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條例》在全國、全省相關地方立法中,有哪些引領性意義?市人大社會委副主任委員李潔給出了詳細的解答。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提出,有立法權的地方要結合當地實際,出臺城鄉社區治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要求,要根據立法權限出臺城鄉社區治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逐步形成城鄉社區依法治理的法治體系。
李潔說,為此,2017年以來,成都市著眼以新發展理念統攬城市工作全局、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提升特大城市治理能力、鞏固黨在城市的執政根基,就社區發展治理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制定出臺了「黨建引領城鄉社區發展治理30條」綱領性文件、6個重點領域改革文件和30餘個操作文件,形成「1+6+N」政策制度體系,在探索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經驗做法。通過制定《條例》,把黨建引領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經驗做法上升為系統權威的地方性法規,明確各級各部門和各社會治理主體在社區發展治理中的定位職責,有助於深化社區發展治理實踐,推動城市基層治理進入法治化、規範化、系統化的軌道。
共7章52條 重點規範4個方面內容記者梳理發現,《條例》共7章52條,分為總則、社區發展、社區治理、社區服務、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市委社治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條例》進行了梳理,重點規範以下4個方面的內容。
《條例》明確了「社區發展治理」定義和原則。在總結提煉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了社區發展治理的定義,將黨建引領、以人為本、法治保障、協商共治、共建共享作為基本原則。
記者翻看發現,《條例》設「社區發展」專章,對社區形態改善、業態提升、生態優化、文態塑造進行規範,完善了社區發展治理制度體系。市委社治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設「社區治理」專章,構建「自治、法治、德治、共治、智治、綜治」的社區治理體系,對物業管理區域治理、院落治理等重難點問題作了專門回應,將本次疫情防控中社區和物業小區的防控作用總結固化為立法規範。設「社區服務」專章,構建「基本公共服務、便民生活服務、特色項目服務、社區志願服務」的社區服務體系,對培育社會企業、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發展治理作出專門規定。
健全了社區發展治理保障監督機制。《條例》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社區發展治理相關的工作保障、資金保障、人力資源保障、專家智庫保障機制。對依法落實信息公開、深入推進社區減負、嚴格開展考核評議等監督機製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條例》還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法規制度有效實施。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違反信息公開義務和減負規定的責任予以明確;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區發展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走出一條特大城市基層治理新路成都是今年疫情防控期間超大城市感染率最低的城市之一。在諸多專家學者看來,這得益於成都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三年成效。
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以來,市委堅定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緊圍繞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和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成都實踐,創造性作出黨建引領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重大決策,推動城市功能定位、動力體系、營城邏輯、治理方式全方位變革,走出了一條符合特大城市特點和規律的基層治理新路。
經過三年來系統性、整體性、全域性推動,黨建引領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理念深入人心、制度機制日趨成熟、實踐探索推陳出新,並經受住了這次疫情防控的大考檢驗。成都黨建引領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創新實踐先後獲評「2018年全國民生示範工程」第一名、「2019年全國城市基層黨建創新最佳案例」,經驗做法在全省推廣。
延伸閱讀 ▼#《條例》4個方面特點#
發布會上,李潔說,自《條例》正式對外公布後,便吸引了全國其他城市的同行們前來學習,作為全國首部以「社區發展治理」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迅速形成了「成都樣本」。
早在發布會之前,記者對參與《條例》審議的委員們進行了採訪,大家普遍認為,成都市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和省委省政府相關實施意見,通過地方立法對成都社區發展治理實踐經驗予以總結提升,對社區發展、社區治理、社區服務等進行系統規範,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保障監督作用和法律責任,為推進成都社區發展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法治引領作用。
那麼,《條例》又有哪些特點呢?市委社治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主要有如下4個方面特點。
(一)以共建共治共享為路徑,凝聚基層共建合力。《條例》圍繞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將黨建引領、協商共治、共建共享理念貫穿全文。
一是推動基層治理責任明晰化。落實了黨委社區發展治理部門的牽頭職責,理清了職能部門、基層政府、群眾性自治組織權責邊界,明確了市和區(市)縣、街道(鎮)的分級責任,規定了相關部門在社區發展治理中的具體任務。
二是推動社會動員渠道規範化。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在聯結社會各界、聯動居民方面的功能作用。提出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區發展治理的情況,作為評優、項目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的重要因素,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類主體積極參與社區發展治理。
(二)以自治法治德治為導向,激發多元參與活力。《條例》著眼以城鄉社區為基本單元,構建自治為基礎、法治為根本、德治為支撐的新型治理機制,全面提升城市高效能治理能力。
一是健全居民議事協商機制。鼓勵和引導居民依法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共同研究社區公共事務、解決矛盾糾紛,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能力。
二是加強社區法治建設。著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識,引導和支持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開展活動和維護權益,全面提升社區法治水平。
三是促進社區德治建設。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創新發展天府文化,弘揚成都生活美學,引導居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
(三)以發展治理融合為重點,激發社區內生動力。《條例》堅持「城市的核心是人」的理念,著眼回應市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在社區層面統籌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和高品質生活。
一是明確社區發展內涵。提出引導居民共同參與改善社區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狀況,增強社區活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社區高質量發展、居民生活品質提升與城市發展轉型同步。
二是明確社區治理目標。提出推動資源、管理、服務和力量下沉社區,倡導各類主體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促進社區和諧穩定。
三是明確社區服務範圍。規範了社區服務保障範圍,提出要加快建設和完善社區各類服務設施,提升便民生活服務,發展特色項目服務,倡導社區志願服務,構建「15分鐘社區生活服務圈」。
(四)以還權賦能增效為關鍵,夯實城市基層基礎。《條例》突出了大抓基層的實踐導向,對資源管理服務下沉基層、提升基層發展治理能力作出了制度化規定。
一是明確社區基礎保障。提出區(市)縣應當為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和開展相關活動提供場地、設施設備等保障;提出發改、住建等部門應當為社區活動用房的建設、購置、租賃、維修等提供保障。
二是明確社區經費保障。將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經費保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鼓勵設立社區基金(會),提高社區服務居民、促進區域發展的能力。
三是明確社區人力資源保障。提出建立社區工作者專業化培養、職業化發展的機制,建設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業高效的社區工作者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