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10月4日,國慶假期期間,張某(女,22歲,健身教練)在大理市宏迪蹦床娛樂中心玩耍時,不小心從蹦床上摔下來,受傷嚴重,經過醫生診斷,張某脊椎嚴重損傷,終身癱瘓,以後只能躺著床上度過下半生。張某家屬將大理市宏迪蹦床娛樂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生活費,誤工費等共計100萬元。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如何認定娛樂中心的責任?
基於蹦床所具有的危險性,法庭的主要判斷依據是:娛樂中心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審核入場人員的行為能力、提供合格的蹦床相關器材以及對入場人員必要的培訓,安排工作人員及時提醒參與蹦床人員不規範的行為等。
張某的遭遇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條明確了侵權案件中的過失相抵原則,即當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
張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能力決定是否參與具有風險的蹦床活動,在其自行決定進行蹦床活動後,應對大理市兔之舞蹦床娛樂健身中心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外的意外風險自行承擔責任。
申請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事故現場的照片,個人的收入證明材料,以及可以證明娛樂中心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影像,音頻等證據。
在本案中,因娛樂中心已經盡到了上述各方面的注意義務,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應由張琪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服務行業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張某的合理損失為 146132元,娛樂中心未能安排工作人員及時提醒參與蹦床人員不規範的行為,理應承擔部分責任。酌定其承擔張某損害20%的賠償責任。共計29228元。
結語:健康是無價的,高風險的娛樂項目,雖然可以給人短暫的刺激和滿足感,但是一旦發生意外,是很難獲得賠償的,奉勸所有經常帶孩子去娛樂場所玩的家長和年輕人,在參加娛樂活動時,一定要有安全意識,並要檢查娛樂場所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儘量少去參加一些風險性高的娛樂項目,如蹦床,高空跳傘,漂流等等。那些鮮活的生命和慘痛的案例時刻提醒我們:我們不是超人,也不是鋼鐵俠,我們只是普通的人類,我們要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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