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牘在魏晉南北朝,其概念與傳統意義的「文」是有所區別的。梁劉勰(約466—約539)《文心雕龍·總述篇》謂:「今之常言,有文有筆。以為無韻者筆也,有韻者文也。」關於文筆説,清代阮元(1764—1849)、阮福父子均有闡述發明,近人劉師培亦承其説,而許同莘在其著書《公牘學史》中,於「筆」考之頗詳,其結論是:「表奏書檄之屬皆謂之筆,不謂之文。蓋敘事達旨,施於實用,與文人之冥心孤往,騁秘抽研各不相涉。故有能為表奏書檄而不能賦詩為文者,亦有詩文造詣極深而不能勝記室參軍之任者。」蓋「筆」與「文」之別,要在其屬於實用之文而非文學之文也。
王羲之尺牘
在中國文章史上,尺牘並不是一種單一的體裁,其所包含文種比較多。若據梁蕭統(501—531)《文選》分類,其中「表」「啟」「箋」「書」等文體,都應屬廣義上的尺牘範圍;又據《文心雕龍》分類,其中「無韻之筆」(從史傳到書記十篇)中的詔策、檄移、章表、奏啟、議對、書記等,亦應屬廣義的尺牘範圍。宋歐陽修於《與陳員外書》中,就尺牘與尺牘諸文體之間的關係論述如下:「古之書具,惟有鉛刀、竹木。而削札為刺、止於達名姓;寓書於簡、止於舒心意、為問好。唯官府吏曹、凡公之事,上而下者則曰符、曰檄;問訊列對、下而上者,則曰狀;位等相以往來,曰移,曰牒。非公之事,長吏或自以意曉其下以誡以救者,則曰教;下吏以私自達於其屬長,而有所問候請謝者,則曰箋、記、書、啟。」
歐陽修認為尺牘原為書信,後來隨著官府吏曹的文書應用之需要,逐漸演變為多種文體。趙樹功認為,尺牘是一個「大家族」,「以寫作材料的不同,它派生出簡、札、牒等;以通信對象的不同,又分化出箋、啟、狀、書、教、移、表等等。」寫作材料實屬尺牘形制問題,暫不討論。至謂尺牘諸文體,乃尺牘所「派生」之説,確為的論。能夠「派生」就説明尺牘本身是一個文章體系,而不單純是一種文體。至於尺牘與一般文章即所謂「文」之區別,據趙樹功的解釋是:「古代的尺牘,還不單是『書』的異名,而是全部實用,即用於區別『文』的符、檄、書、啟等的代稱」,並認為文獻所謂的「善尺牘」等説法「皆是指這些實用文體而言。」這一界定可以説基本準確,尺牘區別於文章的最大特徵即在於其實用性。
顏真卿尺牘
尺牘諸文體名稱,雖然有一部分隨時代歷史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變動,但總的來説是相對穩定的。如冠以表、狀、書、箋、啟等名義的文體,兩千年來依然如故,並未發生名詞上的變化。為了便於比較,我們再通過清代文章分類的發展情況,以見尺牘類文體所在範圍之變化軌跡。清曾國藩(1811—1872)編《經史百家雜鈔》,將文章分為三門十一類:
第一,著述門:論著類(著作之無韻者)、詞賦類(著作之有韻者)、序跋類(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
第二,告語門:詔令類(上告下者)、奏議類(下告上者)、書牘類(同輩相告者)、哀祭類(人告於鬼神者)。
第三,記載門:傳志類(所以記人者)、敘記類(所以記事者)、典志類(所以記政典者)、雜記類(所以記雜事者)。
其中「告語門」統攝所有尺牘文類。其下之「書牘類」細目為:「書、啟、移、牘、簡、刀筆、帖」;「奏議類」細目是:「書、疏、議、奏、表、札子、封事、彈章、箋、對策」。
與早期的文章分類相比,有兩處變化值得注意:
1、尺牘文體名稱一直沿用下來,並未發生改變。
2、某些尺牘文體名稱雖然未變,但卻被賦予了新的含意,因而較以前變得更加複雜化了。
比如在「書牘類」與「奏議類」中均有「書」名,看似混亂,而實際上此「書」已非彼「書」。因為這裡的「書」之概念被擴大化和具體化了:屬「奏議類」者為公牘;屬「書牘類」者為私信。由此可見,隨著時代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文書的功用也日益發達而趨於明細化,原先比較單一的尺牘類文種,也變得更加複雜與多樣化了,而其變化的最大特點就體現在文書的公私區別之上。
趙樹功認為,以通信對象的不同而産生了不同的尺牘類別,然而在性質與功用上,他沒再作更進一步的公私分類。前引歐陽修《與陳員外書》中,論述了尺牘隨著官府吏曹的文書應用,而漸漸演變為多種文體的事實,指出了尺牘實際上是隨公事需要而發展起來的一種公文。許同莘論:「古人但云牘簡不雲公牘者,後世私人筆札亦云謂之牘,故加公字別之。古人治事,有公而無私,凡書於牘書者,其事皆公事,其言皆公言,言牘則公字之義已具,不待言也。」吳麗娛則直接指出「尺牘既是書疏的代名,則一切公私書疏都應該包括在內」「尺牘一詞往往用以指代公文。」吳説提示了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一是在尺牘分類上應有公、私之別;一是從文書學角度看,尺牘多指公文,而私人書簡並未受到太多重視。
蘇軾尺牘
筆者認為,尺牘雖有公私文書之別,而在討論尺牘法帖時,比如王羲之尺牘多半為日常私書家信,所以考察的著眼點應主要放在其「私」之性質上,應認識到尺牘有公私類別之分,這樣才有利於作更為具體之研究。關於區別與分類,可以借鑒宋司馬光(1019—1086)《書儀》的「奏表」「公文」「私書」「家書」分類法,前兩項屬公牘文書,後兩項屬私信書簡。
「私書」主要適用於社會交往,一般根據其人身份,在禮儀上可分為尊、平、卑三種場合,書式大致相同,而在稱謂用語以及程序的繁簡上,則略有變化。「家書」和「私書」的區別在於:具書人與受書人之間應有親緣關係,而在書寫規則上則大致相同。有鑒於此,以下主要以私信家書類書簡作為考察對象。至於公牘文書,除了在論證上確有必要之外,一般不再作更多涉及。這是因為:
首先,在討論尺牘法帖時,比如王羲之的尺牘多為日常私書家信(僅有極少一部分公牘文書),其性質與晉代公牘文書有所不同。
其次,研究尺牘書信史,也應區分其有公、私性質之別。其實文書學研究的主要對象乃是公牘文書,其中既包括詔令奏議,也含有書牘文翰。由於公文皆由歷代政府的嚴密統一的條規律令加以規定,比如奏表等等,執行者衹要循既定之例,按其規定程序套用即可。所以公牘在形式、內容乃至禮節、用語等方面都被高度統一化和規範化,並且有其傳承性,因而在研究上也比較容易把握。另外從文獻資料來看,公牘文書屬於典章制度,歷代不但有相應的記録文獻傳世,而且也有大量的文書(或實物)文獻傳存,研究資料相對來説比較豐富,這些都是文書學能夠成為一門研究學科的先決客觀條件。而私信史研究就與公文有所不同,研究起來十分不易。這是因為:
1、由於文獻價值的欠缺,私信最不易保存和流傳。因此歷代的私信書簡傳世稀少,資料匱乏。
2、私信書簡的撰寫不必象公牘文那樣須嚴格遵守規則章程,在形式上也比較隨意自由,更由於私信內容多為親朋之間的私事,所以其內容,自然不如人們所熟知的公文那麼容易被理解。當然,並不是説私人書信可以完全不講究寫作規範而各行其是。其實古人的私信雖然書寫比較自由,但仍然會受到一定的制約。比如古代流行的書儀,就是專用來指導一般人如何寫信的程序模板(主要以私人書簡為主)。與公文的規程條例相比,私信除了受禮儀因素限制以外,在其他方面並沒有太多官方的強制性色彩。
文徵明尺牘
3、大凡實用之物其變化都比較大。私信家書類的書簡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而也最容易受到生活習慣、禮儀語言等因素變遷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古代各時期的書儀被反復增減修訂,也都是為了適應這種變化。人們也許會注意到這一現象:不同時代的古人文章皆似曾相識,而不同時代的古人書信則大多相異其趣,甚至大相徑庭。如果用書面語和口語做比喻的話,公文屬於前者,相對來説變化不大或者變化緩慢;私人書信則屬後者,可能會因時因地因人的變遷而發生較大的變化。此外,私家書信中往往還有一些衹有通信者雙方才能讀懂的隱語,這也是後人讀解古人書信比較困難的又一原因。
關於公牘問題,可以參看民國時期許同莘所著《公牘學史》。但由於此書對文書與文章二者之間未作明顯界定,故內容顯得過於寬泛博雜,缺少具體翔實的探討。儘管如此,書中所引述的文獻資料十分豐富。就目前來説,在文書學史研究領域中,此書雖然已問世近七十年了,然可以説它仍是一部比較完整詳備的公牘專史論著,頗有參考價值。
祁小春:廣州美術學院教授
本文刊發於《書法研究》2019年第1期,原題為《文獻所見尺牘名義考》,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