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人民幣1.79億餘元!北京一官員被判無期

2020-12-22 北晚新視覺網

11月20日下午,北京市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專業化建設暨十佳公訴人研討會在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召開,會上公布了北京檢察機關2019年度十大公訴精品案件,其中包括高守良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資料圖,宋溪 製圖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守良受賄人民幣1.79億餘元(其中尚未實際取得款項1.1億元),貪汙人民幣165萬餘元,對摺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被告人高守良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後高守良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守良,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案發前系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因涉嫌受賄罪,經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決定,於2018年8月29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於2019年4月23日,以高守良涉嫌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包括:高守良於2012年至2018 年期間,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會副主任、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天地控股有限公司、藍汛欣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晟弘凱恩投資有限公司等單位在收購股份、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工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79億餘元,其中已實際收受款項人民幣6900餘萬元、尚未實際取得款項人民幣1.1億元;指控其犯貪汙罪的事實為高守良於2012年3月,利用其擔任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採取隱瞞其實際住房情況等手段,騙取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通過下屬北京南方弘泰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為其支付購房費用人民幣165萬餘元,用於其購買北京市朝陽區青年路29號院14號樓的一處房屋;指控其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事實為高守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支出除去合法收入及違法犯罪所得,對摺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本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高守良涉嫌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同年3月8日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於2019年4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結合全案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況,對被告人高守良所犯各罪分別提出量刑建議,並根據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建議判處高守良無期徒刑。

本案於2019年7月18日、同年9月28日兩次召開庭前會議,於2019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高守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後高守良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犯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高守良被判無期徒刑)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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