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姚亞楠 每經編輯:肖芮冬
今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了《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通知。記者注意到,《細則》共分九章,對天使引導基金的規模和資金來源、運作原則和操作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相較於2014年發布的《關於印發<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新版《細則》對天使投資企業及其所投資的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標準均有所放寬。
新版《細則》對於天使投資企業的規定為「一般應在本市註冊設立」,而在2014年,天使投資企業的界定標準為「在本市註冊設立,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初創期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與之相呼應的是,新版《細則》中增加了「鼓勵天使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市場化的天使投資母基金;鼓勵天使引導基金與長三角區域內其他政府引導基金加強聯動,促進區域內機構化天使投資企業發展」的內容。
事實上,加強長三角創業投資行業聯動發展是近段時間以來上海創投政策的重要方向之一。去年7月,上海市政府發布《關於促進上海創業投資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就強調,推動長三角創業投資發展,主動對接、聯動長三角區域各類科創基金,在政府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註冊和投資長三角方面,實施更加靈活的政策。
此外,新版《細則》中另一個重要變化為,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所投資的初創期創新型企業,其標準也有所放寬——相比於2014年「成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職工總人數不超過2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人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規定,《細則》修訂為「成立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職工總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人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進一步擴大了被投企業的範圍。
關於天使引導基金的退出,2014年的規定為「天使引導基金以參與設立市場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資部分,在天使引導基金投資之日起的五年內,在母基金股東有受讓意願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按照天使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轉讓給受讓人。超過五年的,天使引導基金轉讓價格以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新版《細則》則取消了這一時間限制,更為靈活:「對於天使引導基金以參與設立市場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資部分,可以按照事先商定的協議適度讓利,具體讓利原則另行制定」。
附:《上海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