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相關期貨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被告人陳某輝、袁某建招攬被告人李某福、章某、李某等人作為代理商,再以代理商發展客戶的方式,非法開展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業務員根據業務經理培訓偽裝成「白富美」、「高富帥」,有選擇的添加好友聊天,獲取投資者信任,吸引投資,從中賺取高額手續費。日前,雨山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案,六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萬元至六萬元,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案 情 回 顧
2015年4月,被告人陳某輝在上海市註冊成立上海綿長一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後停業。2017年初,被告人陳某輝、袁某建來到上海市重新經營該公司,並通過網絡聯繫人員建立了「香港綿長」網站,並將製作的「綿長金融」電腦端及客戶端軟體放置在網站上提供下載服務,又通過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籤訂協議,由該支付平臺提供網絡電子結算等服務,通過發展下級代理商代理推廣「綿長金融」上述平臺,由客戶在「綿長金融」平臺進行期貨交易,交易每筆扣除50美元手續費,其中約40至43美元作為佣金返還給下級代理商。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福、章某、李某在馬鞍山市雨山區某產業園內成立了一家經營範圍為企業管理諮詢、企業形象策劃的網絡科技公司。同月,被告人李某福通過汪某策(另案處理)的介紹,代理了上述「綿長金融」平臺。次月起,被告人陳某與陳某靜(另案處理)先後擔任公司業務經理,曹某珊等人(均另案處理)為陳某組業務員,張某成等人(均另案處理)為陳某靜組業務員。業務員根據業務經理的培訓內容偽裝成「白富美」、「高富帥」身份,有選擇性的添加好友進行聊天,在取得對方信任後即稱自己進行期貨交易獲利,在對方有投入資金意向後就將所在組業務經理以「專家助理」的身份推薦給對方,由業務經理指導對方登陸「香港綿長」網站進行下載及綁定銀行卡事項,並通過設置交易筆數等方式指導對方在平臺上進行高頻率交易,以賺取每筆的手續費。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間,業務員通過上述方式將客戶移交業務經理後,業務經理便指導客戶分別投入人民幣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不等的資金至「綿長金融」平臺,頻繁交易,收取高額手續費從中獲利。2017年10月11曰,被告人李某福、章某、李某、陳某被公安機關拘傳到案;2018年1月23曰,被告人陳某輝、袁某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六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輝、袁某建、李某福、李某、章某、陳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其中被告人陳某輝、袁某建、李某福、李某、章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87萬元;被告人陳某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65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官提示
投資者應在正規的期貨經營機構開立帳戶,開展期貨交易,樹立正確的投資交易觀念。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聊天軟體添加好友、發布信息,打著期貨交易「投資小、收益大」的口號,聲稱「有專家分析帶著做,一對一教學收益翻番」。投資者在參與境外期貨交易時,應警惕帶有「免佣金」「高收益」等字眼的信息,避免因小失大,造成資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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