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王可)訊,9月2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經證監會備案,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證券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今年以來迎來爆發期,特別是頭部券商相關業務迎來大增長,被券商稱為「最賺錢的業務」。從中證協公布的最新場外期權業務情況來看,新增初始名義本金2,337.81億元,較上期增長723.90億元,環比增長44.85%,也是場外業務中增長較快的。
券商場外期權業務於2012年開展試點,2018年證監會和中證協曾分別發布相關通知進行監管。2020年《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靈活設置資質要求;二是適度擴大標的範圍;三是優化投資者適當性;四是穩定業務預期;五是強化監測監控。
根據《管理辦法》,券商參與場外期權交易的交易商資質要求從2018年的A級以上券商降低到BBB級以上券商,交易商數量將新增33家,達到54家。對於交易的個股標的,中證協將其擴大到當期融資融券標的名單內個股,相比2018年的標準,個股標的將新增764隻,達到1809隻。
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調整商品類場外期權交易對手方為專業機構投資者,並要求券商不得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場外期權;嚴禁為配資公司、薦股平臺、P2P平臺、違規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主體提供場外期權服務。
同時,《管理辦法》設置一年過渡期制度並要求券商新增負面客戶管理平臺,以確保業務平穩有序銜接和防範業務風險。
中證協表示,下一步將落實《管理辦法》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場外期權制度規範體系,加強業務培訓和執業檢查,提高業務報告系統電子化程度,強化實時、精準監測監控風險,持續引導證券公司規範開展場外期權業務。
交易商數量增加33家,個股標的將增加764隻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參與場外期權交易實施分層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分類結果、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專業人員及技術系統情況,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A級以上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成為一級交易商。最近一年分類評級在A類A級以上或B類BBB級以上,持續規範經營且專業人員、技術系統、風險管理等符合對應條件的證券公司,經協會備案,可以成為二級交易商;展業一年情況良好、未有重大風險事件的,可向證監會申請成為一級交易商。
其中,一級交易商應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開立場內個股對衝交易專用帳戶,直接開展對衝交易。二級交易商僅能與一級交易商進行場內個股對衝交易,不得自行或與一級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對手開展場內個股對衝交易。
二級交易商應確保其與對手方和一級交易商分別達成的個股期權合約掛鈎標的、合約期限、合約名義本金、收益結構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2020年《管理辦法》與2018年《通知》變化項目對比;數據來源:中證協,Wind資訊)
根據2020年8月證監會發布的券商評級,目前共有15家AA級券商,17家A級券商,22家BBB級券商。這意味著,將有15家AA級券商有資格成為一級交易商,39家A級和BBB級券商成為二級交易商。
根據2018年證監會和中證協《通知》文件,以往只有A級以上券商在滿足相關條件後才具有開展場外期權業務的資質,AA級券商可成為一級交易商,A級券商可成為二級交易商。根據2018年中政協發布的名單,2018年共有一級交易商7家,二級交易商14家。
對於場外期權業務交易境內股票股指標的,2020年《管理辦法》對境內個股作為交易標的的要求有兩條:一是在滬深交易所定期調整公布的當期融資融券標的名單內,二是協會認可的其他條件。根據Wind數據,目前滬深兩市共有融資融券標的1809隻股票。
對比之下,2018年《通知》公布的個股標的範圍包括5種:一是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6個月;二是非ST、*ST股票;三是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深圳成分指數、深圳中小創新指數的成分股票,A+H股上市公司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四是流通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五是協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證協2018年公布的掛鈎個股標的最終名單,符合條件的個股標的包含滬深兩市共計1045隻股票,其中包括滬市449隻股票和深市596隻股票。
商品類交易對手方調整為專業機構投資者
相比2018年證監會和中證協《通知》文件,2020年《管理辦法》對於商品類場外期權交易對手方、違規與敏感客戶交易等制定新規,並新增一年過渡期制度、負面客戶管理平臺制度。
對於將商品類場外期權交易對手方,2020年《管理辦法》將其調整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機構投資者,以支持證券公司直接服務實體經濟。
對於違規與敏感客戶交易,2020年《管理辦法》要求券商不得違規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的場外期權;嚴禁為配資公司、薦股平臺、P2P平臺、違規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或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主體提供場外期權服務。
《管理辦法》闡明,對於因動態調整不再屬於交易商的證券公司設置一年過渡期,確保業務平穩有序銜接。
另外,為提高數據報送的標準化管理,中證協要求券商新增負面客戶管理平臺,建立數據共享機制,提升券商場外期權業務的透明度,以進一步落實「看得清、管得住」的監管要求,有效防範業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