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批捕深圳下藥男的決定:如果不想放縱罪犯,保留證據是...

2020-12-23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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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如何理解不批捕深圳下藥男的決定:如果不想放縱罪犯,保留證據是必要的】深圳檢方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是審慎的。在輿論鼎沸、皆曰可捕的情況下,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需要的不僅是法律根據,更要有直面輿論的自信。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貫徹「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非常難,在輿論關注、社會評價趨於一致的情況下落實「疑罪從無」就更是難上加難。這一點,從最近幾年重審和再審的社會影響巨大的冤錯案件中可見一斑。深圳檢方在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後,申明「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可以再次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既是對輿論的回應和平復,也是對「不枉不縱」法律原則的貫徹和落實。「疑罪從無」,是證據中心的派生結論。沒有證據或證據缺失,法律事實就難以為據,法律準繩就失去了衡量標準。回到「下藥案」,深圳檢方的決定也提醒人們,如果不想放縱罪犯,保留證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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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李伯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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