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副處長王憶窮受賄超千萬 一審獲刑十年

2020-12-23 中國青年報

因犯受賄罪,已於兩年前落馬的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副處長王憶窮近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2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王憶窮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信息。判決書顯示,王憶窮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超千萬元,其中七成涉及未出資但通過「乾股」獲利。

公開資料顯示,王憶窮,女,漢族,1964年10月生,四川資陽人,大學文化。1988年9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王憶窮的工作長期與礦產開發打交道,曾任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主任科員、副調研員、副處長、二級調研員等職。

2018年7月,王憶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同年12月被雙開。雙開通報指出,經查,王憶窮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記者梳理一審判決書發現,王憶窮受賄行為多與礦產開發有關。

成都市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王憶窮在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礦產開發管理處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增加探礦權礦種、劃定礦區範圍、採礦權延續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963萬元、5萬美元、金條1根(折合人民幣11.1955萬元),總價值約1004萬元。

王憶窮非法所得財物中,最大一筆賄賂來自收受「乾股」獲利。

一審判決書介紹,王憶窮在擔任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礦管處主任科員、副調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010年通過向原雲南省國土廳評審中心副主任白某等人打招呼的方式,為冉某在辦理雲南省盈江縣盞西鄉獅子山鉛鋅礦採礦權變更、採礦證延續等方面提供幫助;2010年通過提供內部地質資料圖,為冉某在確定四川省德扯弄巴石英巖礦是否含有鋰礦提供幫助。2012年,王憶窮向冉某介紹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王某、地勘處副處長賈某,為冉某的四川省德扯弄巴石英巖礦探礦權違規增加鋰礦礦種提供幫助。

2009年,王憶窮及丈夫楊某根據冉某所提先不出資、後以分紅款補交出資的方式取得雲南省盈江縣盞西鄉獅子山鉛鋅礦5%股份,該股份由冉某代持。

2011年至2016年,冉某先後向王憶窮、楊某支付雲南省獅子山鉛鋅礦股份利益合計770萬元,王憶窮二人取得上述款項後未向冉某補交出資款。另,2012年左右,王憶窮先後收受冉某1萬元、5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憶窮及其辯護人稱,雲南省獅子山鉛鋅礦兌現的770萬元股份利益是基於楊某的個人投資、入股行為,確係正當股份利益並非賄款,王憶窮沒有參與其中。

成都市中院認為,經查,多位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楊某、王憶窮夫婦從未實際出資而佔有雲南省獅子山鉛鋅礦的股份,可見楊某該行為並非正常投資、入股行為。

此外,王憶窮通過參與談判、安排楊某籤訂相應協議書、提供帳戶收取股份利益、處置收取款項等方式參與了雲南省獅子山鉛鋅礦股份利益的兌現、處置過程。並且,冉某是基於王憶窮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利用其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讓王憶窮、楊某未出資但獲得股份,實質是送給王憶窮「乾股」。

成都市中院指出,王憶窮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接受調查期間,王憶窮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0年11月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憶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其受賄所得人民幣993萬元、金條1根,依法予以追繳。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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