,廣泛的社會性。警察所擔負的任務十分廣泛,一方面,它作為階級專政的工具,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另一方面,它擔負著大量的社會管理任務,要為社會提供全面的治安保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警察的基本

職能

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能和做用。警察的職能是由國家的職能決定地。警察不僅是國家實行階級專政的工具,而且是國家管理社會的行政機構。因此,警察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相統一的特點。警察的階級性表現在它的政治鎮壓職能上;警察的社會性表現在它的社會管理職能上。

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構成了警察的基本職能。政治鎮壓職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對威脅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與國家安全的政治勢力實行鎮壓。警察的這一職能,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強烈的階級性。

社會管理職能,是指警察運用行政管理手段,維護一定社會制度下的社會秩序。警察的這一職能,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群眾性。

警察的這兩種職能,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兩者相互依存,相輔相成。警察的政治鎮壓職能是社會管理職能的前提,社會管理職能是政治鎮壓職能的基礎。但是,警察的這兩種職能並非處於同等地位,政治鎮壓職能通常置於首要地位,因為有了鞏固的政治統治,才能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行使管理職能。

四、我國人民公安機關的建立與發展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機關

中央特科

1927年,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大批殺害共產黨員和革命群眾,黨的組織被迫轉入地下。由於蔣介石使用大量的特務、警察對共產黨人進行暗殺和鎮壓,個別黨員成了叛徒。黨中央在白色恐怖下遷到上海。為了確保黨中央的安全,在周恩來主持的中央特委的直接領導下,於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央特科,這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央機關設立的最早的保衛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保衛黨中央機關和中央領導的安全;搜集情報、掌握敵情;懲辦特務、叛徒、內奸;建立秘密交通聯絡和秘密電臺。1933年,黨中央遷往蘇區,特科工作於1935年結束。

中央特科建立的時間不長,但為保衛黨、保衛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績,一是開創了中國共產黨的保衛工作,積累了保衛工作的豐富經驗。中央特科的歷史表明,黨從一開始就將保衛工作置於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之下,注重培養隱蔽鬥爭幹部,這對以後公安保衛工作的發展起了重大的歷史作用。1931年4月,中央特科負責人之一的顧順章在武漢被捕叛變,出賣了黨中央、中央特科及有關領導人。中央特科打入敵特機關內部的錢壯飛同志搶在敵人行動之前將顧順章叛變的情況報吿了黨中央,周恩來同志據此採取斷然措施,保衛了黨中央的安全。三是搜集了大量的有價值的情報,在對敵鬥爭,特別是在「反圍剿」鬥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四是鎮壓一批背叛革命、出賣黨的叛徒,避免了更大的損失。

國家政治保衛局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工農兵代表大會上,成立了中華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以原來的蘇區中央局保衛處為基礎,組建了國家政治保衛局,這是我國最早的人民政權的公安保衛機關。隨後,在各地革命根據地和紅軍中相繼建立了政治保衛機關。

陝甘寧邊區和各敵後抗日根據地人民警察

1937年7月,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主張,使敵後抗日根據地得以開闢,並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權。隨著根據地和政權建設的不斷發展,在建立民主政權的同時,公安機關也隨之建立。

為了維護陝甘寧邊區首府延安市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隊,全稱「陝甘寧邊區人民警察」,簡稱「邊警」。這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地一支比較正規的人民警察隊伍。

各敵後抗日根據地也相繼建立了除奸保衛機構,如晉察冀邊區公安總局、晉綏公安局、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安總局等。除奸保衛機構的普遍建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對保衛抗日政權,取得抗日戰爭地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

社會部

1939年2月,中央決定在黨地高級組織內成立社會部,下設偵查、治安、情報、幹部保衛和中央警衛團等機構。

社會部的任務是與敵偽特務、奸細作鬥爭,保障黨的政治、軍事任務的完成和組織的鞏固,開展對敵情報工作和掌握敵人動向,進行鋤奸宣傳,培養鋤奸骨幹,負責軍隊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權地新闢根據地的鋤奸保衛工作。

各解放區的公安保衛機關

解放戰爭時期,公安工作的重點逐步從農村轉入城市,配合解放軍勝利完成軍管城市的任務,摧毀國民黨警察機關,對舊警察進行改造,建立人民公安機關,為建立統一的中央公安機關做了準備。

1946年4月,東北民主聯軍進駐哈爾濱,成立人民政權,建立哈爾濱市公安局,隨後,中共東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權也建立了東北局社會部和各級人民公安機關。1949年1月,東北公安總處改為東北公安部,東北各省設立公安廳。1948年5月,華北局社會部和華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決定在華北社會部和華北公安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央軍委公安部。此時,西北解放區、華東解放區的人民政府公安廳(局)也六續成立,中南和西南地區的人民公安機關隨著解放戰爭的最終勝利和新中國的成立而逐步建立起來。各級公安機關在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有力地配合了解放戰爭,保衛了新生的人民政權,建立了革命秩序,對於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以後公安工作的建設奠定了可靠的基礎。

(二)新中國成立後的人民公安機關

建國後17年人民公安機關取得巨大成就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羅瑞卿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楊奇清為副部長。10月15日召開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研究解決了統一全國公安組織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工作任務問題。11月5日公安部舉行成立大會。之後,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在全國範圍內也六續建立,大大加強了我國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

從1949年到1966年,共召開了14次全國公安會議,及時傳達黨中央、毛主席對公安工作的指示,研究貫徹黨中央為公安工作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布置各個時期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務,總結交流公安工作的經驗。

17年間我國的公安保衛工作取得了輝煌的成果,具體表現

第一,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健全公安組織機構,明確了工作任務。公安工作的組織形式由黨的組織形式變為政權形式,在中央和各大行政區建立公安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公安廳(局);在省轄市設立公安局;在縣、市建立公安局;省、自治區公安廳在各地行政公署設立派出機構——公安處;直轄市、省轄市在各區設派出機構——公安分局;各縣、市公安局和分局在街道、城鎮設立公安派出所,鄉村設立公安特派員;在工礦、企業、文化、教育等部門和重要機關設立保衛局(部)、處、科或特派員。

第二,清除反動勢力地殘渣餘孽和舊社會遺留下來的汙泥濁水。先後開展了禁菸、禁毒、封閉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締反動會道門和打擊封建把頭等活動,把一個腐敗不堪的舊社會改造成一個新社會。

第三,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整個運動從1950年10月開始,到1953年6月結束,嚴厲打擊了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和反動會道門頭子五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保衛了土地革命、抗美援朝以及社會主義改造的順利進行,保證了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鞏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權。

第四,改造大量戰爭罪犯。公安機關在黨的正確路線指引下,把日本戰犯、國民黨戰犯、偽滿戰犯、偽蒙疆戰犯改造過來,取得了巨大成功。經過改造地日本戰犯至1964年全部遣送回國。從1959年開始,對國民黨戰犯、偽滿戰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釋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級以下軍政特人員全部寬大釋放。

第五,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衛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十年「文化大革命」公安工作遭受嚴重挫折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運動,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也使公安事業遭到極大的破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出於篡黨奪權的反革命目地,全盤否定黨的正確路線在公安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否定公安民警絕大多數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並要徹底砸爛公、檢、法,瘋狂地破壞公安機關和公安工作。在這種極端困難的條件下,廣大公安民警牢記肩負地使命,採取不同形式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倒行逆施進行了堅決鬥爭,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了許多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工作。

新時期公安事業在改革中創新發展

1976年粉碎「四人幫」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人民開始了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偉大實踐,開創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道路。公安事業做為黨和國家事業地重要組成部分,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同樣邁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長足發展。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階級鬥爭為綱」迅速轉移到服從和服務於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上來,實現了公安工作指導思想的戰略性轉變。全國公安機關始終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置於各項工作的首位,挫敗了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各種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高舉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的旗幟,沉重打擊了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極端勢力的暴力恐怖活動。堅定不移地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重大經濟犯罪活動,堅決掃除「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了良好的治安環境。妥善處置大量由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鞏固和發展了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改革和加強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服務。牢固地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毫不動搖地堅持「政治建警、依法治警、從嚴治警」的方針,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工作、保平安」的基本思路,全面推進公安隊伍的革命化、證規化、現代化建設,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鬥力得到了新的提高,隊伍的精神風貌有了明顯改觀。為了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客觀情況,全國公安機關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銳意進取,勇於改革,不斷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安工作運行機制、隊伍管理體制和警務保障機制,在一些長期困擾公安工作的重大問題上,取得了突破性進展。30多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牢牢把握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戰勝重重困難和嚴峻挑戰,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出了重大貢獻。面對改革開放和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考驗,面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公安隊伍始終保持了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實踐證明,公安隊伍是一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地,有堅強戰鬥力的隊伍,不愧為堅強的共和國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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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公安機關面向社會招錄人民警察專業科目筆試,特制定本大綱。   三、考試內容   公安機關面向社會招錄人民警察專業科目筆試,主要測查報考者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與能力,包括職業素養、基礎知識、基本能力三個方面。   (一)職業素養。主要測查報考者的政治素質、對人民警察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認知水平。   1.
  • 楚雄州公安機關推進基層基礎工作座談研討會在永仁召開
    12月10日上午,楚雄州公安機關推進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座談研討會在永仁縣召開,會議就推進全州公安基層基礎工作進行研討交流,並對全面加強新時代公安派出所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會上,全州十縣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長圍繞推進公安基層基礎工作的既定目標、舉措、工作標準、結果運用等內容進行了交流發言。會議指出要深入分析當前全州社會治安管理面臨的形勢,強化責任落實,推動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傾,加快派出所工作體制機制優化完善,推進全州公安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更上臺階。
  • 祁縣:晉中公安機關成功打掉以王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晉中公安機關成功打掉以王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20年7月24日,壽陽縣公安局成功偵辦的王偉等1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審判決。該案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抽逃出資罪等7項罪名,共29起犯罪事實。
  • 《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聘與辭退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職責與保障>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獎勵與撫恤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和監督管理
  • 新時代派出所糾紛調解實務 27:民間糾紛何以大量流入公安機關
    因此,筆者嘗試從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兩方面對人民調解和公安機關在調解民間糾紛上的優劣發表觀點,從而得出大量民間糾紛流入公安機關之原因,接著對這一現象的利弊進行剖析,最後在此基礎上從制度構建層面提出相關應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