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人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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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十天
日前,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發布《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目前正面向公眾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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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
大件垃圾不得隨意丟棄
收集、運輸單位可拒收未分類垃圾
《意見稿》明確:昆明要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尚未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其中,產生生活垃圾的組織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對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組織和個人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通過預約由收運服務單位收集。
大件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內。
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內。
廚餘垃圾應當先在產生場所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內。
建築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
資料圖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同時,《意見稿》明確,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廚餘垃圾、垃圾填埋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非機動車停放
街道辦事處可以適當設置
經營性非機動車停放點
電動車、共享單車等非機動車目前已經成為市民出行的熱門選擇,非機動車的停放也影響著市容環境。
《意見稿》中明確:各類外賣、快遞、代駕等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人員管理,做好從業人員停放非機動車的宣傳教育工作,確保車輛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對有條件的聚集區,鼓勵設置服務平臺專屬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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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意見稿》就對非機動車停放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要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轄區實際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點。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布局合理,設置規範,有統一明顯標誌。
不得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不得佔用盲道、消防通道、綠地。公安、應急、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和發展改革委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的有關工作。
鼓勵車站、醫院、學校、碼頭、賓館(酒店)、影劇院、商業區、體育場館和居民小區等在其管理範圍內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方便市民停放非機動車。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向社會公眾開放。
根據城市的發展,街道辦事處可以適當設置經營性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間設置經營性非機動車停放場點。
具體管理辦法、收費標準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並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的明顯位置標識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設置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壞、侵佔,不得挪作他用。
引攤入市
引攤入市點應當統一規範
夜市閉市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凌晨2時
隨著夜市經濟的火熱發展,如何更好地引攤入市,成為昆明需要面對的管理問題。此次,《意見稿》針對引攤入市問題,提出了6條相關條例,對引攤入市的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方法等進行了說明。
引攤入市點可由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提出,通過調研、論證、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確定,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引進管理公司參與引攤入市管理的,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引攤入市點應當統一規範,做到整體風格與周邊環境協調,統一設置醒目標識、標牌、攤位區域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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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上,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衛生保潔等基礎設施,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和衛生保潔員,負責維護日常的經營秩序和衛生保潔工作;與環衛部門籤訂環境衛生保潔責任書及垃圾清運合同,對產生的垃圾要實施分類處理,確保市場整潔。設置亭棚的,應當對亭棚尺寸、外觀等進行統一規範,不得設置永久設施。管理單位應採用鋪地毯、地膠等方式鋪設路面,定期安排專業人員清掏下水道。每天閉市後及時清掃、清洗路面,確保道路乾淨整潔。
營業時間上,夜市閉市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凌晨2時。政府組織大型活動、高考、中考等特殊時段,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可以要求閉市。
此外,佔用城市道路或者設立臨時空閒場地的引攤入市點,都屬於臨時性的管理措施。若因城市規劃、建設或交通組織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引攤入市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無條件拆除。
電動車充電
不得在非機動車停放場上
私搭亂接電線
《意見稿》還對電動車充電明確了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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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停放場上私搭亂接電線對非機動車實施充電;
有條件的各類大型商場、集貿市場、寫字樓、醫院、學校、小區等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集中設置非機動車充電區域。
城中村集中停放場點,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按照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點建設登記備案核准流程進行規範和管理,確保小區、城中村內部道路、樓道內無亂停亂放現象。
《意見稿》還提出:要推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城市臨街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義務,對門前出現的道路、環衛、綠化等公共設施破損問題及時告知有關管理部門,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主動進行勸導和制止。
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共享單車停放進行規範引導,並對不聽勸導的行為及時向執法部門舉報,積極配合做好責任區範圍內應急處置工作。
市容環境整治工作
今年昆明開展
14項市容環境集中整治工作
今年7月10日以來,昆明開展了宣傳動員、集中整治、深化提升、長效管理4個階段的市容環境集中整治行動,整治內容包括重要道路整治提升、衛生環境、引攤入市、佔道經營、建築工地、戶外廣告等14項內容。目前,已進入長效管理階段。
開展重要城市道路整治提升
全力推進62條重要城市道路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在8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另外整治提升工作還將向62條道路沿線其它支次道路、背街小巷、老舊小區延伸,達到連線成片、整體提升的效果。
推進環境衛生專項整治
整治提升重點區域、背街小巷、老舊小區等環境衛生,全面清理、清除陳年垃圾和環境衛生死角。
嚴格按照《昆明市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和質量標準》,機械化清掃道路每日不少於3次,衝洗不少於1次,人工保潔道路每日大掃不少於3次,24小時不間斷巡迴保潔。
開展環衛基礎設施專項整治
大力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對沿街區、各類公共場所等分類垃圾桶的標誌標識進行更新,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體系。
對環衛專用車輛等環衛基礎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損壞的及時進行修理或更換,確保完好率達100%。
開展佔道經營、門前三包專項整治
一是按照《關於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有序推進引攤入市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有序推進引攤入市工作。
二是對各類違規佔道經營行為和出攤經菅活動進行整治,對影響交通、市容和市民出行的佔道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開展戶外廣告和小廣告專項整治
規範各類場所公益廣告、門頭牌匾的設置,對破損、老化的進行更換,確保布局合理、規範統一;
對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的一店多招、超出天際線等廣告牌進行規範。
對各類建(構)築物及設施設備上的小廣告進行徹底清理。
開展渣土運輸及建築工地專項整治
嚴格按照規定整治渣土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渣土運輸過程中「滴、漏、灑」汙染路面和違規亂倒、偷倒建築垃圾、渣土行為。
加強對渣土運輸車安全行車監管,對闖紅燈、超速、超載超限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開展沿街乞討專項整治
加強對主次幹道、商業街區及流浪乞討人集中活動和露宿的區域進行專項治理,以及對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和殘疾人進行乞討行為進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給予取締和嚴厲打擊。
開展道路、人行道破損、無障礙設施專項整治
組織各轄區對已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路面、人行道地磚進行全面排查整治;
對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路面、人行道地磚進行全面排查整治。
開展城市景觀照明及道路照明專項整治
繼續做好背街小巷、公園、下穿隧道等「有路無燈」、「有燈不亮」查缺補漏補建及整改工作;
對汙損鏽蝕、損壞、未達到照明質量的設施進行清洗、更換,保證重點路段設施完好率100%。
開展建築工地專項整治
加強施工工地源頭治理,大力整治建築工地不文明施工行為,規範施工圍擋,加強施工工地現場安全管理,加大施工圍擋公益廣告設置和管理,確保符合創建文明城市指標要求。
開展城鄉違法建築專項整治
對違法建築進行集中整治,特別是對新增違法建築嚴格按照「發現一起、拆除一起」的要求依法拆除。
加強對租地建房、農房整治、住宅小區違法建設等問題的重點整治。
開展公共廁所專項整治
對公廁進行拉網式檢查,確保公廁管理和服務達到標準,有專人管理,按時開放,衛生質量達到「七淨四有三通三無」,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環境。
開展靜態交通環境專項整治
嚴格落實停車場管理有關規定,加強道路靜態交通管理。
按照非機動車停放點設置標準要求,對非機動車停放點進行規範管理;
加強網約共享單車的管理,加強考核和督查檢查力度,確保共享單車運營秩序規範有序。
開展城市公園(景區)環境專項整治
對公園園區內文明旅遊宣傳內容、公益廣告破損等進行排查並更換,對景觀進行美化提升;
強化對園容、衛生、基礎設施維護和旅遊秩序等方面的長效管理。
圖源:雲南日報
讓我們齊心整治市容
共建更加舒適宜居的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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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新聞網綜合自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網站、
昆明信息港、無線昆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