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新規:立字為據不能解除親子關係

2020-12-23 長江日報

長江日報-長江網6月14日訊(記者陳勇)親子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想要解除親子關係時,即使另一方願意,並立下字據,從法律角度講,也不能作為解除親子關係的依據。

湖北協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好認為,民法典重申對親子關係的保護,以及解除的途徑,經過親子鑑定後,通過起訴,獲得法律文書證明才行。民法典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周好介紹,她曾經受理過一起類似案件。女方小蘭未婚先孕,後來與小軍結婚後生下孩子。此後兩人離婚,女方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並立下字據。男方再婚生子,卻因為與前妻子女有親子關係,無法給再婚後生育的孩子辦理相關證明手續,即使有前妻親筆寫的字據也不行,無奈只好起訴,否認與前妻子女的親子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內所生子女無需證明婚生子關係,是法定的親子關係。在上述案例中,小蘭雖然未婚先孕,並承認孩子不是小軍的,但是,兩人是婚內生子,所生子女依然與男方有親子關係。即使離婚,字據等書證都不能作為否認親子關係的法律證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想要否認解除親子關係,除了離婚協議外,最好進行親子關係鑑定,然後拿著親子鑑定證明去起訴,獲得訴訟支持後才能否認解除親子關係。

也就是說,小軍想解除親子關係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法院訴訟,用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非親子關係。假設在本案中,小蘭的子女在長大成人後,得知親生父親不是小軍,也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否認解除和小軍的親子關係。

【編輯:張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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