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所執業的嘉興斯達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達半導」)2015-2018年1-6月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信會師報字〔2018〕第ZA15629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所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2009年11月,斯達半導及其子公司與海寧市斜橋鎮政府籤訂借款協議,規定「借款期限五年,所藉資金在借款期限內不計息」。2014年11月借款到期後,你所未獲取續借協議,僅依據公司內部申請資料和情況說明,即認為上述借款不存在應付利息,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作出的審計判斷不謹慎,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別少計提財務費用95萬元、78.86萬元(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計算),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7.36%、3.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二、政府補助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所未對政府補助遞延收益攤銷年限進行覆核確認,未能發現斯達半導將資產累計已折舊月份對應分攤的遞延收益一次性計入驗收當期損益的情況,導致未能發現公司2017年多確認其他收益302.91萬元,佔當期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76%。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個別收入函證回函不符,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6月銷售交易額差異金額分別為182.42萬元、204.21萬元、252.99萬元、234.67萬元,你所未對回函差異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四、存貨監盤程序執行不到位
根據2017年在產品審計計劃,你所擬對在產品執行監盤程序,但實際未執行。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月20日
來源: 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