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巧林與鄭律師在上饒中院
文/鄭曉靜
疫情期間總算又有一個好消息,不久前保定鸚鵡案撤銷十年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上饒佔巧林騙取貸款案檢察院撤回抗訴,今天終於迎來了無罪判決。這是我今年首個無罪判決,2019年有河南張玉璽案、山西閆文星案宣告無罪,徐昕律師團隊有十個無罪案件。
佔巧林等八人騙取貸款案在江西上饒影響很大,是監察委重點關注的大案,各級辦案機關非常慎重。一審法院判決佔巧林無罪,但玉山縣檢察院以「判決在佔巧林犯罪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將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的案件作出無罪判決,屬於判決錯誤」而提出抗訴,二審無罪辯護工作難度加大。
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律師通常的做法是等待二審開庭時大幹一場。但我們團隊研究後認為,本案的辯護工作應當前移。因此,我準備了詳細的法律意見,向縣市兩級檢察院提交辯護手續和撤回抗訴申請書,與兩級承辦檢察官面談和電話交流。
法律意見與附錄的辯護詞基本相同。騙取貸款案件是我們團隊重點關注的金融犯罪類案件,2019年徐昕教授曾在邯鄲康耀江案獲得無罪結果,曾在青島交行5億貸款案中為被控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劉興尚辯護到「免於刑事處罰」,也曾辦理理財遊戲的新型金融產品涉嫌集資詐騙、組織傳銷等案件。騙取貸款案件如何取得無罪判決,佔巧林案、康耀江案、劉興尚案辯護詞提供的思路,律師與家屬的行動策略,可供借鑑——專業,堅持,喊冤。
在與縣檢察院的主辦檢察官充分溝通後,為了找到主管副檢察長,我在縣法院刑庭旁聽庭審,等副檢察長開完庭後「截住」他。我在上饒等待,必須見到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在見面溝通時,我詳盡闡述了佔巧林無罪的事實和理由,建議檢察院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撤回抗訴。此後,我又多次電話溝通。
佔巧林陪我找檢察官,不斷感慨:「律師水平高,檢察官很給律師面子」。我先後在西南政法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任教,我想大學教師身份可能佔了一點優勢,這次辦案尤其是遇到了西政校友,溝通非常順暢。我還安排當事人給法官、檢察官寄了徐昕作品《無罪辯護》,這個細節也助於辦案人員的重視和彼此的溝通。
經過種種努力,上饒市人民檢察院終於決定撤回抗訴決定。我鬆了一口氣,同時繼續與二審法官溝通,提交書面辯護意見,請求儘快做出準許撤回抗訴裁定,對佔巧林維持原判。
無罪判決之後,希望他的單位中國銀行玉山支行為他恢復名譽和職位,希望佔巧林一家開始新的生活。我,還得投入黑省依蘭案、長春仲聰明案、鹿邑輪轂案、保定鸚鵡案等案件的無罪辯護之中。當下中國,刑辯的道路坎坷,無罪判決率極低,任重而道遠,我們將努力前行。
2020/3/4
佔巧林案二審辯護詞
鄭曉靜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佔巧林對楊某、劉某等人騙取貸款一事根本不知情,事前無共謀,事中未參與,事後未分贓,既無犯罪故意,也無犯罪行為,佔巧林無罪,原審法院判決佔巧林無罪是正確的!佔巧林與同事客戶徐經理、分管邱副行長一樣被騙,中國銀行玉山支行被騙,公積金管理中心被騙,不動產管理中心被騙!原判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一、主犯直接證明佔巧林無罪
原審法院結合佔巧林的供述及劉某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和當庭供述認定「被告人佔巧林並不知道被告人楊某、劉某提交的16份不動產登記證明為虛假材料」從而做出無罪判決,是正確的。
劉某供述是佔巧林無罪的直接證據。騙取涉案16筆公積金貸款主犯劉某是唯一與佔巧林接觸的人,劉某在訊問筆錄多次供述及一審當庭供述「佔巧林對其與其他被告人騙取公積金貸款一事不知情,其沒有告訴佔巧林其提供的16筆公積金貸款中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是虛假的,是案發後才知道是假的」,這是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第一,佔巧林對劉某與其他被告人合謀騙取公積金貸款一事不知情,沒參與;第二,因劉某沒有告訴佔巧林其提供的16筆公積金貸款不動產登記證明是虛假的,佔巧林在案發後才知道劉某提供的16筆不動產登記證明虛假的;第三,佔巧林被騙,在劉某提供的16筆虛假的不動產登記證明上簽字;第四,佔巧林在案發後才知道自己被騙籤字。劉某全部供述與佔巧林全部供述包括6份訊問筆錄、當庭供述「不知情」互相印證,足以證明原判認定「佔巧林並不知道被告人楊某、劉某提交的16份不動產登記證明為虛假材料」屬實。
二、沒有佔巧林籤字照常發放貸款
原判認定「公積金貸款審批權在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中國銀行玉山支行業務發展部主任的佔巧林在不動產登記證明上簽字確認,其不能決定公積金貸款發放與否」是正確的。
(一)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公積金貸款審批權、決定權,銀行受託發放貸款
饒房金2017第40號文件、《上饒市住房管理中心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公積金中心與中國銀行籤訂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協議書》、上饒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周某證言皆證明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借款申請的受理和資料的初審、信貸審批等,中國銀行負責與借款人籤訂借款合同,受公積金中心委託發放貸款,這一事實已被原審法院查明並確認,不能混淆了公積金貸款審批主體、決定主體與委託放款主體的職責分工,把銀行受託發放公積金貸款等同於審批決定公積金放款。
(二)擔保虛假不能否定借款合同效力
「16筆公積金貸款不動產登記虛假證明」指抵押證明虛假,抵押證明是借款合同的擔保,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是從合同,「16筆公積金貸款不動產登記虛假證明」僅指從合同虛假,不能否認主合同借款合同效力,中國銀行可責令其重新提供擔保及證明。商業銀行貸款除了抵押擔保,還有信用擔保,只不過目前絕大多數都是抵押擔保。中國銀行同意受託放款主要基於借款合同,並非不動產登記證明,因此,佔巧林即使不在不動產登記證明籤字也可以放款,只要符合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三)騙取貸款分工明確,是否在不動產登記虛假證明上簽字不影響騙貸
原審法院查明,楊某、劉某自2016年1月始,以御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營公積金貸款業務,採用虛構外地公積金繳存記錄、借用他人公積金帳戶、製作虛假不動產登記證明、虛構購房合同及票據、虛高抵押房產估值等方式,辦理虛假的公積金貸款。楊某、劉某負責貸款人身份信息,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填寫公積金貸款所需表格,聯繫製作其他虛假貸款材料;雷某負責提供公積金貸款資料初審,韓某負責公積金貸款資料覆審及放款,程某負責提供資金出借給抵押人,每人每次參與分成3萬元。佔巧林事前未共謀,事中未參與,事後未分贓,僅按中國銀行工作職責要求在不動產登記證明籤字,屬職務行為,即使不在不動產登記證明籤字仍能騙貸成功,因此,不能把合法職務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
(四)沒有佔巧林籤字仍照常發放貸款
中國銀行玉山支行對借款合同和抵押證明的審查要過三關:第一關,客戶經理徐燦初審;第二關,業務發展部主任佔巧林再審;第三關,分管副行長邱琳終審和決定。即使佔巧林沒在不動產登記證明籤字,分管副行長邱琳仍能終審和決定受託放款。原審法院依職權到中國銀行上饒市分行調取了10筆沒有佔巧林在不動產登記證明籤字,但仍照常發放貸款的全部貸款記錄,進一步證明佔巧林全部供述「其對其他被告人騙取貸款一事不知情,整個過程中其只是行使正常的工作職責,不動產登記證明需要其籤字,但其沒有籤字也可以放款」符合客觀事實。
所謂「沒有佔巧林籤字則不能進入放款流程」明顯違反公積金貸款流程、職責分工,不合實際地誇大不動產登記證明籤字決定放款的事實,與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公積金貸款審批權、決定權的事實不符,與中國銀行受託放款的事實不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不符。更何況中國銀行「違反規定直接收取了劉某提交的該虛假材料」,「使劉某等人騙取了公積金貸款」,除了佔巧林,還有初審客戶經理徐燦和終審分管副行長邱琳,為什麼僅追究佔巧林一人的責任?!更何況只有商業貸款才必須由佔巧林在不動產權證上簽字、掃描進入授信系統由上級行審批,公積金貸款無須掃描進入授信系統由上級行審批。
(五)中國銀行玉山支行被騙
公積金貸款被騙,主要是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科長韓某、信貸員雷彬,不動產登記中心抵押股股長程某與貸款公司(御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某、劉某等長期共同策劃、分工合作、參與分贓的結果。中國銀行玉山支行沒有員工參與騙取貸款,反而被騙。中國銀行玉山支行作為公積金貸款受託發放行,盡到對借款合同和抵押證明審查的義務,但由於自身能力有限,中國銀行玉山支行對16筆公積金貸款虛假不動產登記證明經過「三關」客戶徐經理初審、業務發展部主任佔巧林再審、分管邱副行長終審,均未發現其虛假,才同意委託放款,並不能僅證明只有佔巧林「明知」楊某、劉某使用虛假資料辦理公積金貸款。
三、50萬元公積金貸款是劉某貸後給佔巧林嶽父使用
劉某辦完以羅某名義辦理的50萬元公積金貸款後,由佔巧林轉交其嶽父使用,佔巧林嶽父支付了3萬元費用,實收47萬元,佔巧林本人未使用一分錢。
(一)涉案50萬元貸款,劉某借給佔巧林嶽父使用,支付3萬元使用費
劉某告訴佔巧林有一客戶貸了款暫時不用,可借給佔巧林嶽父使用,但要收3萬元費用。佔巧林嶽父實際使用47萬元,佔巧林本人從未使用一分錢。必須明確這筆50萬元貸款是劉某貸後,借給佔巧林嶽父使用的。即劉某騙貸行為已完成後,僅通過佔巧林銀行帳戶轉交其嶽父,佔巧林的轉交行為不是騙貸行為。
(二)佔巧林交付了真實房產證,貸款意願真實,無騙取犯意和行為
因佔巧林的嶽父急需資金,佔巧林知道劉某代辦公積金貸款業務,所以請求劉某幫忙辦理公積金貸款,並交付了房產證給劉某,佔巧林貸款意願真實,沒有使用虛假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去騙取貸款的犯罪故意和行為,與劉某供述「佔巧林向其提供房產證要求貸款,但其沒有使用佔巧林提供的房產證」相吻合。
(三)佔巧林未指使、未參與劉某以羅某名義騙貸的50萬元
劉某一手辦理以羅某名義辦理的50萬元公積金貸款,劉某如何辦理公積金貸款、以誰的名義辦理,甚至有「沒有使用佔巧林提供的房產證」,由於劉某從未告訴佔巧林,佔巧林毫不知情,更談不上參與。劉某僅告訴佔巧林有一客戶貸了款暫時不用,可借給佔巧林嶽父使用,但要收3萬元費用,至於該客戶姓甚名誰,佔巧林一概不知。即使「佔巧林使用的羅某名義辦理的50萬元公積金貸款」恰好「就是上述16份虛假不動產登記證明所辦理的公積金貸款中的一筆」,並不能證明該款就是佔巧林直接指使劉某以羅某名義辦理的,更何況佔巧林對劉某其他15筆騙貸行為毫不知情,從未參與,劉某等人全部犯罪行為與佔巧林無任何關係。
四、57名借款人都使用了劉某貸款,這57名借款人都構成騙取貸款罪?
(一)僅有主觀「明知」,不構成犯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強調既要有犯罪行為,又要有危害結果,並非象貸款詐騙罪一樣強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動機。中國刑法不懲罰思想犯,僅有主觀「明知」,乃至犯意表示,尚未開始實行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涉案所有騙貸行為皆由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及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員雷彬、信貸科長韓某、不動產登記中心抵押股長程某長期共同策劃、分工合作、參與分贓的結果,只能認定共同參與人實施了騙取貸款行為。即使借款人主觀「明知」資料虛假,但未實施騙取貸款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57名借款人主觀「明知」資料虛假,難道就構成騙取貸款罪?
涉案59筆貸款,指控16筆「空貸」,除被告人楊某、程某為借款人外,還有57名借款人提供貸款申請及資料,即使這57名借款人主觀「明知」公積金貸款資料虛假,但騙取貸款行為皆由貸款公司實施,這57名借款人未參與,不能僅憑這57名借款人主觀「明知」公積金貸款資料虛假,就跟被告人楊某、劉某等人一樣認定為騙取貸款罪。更何況哪些證據充分證明這57名借款人主觀「明知」公積金貸款資料虛假?
即使「佔巧林使用的羅某名義辦理的50萬元公積金貸款就是上述16份虛假不動產登記證明所辦理的公積金貸款中的一筆」,其他14名借款人使用的50萬元公積金貸款「就是上述16份虛假不動產登記證明所辦理的公積金貸款中的一筆」,為何不追究其他14名借款人?憑什麼追究佔巧林?
五、公正司法,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原審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佔巧林作出無罪判決,其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又符合第二條規定「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原審法院客觀、公正、勇氣、擔當極為可貴的,值得尊敬。佔巧林是無辜的,因此案受牽連,並已被單位開除兩年,這兩年他每天度日如年,失去名譽、地位、尊嚴,飽受委屈,在絕望中尋找希望,期待公正審判,懇請儘快做出準許撤回抗訴裁定,對佔巧林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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